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8 号)和《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舒发〔2019〕 6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牌子。
第三条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文化、旅游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并落实有关工作政策、规定和措施。
(二)组织并落实本系统改革和发展工作。推动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拟订并实施全县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三)负责本系统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的申报,监督和管理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申报县级政府购买文化旅游体育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全县重点文化旅游体育项目。落实文化旅游体育方面的产业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拟订并实施全县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相关培训工作。负责相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管理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有关行业统计及信息发布。承担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导游人员管理。
(五)组织实施全县公共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文化旅游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及基层各类社会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文化文物、旅游、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承担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指导、管理文化事业,推进文艺创作与生产,扶持各门类艺术精品创作。指导协调文化馆和文艺院团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指导县周瑜文化研究会抓好周瑜、文翁、李公麟等舒城名人研究工作。组织开展文化交流活动。
(七)负责全县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监督实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履行文物行政管理职责,综合管理全县文物事业,指导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鉴定和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负责旅行社(旅游公司)设立的初审工作。审核申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
(九)综合管理全县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审核、报批出版、发行、印刷和著作权管理、代理机构。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审核备案和管理新闻单位记者证。
(十) 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单位的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推进行业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生产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安全、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以及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星级宾馆、旅行社、旅游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配合开展“扫黄打非”有关工作。
(十一)对全县广播影视事业实施行业管理。
(十二)规范文化、旅游、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对外和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政务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安全、来信来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调研和综合性文字工作。牵头负责党建、 文明创建、扶贫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和培训等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认定和考核工作。负责并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产业发展股(计划财务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承办县级公共文化、体育建设工程项目事务。指导、推进全县重点文化体育企业、重大文化体育项目以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培育和引导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负责管理文化旅游体育行政事业经费,承担部门预决算、机关财务、文化旅游体育专项资金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监督管理中央、省、市相关项目经费、全县重点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建设。配合局办公室管理固定资产。
(三) 公共文化股(文化遗产股)。指导全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指导全县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相关行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工作。配合做好文化扶贫工作。指导全县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指导、协调全县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乡镇艺术单位业务建设。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指导并支持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演展示及宣传传播工作。履行文物行政管理职责。
(四)旅游股。 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推进假日旅游、乡村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拟订并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组织实施各类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旅游设施和服务的标准。审核申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组织贯彻实施旅游安全标准。负责制定旅游行业人才培训规划、计划。组织指导全县旅游行政及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认证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县乡村旅游服务规范,编印乡村旅游工作指南。负责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打造及信息收集、整理、存档、上报工作。指导和推进乡村旅游产品开发,丰富乡村旅游内容,培育乡村旅游精品。
(五)体育股。制定体育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编制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统筹规划群众性体育发展,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的监督和管理。组织重大体育竞赛。指导县级优秀运动队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本县各级裁判员、运动员等级审批和推荐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对全县各类经营性体育场所的指导、管理、监督。
(六)广电新闻出版股。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监管广播电视宣传、广告、安全播出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及频率、频道管理工作。负责广播影视惠民项目,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管、协调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验收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工作和广电器材入网认证管理。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监管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内容。负责全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事宜。监管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负责管理全县电影行政事务。指导监管全县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电影活动。负责数字影院管理及电影专资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供片、放映工作。组织开展电影公益服务、固定点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和版权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和网络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监管印刷企业和印刷经营活动。协调、指导、监督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对新闻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和发送工作。指导推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负责农家书屋建设管理。组织推广全民阅读活动。
(七)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和新闻出版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项的年检工作。负责商事制度改革、窗口标准化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工作。承办涉法事务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把关和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监督全县文化娱乐、文物艺术品、新闻出版等文化广电市场及体育经营性活动的管理与执法工作。负责文化、旅游、体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编制 12 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 2 名; 内设机构股级职数 7 名。纪检监察、工会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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