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2.《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舒政〔2011〕16号);
3.参照借鉴周边县区,并结合我县以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惯例。
三、起草过程
(一)县征收服务中心牵头,更新制定了舒城县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
(二)文件上报县城乡建设指挥部,经县城乡建设指挥部牵头,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上述标准充分开展论证与修改;
(三)经论证后的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
(四)县征收服务中心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进行相应论证修改,并将论证修改后的标准文件予以公布。
四、主要内容
(一)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
1.搬迁费标准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
非住宅房屋:(1)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2)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元/m2标准计算。(3)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2标准计算。
2.临时安置费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9元/m2标准计算。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1)商业用房:一级地段每月30元/m2,二级地段每月20元/m2,三级地段每月15元/m2,四级地段每月14元/m2,五级地段每月12元/m2;
(2)生产用房:每月18元/m2;
(3)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每月8元/m2;
(二)县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
1.搬迁费标准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8元/m2标准计算。
2.临时安置费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m2标准计算。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1)商业用房:商业中心每月15元/m2;其他地段每月8元/m2;
(2)生产用房:每月10元/m2;
(3)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每月6元/m2。
(三)各类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潢等补偿标准
1.阁楼、地面硬化处理后的(半)地下室、四周有墙体围护且地面硬化处理后的架空层补偿:层高2.2m以上(含)的620元/㎡;层高2.2m以下(不含)至1.8m以上(含)的320元/㎡;层高1.8m以下(不含)至1.2m(含)以上的240元/㎡。
2.檐高在1.2米以下的牲畜圈等,不论结构如何均按60元/㎡标准进行补偿。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单位对《舒城县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于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暂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
舒建〔2024〕13号
关于印发《舒城县2024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
补偿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规定,经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舒城县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
补偿补助费标准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舒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5日
附件:
舒城县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
一、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屋: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元/m2标准计算。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2标准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9元/m2标准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1.商业用房:一级地段每月30元/m2,二级地段每月20元/m2,三级地段每月15元/m2,四级地段每月14元/m2,五级地段每月12元/m2;
2.生产用房:每月18元/m2;
3.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每月8元/m2;
4.县城区商业地段分类
级别 |
分布范围 |
面积 (平方公里) |
一级地段 |
桃溪路-古城南路-花桥路-龙津大道-水杉路-飞霞路-龙舒路-春秋北路-桃溪路 |
2.04 |
二级地段 |
花桥路-鼓楼北街-周瑜大道-鹿起路-桃溪路-广厦路-定级范围-南溪路-高峰路-花桥路 |
4.3 |
三级地段 |
周瑜大道-春秋北路-纬一路-经一路-龙潭路-龙津大道-华山路-定级范围-广厦路-桃溪路--鹿起路-周瑜大道-鼓楼北街-花桥西路-高峰路-南溪路-定级范围 –南溪河-春秋南路-七门堰路-万佛路-龙舒西路-华盖路-周瑜大道 |
7.79 |
四级地段 |
区域一:周瑜大道-华盖路-清水路-万佛路-七门堰路-西环路-定级范围-周瑜大道; 区域二:万佛路-陈三堰路-定级范围-公麟路-经九路-陈三堰路-龙眠路-周瑜大道-城东路-梅河东路-龙眠路-定级范围-华山路-龙津大道-龙潭路-经一路-纬一路-春秋北路-周瑜大道-定级范围; 区域三:南溪河-定级范围-仁峰路-定级范围-春秋南路-南溪河 |
