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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舒城县征收中心征集时间:[ 2022-05-09 00:00 ] 至 [ 2022-06-08 00:00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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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
    •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相关部门论证,现予以公布,征询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31天,即202259日至202268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留言(https://www.shucheng.gov.cn/content/column/6798551?surveyColType=&surveyColObjType=&keywords=&pageIndex=1)。

    (二)电话:0564—8670522

    (三)传真:0564—8621530

    (四)电子邮箱:sczgj8621530@163.com

    (五)邮寄地址及邮编:舒城县桃溪中路城关镇政府西侧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207办公室,231300。

    特此公告。

     

    附件:1. 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 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拟征收范围红线图

     

     

      

                                            202259

     

    附件1

     

    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

    见项目地块拟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2)。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四、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类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地上附属物、树木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住宅、商业房屋。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商业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进行评估,双方结算差价。

    安置房源:县城区范围内存量安置房。

    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将被征收房屋合法认定的建筑面积提高15%,提高面积不足15的,以15计算,价格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相应房屋优惠结构差、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合法认定的商业房屋面积,价格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相应房屋结构差价(框架不找补、混合找补200/、砖木找补400/、其他找补600/),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4.被征收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结合年限、区位、经营状况给予适当补偿。

    5.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舒城县202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2222号)执行。

    (二)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

    本项目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的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符合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完全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总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地上附属物、装饰装潢的价值和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补助费用。

    2.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由政府提供标准化厂房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与政府提供标准化厂房的评估价值互找价值差予以结算。

    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

    六、过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过渡期为12个月,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为6个月。

    (二)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支付方式按照协议约定,若逾期或提前交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四)过渡期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舒城县202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2222号)执行。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购房券安置的给予2次搬迁费补助。

    七、奖励

    (一)住宅、商业房屋。

    1.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1)对于经合法性确认的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可采取找补优惠结构差的形式结算。

    2)被征收人可享受首套安置房公摊优惠,首套安置房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由征收人承担,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3)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且不足部分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房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继续选房,或者对不足部分按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进行货币结算。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接近建筑面积选房的(被动增大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结算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2650/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结算。

    如因改善住宅居住环境需求,主动增大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选房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时评估市场价结算。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但结算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结算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进行货币结算。

    5)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由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优惠价为:(安置房成本价+评估市场价)/2

    2.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全部补偿款25%的奖励。

    3.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商业房屋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40/给予履约奖,低于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算。

    4.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商业房屋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提前签约(搬迁)奖: 住宅房屋最高提前签约(搬迁)奖120/;商业用房最高提前签约(搬迁)奖240/

    (二)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

    1.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按每宗土地10000元享受履约奖。

    2.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以下奖励:

    1)最高可按照被征收房屋总补偿价值的20%给予奖励。

    2)增加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

    八、征收程序

    (一)宣传发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和项目委托实施单位、相关主管部门等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调查登记。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三)房屋征收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四)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补偿款。

    2.住宅、商业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领取购房券,结算补偿款。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支付相关补偿款。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选择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4.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款、安置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64—8670522

    (六)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我县之前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被征收住宅房屋等面积部分找补优惠结构差价格

    房屋结构

    住宅用房

    不找补

    100/

    200/

    300/

     

    附件2

     

    起草说明

    关于《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舒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需对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一)县征收服务中心牵头,制定了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方案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办牵头,县发改、司法、财政、住建、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保护等部门对上述方案充分开展论证与修改;

    (三)经论证后的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

    (四)县征收服务中心依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工作目标

    充分征询民意,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范围内,形成受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接受和支持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依法推动征收工作有效开展,加快工程建设步伐,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购房券。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进行评估,双方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的,价格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扣除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的房屋结构差,其余额转化为货币的金额,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舒城县202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2222号)执行。

    (二)关于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过渡期为12个月,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照补偿协议约定,若逾期或提前交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三)关于奖励政策

