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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舒城县自然资源局征集时间:[ 2026-06-09 00:00 ] 至 [ 2026-06-19 00:00 ]状态:进行中
    • 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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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尚处于试点推进阶段,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依据。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入市行为,明确入市条件、程序、收益分配及监管机制,为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制度保障我局组织编制了《舒城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依法将规划主要内容公示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舒城县 城关镇桃溪路170号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231300)来信请注明《舒城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58569335@qq.com

    公示时间: 202669-2026619日(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于六月下旬完成公示工作进行审批备案,故相应缩短意见征集时间)

    邮寄地址:城关镇桃溪路170

    收件人:袁杰

    联系电话:0564-8623357

    舒城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推动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身份,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由使用者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所有权人,是指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入市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严守底线。入市地块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二)权属清晰、来源合法。入市地块须权属明晰无争议,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

    (三)民主决策、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同权同价、同等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与国有建设用地统一市场体系,在权能、价格、监管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实现同权同价同责。

    (五)公开公正、收益共享。入市交易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入市收益应当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公平分配,重点向集体与农民倾斜。

    (六)存量优先、严控新增。入市土地以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不得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全县入市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入市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具体征收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产业准入审核;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确认、成员确认及收益分配指导;县财政局负责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资金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入市地块的初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市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经依法审批,可以纳入入市范围:

    (一)存量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即在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现状为建设用地,且不属于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情形;

    (二)符合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已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三)权属清晰。土地权属明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无权属争议;

    (四)补偿到位。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或已达成合法协议,权属关系清晰明确。

    第七条 下列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下,优先纳入入市范围:

    (一)依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盘活利用的闲置宅基地、闲置校舍及其他村庄建设用地,且规划已调整为经营性用地部分(宅基地须先经法定程序变更规划性质和用途后方可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得直接以宅基地名义入市);

    (二)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后,规划确定的建新区中属于集体所有的经营性用地;

    (三)依法取得、现处于低效利用状态的村办企业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四)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入市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的其他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市: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规划用途不属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

    (二)土地涉及权属争议、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土地权利的;

    (三)已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计划或已发布拟征收公告,且尚未依法撤回征收决定的;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尚未依法完成的;

    (五)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即先转用、后入市)的方式申请入市的;

    (六)入市土地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开发,或利用入市土地建设别墅大院、私人会馆等住宅类项目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入市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入市主体与方式

    第九条 入市主体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组织(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等)代为实施入市工作,代理入市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条 入市主体有权依法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具体方式由入市主体在入市方案中明确,并在土地交易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以出租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在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违法转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使用权的权利归属、权利义务安排、经营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非法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应的股权或股份。

    第十二条 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最高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同类用途确定:

    (一)工业用途不超过五十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务办公用途不超过四十年;

    )用途未作专门规定的其他经营性用途年限不超过五十年。

    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依法办理续期手续;不予续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按合同约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入市程序

    第十三条 入市程序包括前期准备、民主决策、方案编制、审批核准、公开交易、合同签订、登记颁证七个阶段。入市交易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工作,应当履行以下前期准备程序:

    (一)开展地籍调查,明确拟入市土地权属、界址、用途、面积等基础信息,组织测绘并确保地籍成果资料完备;

    (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核实拟入市土地的规划用途、规划条件等是否符合入市要求;

    (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对拟入市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投资开发情况、补偿情况等进行核查;

    (四)对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就规划和产业准入等前置条件达成一致;

    (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依据舒城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市场价格体系,对拟入市土地进行价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入市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依法对《入市方案》进行表决并达成书面决议,并同时明确收益分配方案。

    《入市方案》应当包括入市宗地的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入市交易方式、使用年限、交易底价建议、收益分配初步预案等内容。

    民主决策后应当将会议决议情况、入市方案主要内容等在村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表决票、决议文书、会议照片等材料应当作为备查材料妥善永久保存,并接受审计检查。

    第十六条 入市主体在民主决策完成后,应当将《入市方案》连同入市决议等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入市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入市申请正式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入市方案的联合审核。涉及多部门职权的事项应当提前征求各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入市方案不得违背产业发展、用地标准、环境约束等各项政策要求。

