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公告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规定,县征收服务中心牵头起草了《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29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舒城县人民政府意见征集库”(https://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帅旺大酒店北对面三层办公楼202室,邮编:2313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312763287@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8670522。
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其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审核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出具书面意见,并附具加盖印章的有关规划附图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建设活动的需要,合理确定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应当同时采用书面登记和现场拍摄两种方式进行。登记结果须经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签字确认。被征收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字确认的,调查登记人员应当在登记表中予以注明。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
根据工作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参与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登记工作。经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据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无登记档案的,以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并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后作为补偿依据。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对调查登记工作进行公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前期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通过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政府门户网站挂网公告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法律或本办法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和用途等情况应当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等合法有效凭证的记载予以确认。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合法有效凭证未记载房屋用途、房屋记载用途不明确或对房屋用途记载有异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认定。
被收回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宗地面积、批准用途及土地使用年限等以登记为准。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持合法有效土地权属证明,但房屋无有效合法证件,且在舒城县中心城区历史航测图上有标注的,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参照相关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认定办法和补偿标准另行发布。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化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一)货币化安置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货币补偿的总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潢的价值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各项补偿补助费用。
货币补偿款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出相关产权证件、腾空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2.购房券安置
为提高安置效率,缩短安置周期,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需求,住宅类、商业类房屋被征收人也可选择购房券安置。购房券安置政策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应当一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经协商一致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可以通过找补优惠结构差价、楼层差价的方式结算。
1.选择规则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选房顺序号选房。
2.结算规则
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结算按照下述条款规定执行: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所选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的,按以下方式结算:①被征收人按接近面积选房的(被动增大所选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含)部分,按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成本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超出20平方米的部分,按所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市场价结算。②为改善居住条件主动要求增加面积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含)部分,按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成本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分配时的评估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所选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且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继续选房,或者对剩余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
前款所称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市场价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优惠价按(成本价+评估市场价)/2计算;安置房成本价由征收部门定期公布。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仅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比例按12%结算,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过12%的部分由征收人承担;选择多套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最后一套房屋不享受上述公摊面积优惠。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在舒城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即“住改商”)的,原则上按照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用途予以补偿安置。但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连续经营2年以上,持有合法有效工商、税务登记,且沿街(国省干道、城市主干道)一层正在从事商业经营的房屋,在按原房屋用途补偿安置的基础上,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认定,可参照舒城县城区商服用地级别,对沿街一层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经营证照、连续经营期限等资料不全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第二十条 非住宅(不含商业)房屋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符合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过渡期安排
(一)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4个月的过渡期限。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期房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2倍支付,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原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的1.5倍支付。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可通过设立履约奖、提前搬迁奖(签约奖)等方式,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费等具体标准,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另行制定,定期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包含补偿协议所需的主要内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安置、后搬迁。
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房屋用于租赁、借用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理租赁、借用关系。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委托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5月印发的《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舒政〔2011〕16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表:
舒城县城区商服用地级别范围分布及区位系数
|
土地 级别 |
分布范围 |
区位系数 |
|
一级地 |
桃溪路-古城南路-花桥路-龙津大道-水杉路-飞霞路-龙舒路-春秋北路-桃溪路 |
0 |
|
二级地 |
花桥路-鼓楼北街-周瑜大道-鹿起路-桃溪路-广厦路-定级范围-南溪路-高峰路-花桥路 |
-0.17 |
|
三级地 |
周瑜大道-春秋北路-纬一路-经一路-龙潭路-龙津大道-华山路-定级范围-广厦路-桃溪路-鹿起路-周瑜大道-鼓楼北街-花桥西路-高峰路-南溪路-定级范围–南溪河-春秋南路-七门堰路-万佛路-龙舒西路-华盖路-周瑜大道 |
-0.3 |
|
四级地 |
区域一:周瑜大道-华盖路-清水路-万佛路-七门堰路-西环路-定级范围-周瑜大道; 区域二:万佛路-陈三堰路-定级范围-公麟路-经九路-陈三堰路-龙眠路-周瑜大道-城东路-梅河东路-龙眠路-定级范围-华山路-龙津大道-龙潭路-经一路-纬一路-春秋北路-周瑜大道-定级范围; 区域三:南溪河-定级范围-仁峰路-定级范围-春秋南路-南溪河 |
-0.47 |
|
五级地 |
定级范围以内其他区域。 |
-0.6 |
《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舒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起草了《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出台后,我县于2011年5月公布实施了《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舒政〔2011〕16号)。该方案施行近15年来,在规范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服务城市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该方案已逐渐显现出与我县现阶段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结合不够紧密、实用性和指导性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征收工作中规范性有所不足,亟需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征收程序,细化补偿标准,强化监督管理。
同时,国务院令第590号明确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确保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制定一部系统完整、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政策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起草过程
我单位高度重视《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多次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司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城关镇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讨论和研究。梳理总结了近年来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对照上位法规定,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此后,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对文件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分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在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框架下,结合我县城市建设实际,对我县2011年以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进行了系统优化和整合。
五、主要特点
与《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相比,本《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改进和完善:
1.程序更加规范。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要求,系统规定了征收决定的程序,弥补了原方案对征收程序要求的不足。
2.补偿方式更加多元。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购房券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的安置需求。
3.权益保障更加充分。明确了调查登记的程序要求、被征收人的异议权利、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内容,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可操作性更强。对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部分的结算规则、公摊面积处理、“住改商”房屋补偿等具体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增强了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5.监督管理更加严格。增加了审计监督、档案管理等规定,强化了对征收补偿工作的全流程监管。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