    为加快项目征收进展,比照以往做法,对于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一定的奖励政策。主要有:履约奖;提前签约奖;住宅类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享受采取找补优惠结构差的形式结算以及首套安置房公摊优惠等。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8670522
    来信来访渠道
    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舒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207办公室(邮编231300)
    电子邮箱渠道
    sczgj8621530@163.com
    其他渠道
    传真:0564—8621530。 电子邮箱:sczgj8621530@163.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情况

    采纳情况

    理由

    1

    要求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时应保证公平公正公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能过低。

    采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我们在政策中给予了多项奖励。

    2

    未登记建筑、附属房屋等要求给予补偿。

    采纳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附属房屋按照舒建〔202222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认定面积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已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认定并进行了公示,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经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在征收过程中积极支持,主动拆除的,将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具体标准为:框架结构房屋及6米以上的型钢结构厂房补助300380/,混合结构房屋及6米以下的型钢结构厂房补助200300/,其他结构正房及4米左右的轻钢结构厂房补助100200/;拒不拆除的,将依法启动拆违程序,组织强制拆除。

    3

    商业房屋被征收人提出增设货币补偿上浮奖励以及延长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限问题。

    未采纳

    关于商业房屋补偿安置政策问题,随着近几年项目的实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已趋于完善,群众反映较好,本次继续沿用过去政策,对商业房屋提供了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购房券安置三种方式供选择,被征收户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适合的补偿方式。

    4

    被征收人土地、房屋用途不一致问题。

    采纳

    对于土地、房屋用途不一致的情况,通过找补不同用途房屋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的方法评估现状房屋价值。

    5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优质安置房源用于产权调换。

    采纳

    本项目住宅类安置房源位于远大舒州府小区,商业类安置房源位于欣然南溪小区。

    6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希望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尤其是对困难群众的利益保障。

    采纳

    考虑到群众租房难情况,对于在1—30天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增加1/月的临时安置费奖励。为保障征收范围内住房困难户的利益,对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的面积不足50的,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为充分体现对困难群众的照顾,对找补结构差的标准也进行了适当调整。

    7

    要求征收信息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采纳

    此次房屋征收过程中,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方案、补偿结果等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将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2年8月9日 8时42分

    202259日至2022年6月8日,我中心通过入户走访、接受政策咨询、网络征集、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收集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期间共收到反馈7条,采纳6条,未采纳1


     

    序号

    反馈情况

    采纳情况

    理由

    1

    要求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时应保证公平公正公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能过低。

    采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我们在政策中给予了多项奖励。

    2

    未登记建筑、附属房屋等要求给予补偿。

    采纳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附属房屋按照舒建〔202222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认定面积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已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认定并进行了公示,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经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在征收过程中积极支持,主动拆除的,将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具体标准为:框架结构房屋及6米以上的型钢结构厂房补助300380/,混合结构房屋及6米以下的型钢结构厂房补助200300/,其他结构正房及4米左右的轻钢结构厂房补助100200/;拒不拆除的,将依法启动拆违程序,组织强制拆除。

    3

    商业房屋被征收人提出增设货币补偿上浮奖励以及延长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限问题。

    未采纳

    关于商业房屋补偿安置政策问题,随着近几年项目的实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已趋于完善,群众反映较好,本次继续沿用过去政策,对商业房屋提供了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购房券安置三种方式供选择,被征收户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适合的补偿方式。

    4

    被征收人土地、房屋用途不一致问题。

    采纳

    对于土地、房屋用途不一致的情况,通过找补不同用途房屋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的方法评估现状房屋价值。

    5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优质安置房源用于产权调换。

    采纳

    本项目住宅类安置房源位于远大舒州府小区,商业类安置房源位于欣然南溪小区。

    6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希望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尤其是对困难群众的利益保障。

    采纳

    考虑到群众租房难情况,对于在1—30天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增加1/月的临时安置费奖励。为保障征收范围内住房困难户的利益,对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的面积不足50的,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为充分体现对困难群众的照顾,对找补结构差的标准也进行了适当调整。

    7

    要求征收信息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采纳

    此次房屋征收过程中,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方案、补偿结果等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将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文件