12.01 |
五级地段 |
定级范围以内其他区域 |
7.47 |
二、县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8元/m2标准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m2标准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1.商业用房:商业中心每月15元/m2;其他地段每月8元/m2;
2.生产用房:每月10元/m2;
3.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每月6元/m2。
三、各类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潢等补偿标准
(一)各类附属物、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围 墙 |
24砖墙 |
100元/m2 |
|
18砖墙 |
80元/m2 |
||
土、杂砖墙 |
55元/m2 |
||
室外 地坪 |
砼地坪 |
80元/m2 |
砼厚≥20cm |
50元/m2 |
砼厚<20cm |
||
水 泥 |
30元/m2 |
|
|
砖 石 |
20元/m2 |
|
|
混合料场地 |
10元/m2 |
|
|
卫生 设施 |
嵌入式浴霸 |
50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浴 缸 |
500元/个 |
|
|
洗脸池 |
180元/个 |
简易式 |
|
300元/个 |
台洗式 |
||
坐便器 |
450元/个 |
|
|
蹲便器 |
150元/个 |
|
|
其
它 |
落水管 |
15元/m |
|
楼梯扶手 |
135元/m2 |
|
|
花 台 |
135元/m3 |
|
|
水 池 |
150元/个 |
|
|
化粪池 |
200元/个 |
|
|
沼气池 |
1500元/个 |
|
|
窨 井 |
100元/个 |
|
|
水泵、水塔 |
200元/台 |
移装补助费 |
|
雨 蓬 |
70元/m |
|
|
雨棚(彩钢瓦) |
100元/m2 |
|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自拆补助费 |
|
灶 台 |
100元/m |
|
|
双口灶 |
800元/个 |
|
|
锅 炉 |
3元/升 |
自拆补助费 |
|
砖砌水井 |
2400元/口 |
深度3m以上 |
|
压水井 |
300元/口 |
|
|
灯箱店名广告牌 |
60元/m2 |
|
|
监控探头 |
80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
浆砌石摆 |
120元/m2 |
|
|
专业蔬菜大棚 |
12元/m2 |
钢架大棚 |
|
6元/m2 |
竹制大棚 |
||
隔热层 |
大瓦屋面 |
170元/m2 |
檐口0.6m以上 |
150元/m2 |
檐口0.6m(含)以下 |
||
其他结构 |
90元/m2 |
|
|
供 电 |
单相电总表 |
340元/户 |
|
分电表 |
60元/户 |
|
|
三相电总表 |
1760元/户 |
|
|
供 水 |
单户总水表 |
550元/户 |
|
分水表 |
60元/户 |
|
|
媒 体 通 讯 |
电 话 |
210元/部 |
移装补助费 |
有线电视 |
340元/个 |
初装补助费 |
|
家庭宽带 |
150元/条 |
初装补助费 |
|
空 调 |
分体式 |
200元/台 |
移装补助费 |
柜 式 |
300元/台 |
移装补助费 |
|
中央空调 |
60元/kW |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260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燃气、电能 |
150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
门 楼 |
框架结构 |
1500元/m2 |
按投影面积计算、高度3m以上 |
混合结构 |
1200元/m2 |
||
砖木结构 |
800元/m2 |
||
坟 墓 |
单 棺 |
1000元/座 |
自行迁移补助费 |
双 棺 |
1500元/座 |
||
附 属 房 屋 |
一等 |
620元/m2 |
檐高在2.2m(含)以上,不能计入安置面积的房屋 |
二 等 |
320元/m2 |
凡檐高在2.2m(不含)以下1.8m(含)以上的混合、砖木、草木结构房屋,水泥空心砖或部分砖墙承重,木或钢筋砼桁条,石棉瓦等屋面 |
|
三 等 |
240元/m2 |
凡檐高在1.8m(不含)以下1.2 m(含)以上的混合、砖木、草木结构房屋,水泥空心砖或部分砖墙承重,木或钢筋砼桁条,石棉瓦等屋面;层高2.2m(含)以上活动板房和四周封闭的彩钢瓦房 |
|
四 等 |
100元/m2 |
除去附属房屋一、二、三等以外的,檐高在1.2m(不含)以上 |
|
备注:阁楼、地面硬化处理后的(半)地下室、四周有墙体围护且地面硬化处理后的架空层补偿:层高2.2m以上(含)的620元/㎡;层高2.2m以下(不含)至1.8m以上(含)的320元/㎡;层高1.8m以下(不含)至1.2m(含)以上的240元/㎡。 檐高在1.2米以下的牲畜圈等,不论结构如何均按60元/㎡标准进行补偿。 |
(二)征收房屋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吊 顶
天 棚 |
竹、芦席等 |
10元/m2 |
|
石膏线条 |
10元/m |
|
|
纤维板、灰板条 |
30元/m2 |
|
|
塑扣板 |
40元/m2 |
|
|
石膏板 |
40元/m2 |
|
|
三合板 |
45元/m2 |
|
|
铝板、铝塑板 |
50元/㎡ |
|
|
集成吊顶 |
100元/m2 |
|
|
墙 面 |
乳胶漆、喷塑 |
15元/m2 |
需符合施工工艺 |
仿瓷涂料 |
8元/m2 |
|
|
其他涂料 |
5元/m2 |
|
|
墙布、墙纸 |
30元/m2 |
|
|
三合板 |
45元/m2 |
|
|
瓷 砖 |
50元/m2 |
|
|
地 面 |
油漆地面 |
10元/m2 |
|
地板砖 |
50元/m2 |
0.6m*0.6m以下 |
|
80元/m2 |
0.6m*0.6m(含)以上 |
||
100元/m2 |
0.8m*0.8m(含)以上 |
||
水磨石 |
60元/m2 |
|
|
花岗岩、大理石 |
100元/m2 |
|
|
木地板(强化) |
80元/m2 |
|
|
木地板(实木) |
180元/m2 |
|
|
门 窗 |
成品防盗门 |
700元/樘 |
有注册商标 |
成品门 |
500元/樘 |
含门套 |
|
地弹门 |
470元/m2 |
|
|
移 门 |
300元/m2 |
|
|
压铸门 |
220元/m2 |
|
|
木 门、窗(包窗) |
100元/樘 |
|
|
卷闸门、大铁门 |
180元/m2 |
|
|
塑钢门、窗 |
150元/m2 |
自行封闭室外阳台 |
|
铝合金门、窗 |
135元/m2 |
||
防盗门、窗(不锈钢) |
130元/m2 |