    审核通过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规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入市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入市主体应当根据入市方案确定的方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交易方式优先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交易方式确定后,入市主体应当与其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合同应当采用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示范文本(试点试行),并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权利义务;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年限和起止日期;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闲置土地的处置及收回条件;续期及届满处置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入市主体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足额缴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入市主体应当依法向县财政部门缴纳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完成价款和相关费用缴纳后,土地使用者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抵押融资的办理,应当依法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 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当按照国家、集体、农民之间合理分配的原则,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的统筹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入市主体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土地市场状况,制定本县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的具体细则,明确征收基数和征收比例,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省市未出台具体规定前,可参照省内试点地区的成熟做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开发及取得成本后留存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净收益,应当纳入集体三资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章程制定成员分配方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留存部分收益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支持村内公益性事业以及符合规定的乡村产业发展项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方案应当体现兼顾效率和公平,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分配,并每年定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收益,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入市收益收支明细,建立入市专项资金管理台账,按季度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确保收益分配和使用公开透明。

    第六章 开发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入市合同约定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或超容量开发。因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等核心指标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符合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方可调整;经批准调整的,调整事项应当以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落实,涉及土地价款变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入市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投资额度等要求完成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超过约定期限仍无正当理由未开发或开发滞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追究。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对登记、备案中的各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进行监测。

    第二十七条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日常土地巡查范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定期对入市地块的项目开发、建筑物合规性及用途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核查。对闲置、低效利用、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第七章 抵押与担保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合同约定,可以依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入市主体和土地使用者对符合规划条件、已颁发不动产权证、无司法查封的在建工程或建成的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可依法办理抵押。抵押金额、抵押期限及担保范围以抵押合同约定为准,抵押登记部门按职责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第二十九条 县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审批流程,开发适应集体土地特性的金融产品,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引入金融资源。

    第三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依法配合征收工作,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剩余年限对应的土地价款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补偿相关评估办法向使用权人支付。补偿到位后,入市合同依法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尚未入市流转的,可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入市手续后申请入市流转。在本办法施行前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与有关主体以联营、合作开发等方式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过流转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本办法逐宗审查其合法性,并决定是否补办入市手续或按照原流转合同继续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配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舒城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操作细则》(明确各环节具体流程、时限、材料清单);

    (二)入市合同示范文本(采用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版本);

    )《舒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舒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乡镇初审操作规程

    以上配套文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及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精神,推动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我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当前,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尚处于试点推进阶段,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依据。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入市行为,明确入市条件、程序、收益分配及监管机制,亟需出台本《办法》,为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过程

    《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司法局等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土地管理实际和入市工作要求,经过多次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形成了本《办法》。期间,广泛听取了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顾问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合法性。

    三、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

    (五)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六)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相关文件精神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第一章)

    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入市定义、基本原则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强调坚持规划管控、权属清晰、民主决策、同权同价、收益共享、存量优先等原则。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第二章)

    明确入市土地须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补偿到位。优先支持闲置宅基地、低效用地等入市,禁止商品住宅开发、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等情形。

    (三)入市主体与方式(第三章)

    明确入市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委托代理机构实施。入市方式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标准。

    (四)入市程序(第四章)

    规范入市流程,包括前期准备、民主决策、方案编制、审批核准、公开交易、合同签订、登记颁证七个阶段。强调公开交易、合同备案、价款缴纳及登记颁证。

    (五)收益管理(第五章)

    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与分配原则,强调收益应公平分配于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纳入集体“三资”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六)开发与监管(第六章)

    要求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开发,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机制,强化乡镇和部门的联合巡查与动态监管。

    (七)抵押与担保(第七章)

    允许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押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集体土地特性的金融产品。明确征收补偿与合同终止机制。

    (八)附则(第八章)

    规定已流转土地的处理方式,明确配套文件的制定责任、解释权和试行时间。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事项

    (一)存量优先,严控新增:明确不得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体现耕地保护和集约用地的导向。

    (二)民主决策,保障权益:要求入市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公示不少于七日

    (三)同权同价,统一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权能、价格、监管等方面实行统一标准。

    (四)收益共享,透明管理:收益分配须公开透明,纳入集体“三资”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五)配套制度逐步完善:《办法》授权相关部门制定操作细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确保制度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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