     

    因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舒城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的决定(舒政秘〔202219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需要。

    二、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委托实施单位: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20221122日至20221231日止。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九、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关于对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20221122

     

     

     

     

     

     

     

     

    附件1

     

    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舒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总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地上附属物、装饰装潢的价值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补助费用。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进行评估,双方结算差价。

    住宅类安置房源:远大舒州府小区存量安置房。

    商业类安置房源:欣然南溪小区存量安置房。

    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安置房源: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将被征收房屋经合法认定给予实物安置的建筑面积提高15%,提高面积不足15的,以15计算,价格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相应房屋优惠结构差、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合法认定的商业房屋面积,价格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相应房屋结构差价(框架不找补、混合找补200/、砖木找补260/、其他结构找补320/),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等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被征收人领取购房券后,可以在全县范围内购置可售的新建商品房。

    (四)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饰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舒城县202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2222号)执行。

    (五)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供电杆线迁改工作依据我县供电杆线迁改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四、过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过渡期为12个月,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为6个月。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现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4个月。

    (三)住宅、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过渡期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标准按照《舒城县202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2222号)执行。对于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的搬迁费,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实际搬迁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由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每月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6‰的标准予以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评估机构根据近3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购房券安置方式的给予2次搬迁费补助。

    (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的面积不足50的,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五、奖励

    (一)住宅、商业房屋。

    1.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对于经合法性确认给予实物安置的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可采取找补优惠结构差的形式结算;如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安置房的,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如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最后一套安置房不享受上述公摊面积优惠;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且不足部分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房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继续选房,或者对不足部分按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进行货币补偿。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1)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接近建筑面积选房的(被动增大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结算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2650/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结算。

    2)如因改善住宅居住环境需求,主动增大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选房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2650/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的,按安置房分配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市场价结算。

    3)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但结算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结算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进行货币补偿。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由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优惠价为:2650/+评估市场价)/2

    2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全部补偿款25%的奖励。

    3.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商业房屋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40/给予履约奖。低于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算。

    4.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商业房屋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下列标准给予提前签约(搬迁)奖:

    商业房屋最高提前签约(搬迁)奖240元/,住宅房屋最高提前签约(搬迁)奖120元/。第13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100%计奖,另给住宅房屋增加1/月临时安置费;第314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按第30天的提前签约(搬迁)奖计奖标准每推迟一天以合法建筑面积减少奖励12/,商业按第30天的计奖标准每推迟一天以合法建筑面积减少奖励24/

    (二)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

    1.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按每宗土地10000元享受履约奖。

    2.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以下奖励:

    1)提前签约奖:最高可按照被征收房屋总补偿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中第13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的100%计奖;第314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推迟1天,按第30天计奖标准的10%逐日递减。

    2)增加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

    3)房屋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标准化工业厂房的评估市场价(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优惠结构差(框架及6米以上的型钢结构厂房不找补、混合及6米以下的型钢结构厂房找补100/、砖木找补130/、其它结构正房及4米左右的轻钢结构厂房找补160/)的方式结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土地评估价值,按照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年限,且不超过50年结算补偿金额。

    六、房屋征收评估

    房屋征收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七、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补偿款。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支付相关补偿款。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先后顺序选择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三)住宅、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领取购房券,结算补偿款。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本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款、安置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64-8670522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我县之前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等面积部分找补优惠结构差价格

    房屋结构

    住宅用房

    框架

    不找补

    混合

    100元/

    砖木

    130元/

    其他

    160元/

    附件2

     

    关于对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县政府于202259日公布了《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舒政秘〔202254号),通过入户走访、接受政策咨询、网络征集、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收集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经梳理主要有:

    一、要求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时应保证公平公正公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能过低。

    二、未登记建筑、附属房屋等要求给予补偿。

    三、商业房屋被征收人提出增设货币补偿上浮奖励以及延长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限问题。

    四、被征收人土地、房屋用途不一致问题。

    五、被征收人要求提供优质安置房源用于产权调换。

    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希望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尤其是对困难群众的利益保障。