|
|
防盗门、窗(铁管) |
110元/m2 |
|
|
玻璃橱窗、玻璃隔墙 |
80元/m2 |
|
|
柜 |
壁 柜 |
500元/m3 |
|
吊 柜 |
300元/m3 |
|
|
橱 柜 |
400元/m3 |
|
|
整体品牌橱柜 |
600元/m3 |
|
(三)树木补偿标准
种 类 |
树木胸径(cm)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一般树木 |
5.0以下 |
5元/株 |
自行砍伐补偿费 |
5.1~10.0 |
10元/株 |
||
10.1~20.0 |
30元/株 |
||
20.1~30.0 |
50元/株 |
||
30.1~40.0 |
80元/株 |
||
40.1以上 |
100元/株 |
||
果 树 |
5.0以下 |
20元/株 |
自行移植补助费 |
5.1~10.0 |
40元/株 |
||
10.1~20.0 |
80元/株 |
||
20.1~30.0 |
150元/株 |
||
30.1以上 |
300元/株 |
||
花 木 |
20元/m2 |
||
草 坪 |
10元/m2 |
||
注:1.一般树木胸径以距地1.3m处主干胸径为准,低矮品种果木以主干均匀处胸径为准。 2.树木密度超过每平方米3棵,按面积补偿:一般树木5元/m2,果树10元/m2。 3.成片花、木园林移植费用评估核定。 4.自行移植、砍伐,树木归原户主。 |
《舒城县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舒政〔2011〕16号),参照借鉴周边县区,并结合我县以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惯例,制定舒城县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次标准的制定,结合征收项目现场确权人员的工作反馈和群众反映热点,重点细化各类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璜等补偿标准,在保证补偿标准合理的前提下更注重被征收群众的现实需求,以提升政策实施的操作性、有效性、统一性。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2024年1月,由舒城县征收服务中心牵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初步起草了舒城县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2024年2月-3月期间,由县城乡建设指挥部牵头,组织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房屋征收等部门,对上述标准充分开展论证与修改。2024年3月21日,将经论证后的标准,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县征收服务中心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进行相应论证修改,形成定稿。经修改完善后的标准文件于2024年4月25日正式印发,对外公布。
四、工作目标
结合物价水平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在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各类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潢等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房屋确权丈量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且具可操作性的实施依据,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五、主要内容
本文件共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且明确了县城区商业地段分类。第二部分规定了县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第三部分规定了各类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潢等补偿标准,包括各类附属物、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征收房屋装饰装潢补偿标准及树木补偿标准。《舒城县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新标准施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政策亮点
一是明确阁楼、檐高在1.2米以下的牲畜圈等补偿标准。文件规定,阁楼、地面硬化处理后的(半)地下室、四周有墙体围护且地面硬化处理后的架空层补偿:层高2.2m以上(含)的620元/㎡;层高2.2m以下(不含)至1.8m以上(含)的320元/㎡;层高1.8m以下(不含)至1.2m(含)以上的240元/㎡。檐高在1.2米以下的牲畜圈等,不论结构如何均按60元/㎡标准进行补偿。
二是区分适用范围,县城区和县城区以外。分别明确了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三是树木补偿标准作出明细规定。对树木密度超过每平方米3棵,按面积补偿;成片花、木园林移植费用评估核定;自行移植、砍伐,树木归原户主。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开展学习培训。建立内部学习制度,组织全单位干部职工及抽调人员深入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及相关标准,结合房屋征收实务工作的开展等,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新公布的标准。
二是加强政策宣传。通过设置政策咨询电话、发布政策解读、在项目现场答疑解惑、网络宣传等方式,宣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新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提升政策的知晓度。
三是强化指导联系。强化对属地政府的业务指导、联系和培训,通过落实确权复核、一榜二榜公示程序、合同签订审核等方式,严格政策标准的执行。
下一步,县征收服务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征收补偿安置业务指导培训,统一政策执行,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推动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解读人:谢明燕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