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舒城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舒城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2日
舒城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进一步激发全县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繁荣舒城文艺,在参考《六安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对原《舒城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试行)》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舒城县内创作生产的文艺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奖励:
(一)获奖者是拥有舒城县户籍的自然人,与县外人员合作的,我县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
(二)获奖者是在舒城县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获奖作品内容:弘扬主旋律,讴歌祖国、讴歌新时代的作品;反映舒城风土民情、经济社会发展的作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作品;以舒城的历史文化或现实生活为题材,以发生在舒城的事件、人物为主线索,有鲜明舒城地域特色的作品。
第三条 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作品分类
(一)文学(小说、散文、诗歌、散文诗、杂文、报告文学);
(二)戏剧、电影(舞蹈剧、舞台剧、电影、微电影、影视剧、广播剧、戏剧、小品);
(三)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表演(包括词、曲、编、导);
(四)书法、美术、摄影、剪纸、雕塑;
(五)广播电视文艺(广播文艺、电视文艺、播音主持);
(六)文艺理论(单篇文章、理论专著)。
同一作品一年内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项为准,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评奖范围
在国家和省、市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教育、文联部门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创作作品。(不包括学校举办的征文活动,获奖作品必须有上述单位的印章或获奖证书)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单项赛事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优秀奖2000元;获得省级奖项: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增加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国家级未设等次奖的,入选、入展奖视为三等奖奖励。在外省、外市参加活动获奖,按省内市内同级奖励的1/2给予奖励。
相关年度作品评比获奖,以评比主办单位级别核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市级,奖励标准同上。
第七条 集体类获奖项目在以上个人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第八条 特别奖励
(一)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6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安徽省“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4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六安市“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1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6000元。
(二)获文化部文华剧目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单项剧作奖、导演奖、音乐创作奖、表演奖、舞台艺术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 获中国电影“金鸡奖”、“华表奖”、“百花奖”、“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的剧本、音乐、摄影、美术等,一次性奖励2—4万元。
(三)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家协会主办的“中国戏剧奖”、“曹禺戏剧文学奖”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单项奖参照文华奖单项奖执行;获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获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中国作协“鲁迅文学奖”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全国优秀少儿文学奖”、“骏马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冰心奖”、“冯牧文学奖”、“徐迟报告文学奖”、“庄重文文学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他根据知名艺术家命名的常设文艺奖项,根据不同级别和等次,分别给予0.5—1万元的奖励。
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期刊上,获得常设文学奖的,如:“《十月》文学奖”、“《当代》文学奖”、“《小说月报》百花奖”、“《中篇小说》优秀作品奖”、“《北京文学》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0.5—1万元的奖励。
(五)获文化部主办的“中国群星奖”或“动漫奖”的,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 获安徽省“群星奖”的,一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0.5万元。
(六)获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音乐金钟奖”;获中国文联、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办的“舞蹈荷花奖”;获中国文联、中国曲艺家协会主办的“曲艺牡丹奖”;获中国文联、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书法兰亭奖”;获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中国美术奖”、“全国美术展览奖”;获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山花奖”;获中国文联、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金像奖”;根据奖项的等次(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对应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未设等级的奖项,评委会根据情况评定奖励)。
(七)获安徽省政府社科文艺奖(文学奖),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0.5万元。获市政府社科文艺奖的,一等奖一次性奖励7000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5000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3000元。获“安徽省小说对抗赛”和“安徽省散文大奖赛”奖项的,金奖一次性奖励6000元,银奖一次性奖励4000元,铜奖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九条 在具有影响力的省级期刊、报纸或重要媒体上,发表、播出的单篇文艺作品,每篇(首、件)根据不同体裁、不同形式、不同内容,分别按照作品稿费的3—5倍配套奖励。没有稿费或按作品稿费配套奖励不足300元的,每篇(首、件)给予300元—800元奖励。
省级以上报刊转载已发表的文艺作品,视同发表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同上。
在国家级期刊发表或转载的文艺作品,在原有奖励基础上,每篇(首、件)再奖励1000元。
第十条 鼓励文艺工作者申报、加入各类文艺家协会。新加入中国文联所属一级文艺家协会中的中国作家协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他类型国家级协会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加入安徽省文联所属一级文艺家协会中的安徽省作家协会,一次性奖励1万元,其他类型省级协会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舒城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属于政府性质的奖励,具体由县文联负责实施。每年度评奖时,成立专门的评委会,负责实施本办法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舒城县文艺创作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对上一年度的作品受理申请时间为次年的第一季度,评审兑现奖励的时间为次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文艺创作奖励条件的人员,持申报作品复印件(含网络打印件)、稿费收入证明、征稿启事、获奖证书原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单位证明或户籍证明等材料,向县文联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文艺爱好者和协会创作生产文艺作品以及开展各类文艺活动。
第十五条 凡获得我县文艺创作奖励资金的作品,我县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六条 如奖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伪造获奖证明的,县文联将按规定收回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从县文化事业发展建设专项资金中支出并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起施行,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