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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征求《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征集时间:[ 2023-08-14 00:00 ] 至 [ 2023-09-14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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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征求《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编制了《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公众征询意见。如有意见者,请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与县生态环境分局联系。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814日—2023914

二、征询内容

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留言(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中路集中办公区(原公安局大楼305)(邮编:231300)。来信请注明“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1285726887@qq.com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袁孝强,0564-8671261

附件: 《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辐射事故与事件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2.5  辐射事件  

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各成员单位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  应急工作组

3.5  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启动和级别调整 

5.2  信息报送与处理

5.3  响应措施  

5.4  外部支援  

5.5  安全防护  

5.6  通信联络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8  响应终止  

5.9  辐射事件应对     

后期工作

6.1  总结评估  

6.2  后续行动  

6.3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6.4  环境损害赔偿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制度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及时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矿产开发利用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5)涉核航天器在我县辖区内坠落;

6)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发生辐射事故后,救援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按照事故性质和类别对乡镇(开发区)应急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援。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乡镇(开发区)政府为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力量。

4)专兼结合,协同高效。加强协同联动和信息互通,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加大先进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辐射事故与事件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矿产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5  辐射事件

辐射事件是指I类、II类放射源或I类射线装置严重偏离正常运行条件,极有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异常事件。舒城口岸范围内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现辐射剂量水平异常的,纳入辐射事件管理。

3 指挥体系与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指挥部副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经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可承担总指挥的应急指挥和管理职责。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2)在国家、省、市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市、县域辐射事故;

3)指挥县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指导乡镇(开发区)处置一般辐射事故;

4)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

5)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6)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发区)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对各乡镇(开发区)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负责制定、修订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增强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

2)县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及时发布信息;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报道;加强舆情监控,开展舆论引导。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信息监测和管理;指导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

3)县委网信办:加强网上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做好网上新闻和新媒体传播平台内容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

4)县委军民融合办:参与县内涉军工企业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开展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的处置。

5)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地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6)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相关公路、水路的畅通;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8)县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援和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置;指导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健康影响评估;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9)县应急局:统筹协调全县有处置辐射事故能力的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和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0)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相关行业专家指导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县辐射应急办),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县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土壤与生态保护股承担,必要时抽调成员单位相应职能股室的人员集中办公。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

2)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县级应急响应,指导乡镇(开发区)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制(修)订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5)负责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

6)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辐射事故报告的报送及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等工作;及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级别调整、终止的建议;

7)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4  应急工作组

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1. 协调指挥组

协调指挥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各乡镇(开发区)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按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现场协调、指挥工作;

3)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送辐射事故实时报告和现场应急信息;

4)协调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及其他救援力量支援;

5)指导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对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提出建议。

2. 辐射监测组

辐射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必要时抽调有关单位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事故区域的管控建议,查找放射源;协调、调度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资源;视情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为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应急处置行动、后果预测提供数据支持;提供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监测数据。

3. 安全保障组

安全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健委、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2)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同位素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支援力量。

4. 去污洗消组

去污洗消组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县卫健委和其他专业应急处置力量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去污洗消工作,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玷污的衣物、土壤等。

2)指导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工作;

3)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5. 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委牵头,事发地各乡镇(开发区)卫健委和辐射损伤救治医院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应急处置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

2)开展对事故造成的辐射损伤、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

3)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4)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6. 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2)筹备新闻发布会,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事故信息;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7.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开发区)政府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等部门和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2)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筹集与落实;

3)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

4)妥善安置撤离和疏散相关人员,做好心理干预工作。

8.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监测、应急救援、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为各工作组提供技术支持;

2)对应急监测、处置技术方案进行研判分析;

3)对事故性质、等级、应急范围、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分析,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4)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并对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议和意见。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县内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III类放射源,I类射线装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收集上述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提升高风险放射源信息监控与失控预警能力。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夯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应急响应

5.响应分级、启动和级别调整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跨省辐射事故和省内跨市辐射事故时,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市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参与处置,按上级要求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县辐射应急办及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县辐射应急办提出响应建议,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挥,县辐射应急办及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县辐射应急办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辐射事故污染范围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造成跨县域或跨市域辐射污染后果的。

县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和专家组意见,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相应的工作组按照调整后的响应级别开展工作。