    七、要求征收信息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收集到的意见答复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我们在政策中给予了多项奖励。

    二、本次征收范围内的附属房屋按照舒建〔202222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认定面积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已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认定并进行了公示,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经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在征收过程中积极支持,主动拆除的,将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具体标准为:框架结构房屋及6米以上的型钢结构厂房补助300380/,混合结构房屋及6米以下的型钢结构厂房补助200300/,其他结构正房及4米左右的轻钢结构厂房补助100200/;拒不拆除的,将依法启动拆违程序,组织强制拆除。

    三、关于商业房屋补偿安置政策问题,随着近几年项目的实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已趋于完善,群众反映较好,本次继续沿用过去政策,对商业房屋提供了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购房券安置三种方式供选择,被征收户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适合的补偿方式。

    四、对于土地、房屋用途不一致的情况,通过找补不同用途房屋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的方法评估现状房屋价值。

    五、本项目住宅类安置房源位于远大舒州府小区,商业类安置房源位于欣然南溪小区。

    六、考虑到群众租房难情况,对于在1—30天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增加1/月的临时安置费奖励。为保障征收范围内住房困难户的利益,对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的面积不足50的,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为充分体现对困难群众的照顾,对找补结构差的标准也进行了适当调整。

    七、此次房屋征收过程中,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方案、补偿结果等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将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解读

    2022年舒城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解读

     

    一、房屋合法性认定类

    1.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确认的依据是什么?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 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对于未登记建筑,由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什么是未登记建筑?未登记建筑如何认定?            

    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建筑或有相关权属证明、但记载内容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建筑。本次项目未登记建筑严格按照《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舒政办〔20187号)予以认定。结合本次项目具体情况,未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分以下三类:

    1)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对于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房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部分可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2)认定为可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对于在有独立权属的土地上自行搭建房屋的,对照航测图年代打折后予以认定,认定后可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需补交未登记建筑相关税费。

    3)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对于在20101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或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但对于配合房屋征收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

    二、调查登记类

    3.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分为哪些类型?   

    被征收房屋结构分为框架、混合、砖木、其他等类型。

    4.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如何实行征收与补偿?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在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前,因产权人去世或因房屋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造成房屋产权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应及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5.查封、抵押的房屋如何征收和补偿?   

    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存在抵押和查封的情形,房屋所有权人应及时与抵押权人及查封法院联系,协商调解处理,如不予配合,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补偿安置类

    (一)住宅、商业类房屋

    6.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商业类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哪些?   

    本次国有土地上住宅、商业类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购房券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7.住宅、商业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如何结算?   

    住宅、商业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一次性结清补偿款。补偿款除了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外,还包括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在项目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还可享受奖励政策。

    8.住宅、商业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如何补偿?   

    住宅、商业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通过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的房屋实行双向评估,按照互找价值差的形式结算差价。依据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对于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即:等面积部分通过互找优惠结构差的形式实行产权调换。找补结构差的具体标准为:框架不找补,混合找补100/,砖木找补130/,其他结构找补160/

    本项目住宅类安置房源位于远大舒州府小区;商业类安置房源位于欣然南溪小区。

    9.商业房屋在奖励优惠中是否也能通过找补优惠结构差的形式实行产权调换?   

    建筑年代、房屋结构等因素对商业房屋的评估价值影响较小,房屋的地理位置影响较大。所以在商业房屋的产权调换中,只采取互找价值差的形式进行结算。

    10.住宅、商业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方式的,购房券金额如何确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方式安置的,将被征收房屋合法认定给予实物安置的建筑面积提高15%,提高面积不足15的,以15计算,价格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相应房屋结构差价、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方式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认定给予实物安置的面积,价格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相应房屋结构差价(框架不找补、混合找补200/、砖木找补260/、其他结构找补320/),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除了购房券基本面值外,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提前签约奖、履约奖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是否纳入购房券面值或进行货币结算。

    11.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方式安置的,有哪些房源可以选择?使用购房券购房有哪些税收优惠?  

