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舒城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舒城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后的《舒城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县行政区划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均按新补偿标准执行。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切实做好新旧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启动实施的项目仍按照原补偿标准执行。
三、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在市政府未公布新标准前,本标准为暂行规定。调整后的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由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舒城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