5.2  信息报送与处理

5.2.1  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并逐级上报至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各级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县政府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情况紧急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发现现场存在放射性物品,应立即通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可采用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可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的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以及人员受辐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5.响应措施

5.3.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降低应急人员受照剂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扩散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5.3.2  处置措施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单位提供的信息研判分析,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确定内外警戒区范围和进出控制点,同时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搜救遇险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3)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周边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和辐射监测结果,设立内外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并做好人员、车辆管控;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受到辐射威胁和可能受到较高剂量照射的人员。

4)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5)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储备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外部支援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相关应急机构提出外部支援请求。

5.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应组织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5.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指挥机构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现场辐射监测数据等情况,划设污染区控制范围,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2)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

5.6  通信联络

县辐射应急办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以及事故单位的联络等。

5.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  事故通报

1)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通报情况;

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县内非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5.7.2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由县应急指挥机构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8  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事故现场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必要的,经评估后,可由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5.9  辐射事件应对

各相关单位在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类放射源,类射线装置存在严重偏离正常运行条件,极有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异常事件时,应及时通报县辐射应急办。县辐射应急办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在认定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采取责令停止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6  后期工作

6.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评估,分析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责任、经验教训和防范措施等,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编制辐射事故总结报告,并在1个月内报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现应急预案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6.2  后续行动

1)对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事故,接到报案超过6个月,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作出阶段性侦寻工作报告,并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备案,待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后继续开展侦查。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对被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事故发生地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参照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对放射污染场所的清污、修复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3)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进行受照剂量评估,对造成放射性损伤的人员继续进行医疗救治。

4)县人民政府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因事故应急响应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妥善安置。

6.3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县辐射应急办对日常辐射安全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上报县政府,并向同级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移交违法违纪线索。

6.4  环境损害赔偿

对发生辐射事故的,按照《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

7.2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职责,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做好保养、检验(校准)等工作,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当地辐射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7.3  制度保障

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视情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工作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随时调配和应急预警系统正常使用。

7.4  技术保障

1)加强辐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决策指挥提供服务;

2)鼓励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采购配置辐射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

3)启动高风险放射源在线监控与预警系统建设;

4)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5.2  培训

加强应急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监测及救援处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制定辐射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卫健委应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应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应急培训计划。

7.5.3  演练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

8.2  预案管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县辐射应急办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起草说明

 

关于《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现将《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

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及时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对《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舒政办〔20191号)进行了修编,起草了《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县直相关单位意见,并多次向相关部门咨询政策,了解情况,落实要求。

三、主要内容

《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八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辐射事故与事件。主要介绍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第三部分指挥体系与职责。明确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第四部分预防预警。主要介绍信息监控和预防工作。

第五部分应急响应。主要介绍响应分级、启动和级别调整、信息报送与处理、响应措施、外部支援、安全防护、通信联络、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内容。

第六部分后期工作。主要介绍总结评估、后续行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包括资金保障、物资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宣传、培训与演练等内容。

第八部分附则。主要关于名词术语解释和预案管理等内容。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8671261
来信来访渠道
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中路集中办公区(原公安局大楼305)邮编231300
电子邮箱渠道
1285726887@qq.com
其他渠道
1285726887@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9月25日 17时15分

 

 

 

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征求《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集小结

 

2023814日至2023914日,我单位对《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3925   

 

 

文件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原《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舒政办20191 )同时废止。

2023124   


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辐射事故与事件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2.5  辐射事件  

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各成员单位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  应急工作组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启动和级别调整 

5.2  信息报送与处理

5.3  响应措施  

5.4  外部支援  

5.5  安全防护  

5.6  通信联络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8  响应终止  

5.9  辐射事件应对     

后期工作

6.1  总结评估  

6.2  后续行动  

6.3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6.4  环境损害赔偿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制度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及时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六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矿产开发利用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5)涉核航天器在我县辖区内坠落;

6)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发生辐射事故后,救援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专兼结合,协同高效。加强协同联动和信息互通,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加大先进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应用力度,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辐射事故与事件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矿产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5  辐射事件

辐射事件是指I类、II类放射源或I类射线装置严重偏离正常运行条件,极有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异常事件。舒城口岸范围内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现辐射剂量水平异常的,纳入辐射事件管理。

3 指挥体系与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指挥部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经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可承担总指挥的应急指挥和管理职责。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2)在国家、省、市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市、县域辐射事故;