    选择购房券方式安置的,可以在全县范围内购置可售的新建商品房。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总价款与购房券记载金额等值部分,免征契税。

    12.在购房券使用过程中,购房券上记载金额与购房款不等值,怎么办?   

    被征收人在使用购房券购买房屋时,购房券记载金额不足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人自行结算;购房券记载金额超出购房款的,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后余额部分(在不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且不高于5万元范围内),由售房人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再由售房人与征收人进行结算。

    13.被征收人房、地产权资料记载用途不一致怎么办?

    通过找补不同用途房屋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的方法评估现状房屋价值,选择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方式的在签订协议时直接结算,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待安置房分配时补交相应费用。

    14.汪圩小区的土地权属和性质如何确定?

    对于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证件记载为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1994年合安路城关段拓宽拆迁安置对象情况表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二)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符合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

    15. 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如何结算?

    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补偿款。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总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地上附属物、装饰装潢、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补助费用。

    16. 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被征收人如何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由政府提供标准化厂房予以安置,对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与政府提供标准化厂房的评估价值互找价值差予以结算。

    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

    17. 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能否置换其他规划用途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如选择置换其他用途的房屋,经与县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一致,对被征收房屋和置换房屋按照规划用途采取双向评估互找价值差的方法予以置换。

    四、补偿补助标准类

    18.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是多少?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舒城县202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2222号)规定执行。

    19.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标准是多少?      

    1)住宅类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认定给予实物安置的建筑面积8/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屋: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认定的建筑面积8/标准计算;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认定的建筑面积9/标准计算;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计算。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实际搬迁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由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0.项目范围内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是多少?                

    项目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认定的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如下:经营用房:一级地段每月30/,二级地段每月20/,三级地段每月15/;生产用房:每月18/;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每月8/。对于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每月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6‰的标准予以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评估机构根据近3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21.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过渡期有多长时间?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过渡期为12个月,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为6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方式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本项目住宅、商业类房屋均为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4个月。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具体支付标准为 9/.月(方案规定时间内签约另奖励1/.月)。

    22.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市场价、优惠价是怎么测算的?      

    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市场价是由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优惠价为(2650/+评估市场价)/2

    23.未登记建筑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和未登记建筑相关税费标准是多少?

    土地收益金由我县自然资源部门具体测算,未登记建筑相关税费由县不动产登记、房产、税务等部门分别收取,具体费用由上述部门根据每户情况具体核定。       

    五、签约奖励类

    24.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享受哪些奖励?     

    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除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下享受的公摊面积优惠、优惠结构差、成本价、优惠价等奖励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奖励:

    1)履约奖,由征收人按40/给予履约奖。低于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算(分户不享受);

    2)提前签约奖,最高提前签约(搬迁)奖120元/。具体期限及奖励标准见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另外,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全部补偿款25%的奖励。

    25.商业类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享受哪些奖励?

     商业类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由征收人按40/给予履约奖。低于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算(分户不享受);

    2)提前签约奖,最高提前签约(搬迁)奖240元/。具体期限及奖励标准见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26. 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享受哪些奖励?     

    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享受每宗土地10000元的履约奖。   

    另外,对于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且选择货币补偿的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下列优惠:   

    1)通过找补优惠结构差(框架及6米以上的型钢结构厂房不找补、混合及6米以下的型钢结构厂房找补100/、砖木找补130/、其它结构正房及4米左右的轻钢结构厂房找补160/)的形式,测算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其价值同评估价值的差异部分以奖励形式补偿给被征收人(经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需扣除相关规费);

    2)土地评估价值,按照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年限,且不超过50年结算补偿金额;

    3)最高可按照被征收房屋总补偿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具体期限及奖励标准见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4)增加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  

    5)对于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内工业用途房屋,被征收人实际用于居住的合法房屋,按照实际居住面积但不超过195以代建方式安置住宅房屋。安置房的选择顺序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

     

     

    :以上政策仅适用于2022年县城区七门堰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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