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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舒城县工业园区涉企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征集单位: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征集时间:[ 2025-11-10 00:00 ] 至 [ 2025-12-10 00:00 ]状态:进行中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规范我县工业园区涉企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草拟了《舒城县工业园区涉企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51110日——20251210

    二、征询内容

    《舒城县工业园区涉企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中路集中办公区(609办公室)(邮编:231300)。来信请注明《舒城县工业园区涉企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schbj@163.com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韩翔,0564-8671035

    附件:舒城县工业园区涉企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舒城县工业园区涉企污水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工业园区涉企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省级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企业直接、间接向城镇或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是指向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收取的用于补偿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的费用。

    第五条 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和调整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现阶段,暂定为每吨1.2元人民币。 收费标准调整时,需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水利局统筹委托县供水企业(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

    县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污水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和排污许可管理,协助提供相关数据。

    第六条 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污染者付费、公平负担、收支分离、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对象和计量

    第七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其中工业企业已安装预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至城镇管网的,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县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实行"水费与污水处理费捆绑收取"的方式。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的计量依据:

    (一)对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包括生产过程、冷却水等),按用水量(以水表计量为准)计征污水处理费。

    (二)对工业企业厂区内的生活区相对独立,通过围墙与生产区分割开来,并安装独立的生活区计量水表,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或市政污水管网,经水利局与县生态环境分局共同核实认定后,该部分生活用水量可继续沿用该区域现行的生活用水收费模式

    (三)若厂区内生活用水未安装独立水表或无法与工业排水有效区分,则按全厂总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或生产过程中大量消耗水的企业,经县水利局与县生态环境分局共同认定后,可扣除产品含水部分或消耗水量,按合理排水量计征。供水企业依据认定结果调整计费用水量。

     

    第三章 收费标准与计算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污水处理费 = 计费用水量(按第九条规定核定) × 收费标准(暂定1.2/吨)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在水费发票上单独列明企业污水处理费的缴款金额、计费用水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可根据排放污水的污染物浓度、种类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收费。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可依法加收污水处理费。具体加收办法和标准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价格、生态环境部门制定。

     

    第四章 征收程序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供水企业按照县水利局提供的计征标准和企业信息,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排污工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缴纳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缴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供水企业指定的收费渠道。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或挪用。

    第十七条 排污工业企业应如实提供用水量、排水量、厂区生活用水独立计量情况等相关数据资料。对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县水利局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定,并可能导致生活用水量不予扣除的认定结果。

     

    第五章 减免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污水处理费:

    (一)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减缴、免缴情形。

    符合减免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县水利局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批准。批准后,县水利局将通知供水企业调整收费。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征收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应全额上缴县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手续费标准由县财政部门核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排污工业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征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减缴、免缴污水处理费的,由征收单位追缴不当得利,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本县有关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起草说明

    《舒城县工业园区涉企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舒城县工业园区涉企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舒城县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起草了《舒城县工业园区涉企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的制定旨在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体、对象、标准、程序及资金管理等环节,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提升园区环境治理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规范舒城县工业园区涉企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舒城县实际,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起草本办法。在调研分析园区实际情况和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现委托合肥利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广泛征求园区企业、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力求兼顾各方利益,增强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和社会接受度。

    三、主要内容

    《舒城县工业园区涉企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舒城县省级经济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内工业企业排放污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2.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职责:发改委和财政负责收费标准核定与调整;水利局委托供水企业代征;财政负责资金管理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监测和许可管理。

    3.征收原则:遵循“污染者付费、公平负担、收支分离、专款专用”的原则。

    4.征收对象与计量方式:征收对象为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计量方式以用水量为基础,特殊情况可按合理排水量核定;生活区与生产区用水分别计量,未分开的按全厂总用水量计征。

    5.收费标准与计算方式:污水处理费按“计费用水量×收费标准”计算;收费内容在水费发票中单独列明。

    6.征收程序与管理:按月征收,企业应按规定期限缴纳;供水企业代收后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对因不可抗力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减免,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7.公众参与与意见反馈机制:通过公示、信函、电子邮件、公众号留言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利益相关者意见,确保政策制定过程公开透明。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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