3)指挥县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

5)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6)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发区)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对各乡镇(开发区)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县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及时发布信息;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报道;加强舆情监控,开展舆论引导。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信息监测和管理。

2)县委网信办:加强网上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做好网上新闻和新媒体传播平台内容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

3)县委军民融合办:参与县内涉军工企业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开展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的处置。

4)县公安局:负责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5)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负责制定、修订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增强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相关公路、水路的畅通;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8)县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援和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置;指导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健康影响评估;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9)县应急局:统筹协调全县有处置辐射事故能力的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和衔接相关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0)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相关行业专家指导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县辐射应急办),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县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土壤与生态保护股承担,必要时抽调成员单位相应职能股室的人员集中办公。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

2)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县级应急响应,指导乡镇(开发区)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制(修)订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5)负责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

6)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辐射事故报告的报送及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等工作;及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级别调整、终止的建议;

7)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4  应急工作组

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1. 协调指挥组

协调指挥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开发区)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按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现场协调、指挥工作;

3)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送辐射事故实时报告和现场应急信息;

4)协调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及其他救援力量支援;

5)对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提出建议。

2. 辐射监测组

辐射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必要时抽调有关单位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事故区域的管控建议,查找放射源;协调、调度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资源;视情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为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应急处置行动、后果预测提供数据支持;提供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监测数据。

3. 安全保障组

安全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健委、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开发区)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2)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同位素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支援力量。

4. 去污洗消组

去污洗消组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县卫健委和其他专业应急处置力量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去污洗消工作,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玷污的衣物、土壤等。

2)指导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工作;

3)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5. 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委牵头,事发地各乡镇卫生院和辐射损伤救治医院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应急处置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

2)开展对事故造成的辐射损伤、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

3)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4)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6. 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2)筹备新闻发布会,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事故信息;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7.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开发区)政府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开发区)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2)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筹集与落实;

3)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

4)妥善安置撤离和疏散相关人员,做好心理干预工作。

8.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监测、应急救援、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为各工作组提供技术支持;

2)对应急监测、处置技术方案进行研判分析;

3)对事故性质、等级、应急范围、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分析,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4)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并对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议和意见。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县内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III类放射源,I类射线装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收集上述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提升高风险放射源信息监控与失控预警能力。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夯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应急响应

5.响应分级、启动和级别调整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跨市辐射事故时,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市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参与处置,按上级要求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县辐射应急办及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县辐射应急办提出响应建议,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挥,县辐射应急办及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县辐射应急办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辐射事故污染范围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造成跨县域或跨市域辐射污染后果的。

县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和专家组意见,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相应的工作组按照调整后的响应级别开展工作。

5.2  信息报送与处理

5.2.1  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并逐级上报至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县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情况紧急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发现现场存在放射性物品,应立即通知县生态环境部门,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可采用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可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的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以及人员受辐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5.响应措施

5.3.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降低应急人员受照剂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扩散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5.3.2  处置措施

县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单位提供的信息研判分析,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确定内外警戒区范围和进出控制点,同时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搜救遇险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3)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周边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和辐射监测结果,设立内外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并做好人员、车辆管控;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受到辐射威胁和可能受到较高剂量照射的人员。

4)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5)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储备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外部支援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相关应急机构提出外部支援请求。

5.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应组织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5.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指挥机构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现场辐射监测数据等情况,划设污染区控制范围,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2)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

5.6  通信联络

县辐射应急办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以及事故单位的联络等。

5.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  事故通报

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通报情况。

5.7.2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在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由县应急指挥机构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8  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事故现场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必要的,经评估后,可由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5.9  辐射事件应对

各相关单位在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类放射源,类射线装置存在严重偏离正常运行条件,极有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异常事件时,应及时通报县辐射应急办。县辐射应急办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在认定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采取责令停止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6  后期工作

6.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评估,分析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责任、经验教训和防范措施等,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编制辐射事故总结报告,并在1个月内报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现应急预案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6.2  后续行动

1)对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事故,接到报案超过6个月,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作出阶段性侦寻工作报告,并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备案。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对被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事故发生地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参照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对放射污染场所的清污、修复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3)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进行受照剂量评估,对造成放射性损伤的人员继续进行医疗救治。

4)县人民政府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因事故应急响应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妥善安置。

6.3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根据辐射事故等级,县辐射应急办对日常辐射安全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上报县政府,并向同级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移交违法违纪线索。

6.4  环境损害赔偿

对发生辐射事故的,按照《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38号)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

7.2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职责,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做好保养、检验(校准)等工作,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辐射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7.3  制度保障

在应急响应期间,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视情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工作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随时调配和应急预警系统正常使用。

7.4  技术保障

1)加强辐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决策指挥提供服务;

2)鼓励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采购配置辐射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

3)启动高风险放射源在线监控与预警系统建设;

4)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5.2  培训

加强应急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监测及救援处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制定辐射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卫健委应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可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应急培训计划。

7.5.3  演练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

8.2  预案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解释,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

《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为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及时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舒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编制意义和总体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 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 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为了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完善舒城县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规定,需结合舒城县实际情况编制《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起草过程

2023627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致函县生态环境局,即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的《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舒政办〔20191号)已于2019122日印发,根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于10月底前按程序完成辐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在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六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361号)正式发布后,我局及时组织人员,依据修订后的《六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舒政办〔20191号)的修订工作。20238月初完成了《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

起草后县生态环境分局严格对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广泛征求各方意。《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前期于2023818日—2023917日也在县政府网站向公众征询了意见,之后陆续完成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认真研究后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3.合法性审查

本方案制发前,已通过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县生态环境分局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政策内容合法合规。

 4.上会讨论结果

20231129日提请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审议,按照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形成终稿《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正式印发

2023124日,正式印发《舒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四、工作目标

编制辐射应急预案是为了应对辐射事故,为突发状况提供有力的监测、预测、预警、现场处置和环境监测等服务,具备及时处理和应对事故的能力。

  五、主要内容

《预案》(修订版)分为八个部分,总体内容与市级保持一致,部分内容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细化完善。与2019年修订的《预案》相比作出了部分调整,如调整章节顺序,增加新设章节、将事故分级调整到第二章节、增加第四章节预防预警内容、将所有应急响应内容均并入第五章节、在第六章节增加环境损害赔偿、在第七章节修订了资金、物资、制度、技术保障、第八章附则增加了名词术语解释。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吸收进本预案并进一步细化。

 第二部分为辐射事故与事件,主要对辐射事故的等级进行划分,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对辐射事件作出了解释,新《预案》规定“辐射事件是指 I类、 II类放射源或I类射线装置严重偏离正常运行条件,极有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异常事件。

 第三部分为组织机构与职责,成立了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细化了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增加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等,并补充相应单位职责,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各工作组调整为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安全保障组、去污洗消组、医疗卫生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并补充各组成人员和职责。

 第四部分为预防预警,明确了信息监控的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县内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III类放射源,I类射线装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收集安全运行状况信息,提升高风险放射源信息监控与失控预警能力。县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第五部分为应急响应,结合我县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的实际,在本章节中按照应急事件顺序设置响应分级启动和级别调整、信息报送与处理、响应措施、外部支援、安全防护、通信联络、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8个子章节,对每个子章节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一是完善应急体系,明确应急职责。此次修订《预案》中,进一步完善了我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期间的应急指挥体系,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深化了部门之间的联合协同应急响应机制;

 二是优化响应等级,细化响应措施。根据要求,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期间的响应等级进行了优化,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三是提高应急响应精准,提升应急响应能力。修订后的《预案》对响应期间的各项保障措施、响应结束后的评估工作、应急准备和《预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提升了我县应对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置能力。

 第六部分为后期工作,对应急响应终止后处置工作的评估总结、后续行动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的具体定位和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依据。

 第七部分为保障措施,从资金、物资、制度、技术、宣传、培训、演练等几个方面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明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职责,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做好保养、检验(校准)等工作,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以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主要目标,最大限度的控制和减少辐射事故危害。

 第八部分为附则,对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废物进行了解释说明,规定了预案的管理和实施。

 六、创新举措

增加环境损害赔偿内容:随着近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政策性文件出台实施,本次修订提出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按照《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赔偿。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等实质性内容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研究解决推进本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按照要求,强化管理,不断提高辐射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二是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各相关部门需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物资保障,应急管理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制度,确保应急队伍、车辆、装备、物资的随时调配使用。

     三是做好技术支持,包括加强辐射应急技术队伍的建设、鼓励先进技术设备的应用、加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的建立等。

  四是强化宣传与培训,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提升辐射应急队伍的专业能力,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升防范和处置能力。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解读人:吴家才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7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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