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第十九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第十九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县城区第十九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9日
县城区第十九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保障县城区春秋路两侧及周边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被征收房屋安置依法、有序、平稳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办法》(舒政办〔2018〕53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舒政秘〔2019〕162号、舒政秘〔2019〕163号、舒政秘〔2019〕164号)等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本次安置对象为县城区春秋路两侧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飞霞新村周边改造和护城河水环境治理等三个项目选择产权调换且自愿选择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具体情况已公示)
二、安置房源
住宅安置房源为:丰泽春天185套、欣然南溪9套,计194套。(具体情况已公示)
商业安置房源为:欣然南溪47间、清溪园3间、金虎皖江路农贸市场62间,计112间。(具体情况已公示)
三、安置房分配
(一)分配原则
本次安置房分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安置房源、安置户情况、安置房分配结果均在现场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次安置房分配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分两个批次开展:第一批次为商业用途,第二批次为住宅用途,并按照被征收人持有的选房顺序号的先后次序进行选房。若被征收人不选择本次提供的现房房源,或已选现房剩余面积选择期房的,其选房顺序号仍然有效。
(二)住宅房源面积分级
结合本次安置房源的情况,分为A、B两级:
A级:建筑面积66.49㎡及以下
B级:建筑面积97.21㎡及以上
(三)安置房选择和结算
1.选择住宅房屋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接近建筑面积(区间等级)选房的(被动增大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等面积部分,只找补优惠结构差;安置面积超过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成本价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屋的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屋的评估市场价结算。
(2)如因改善居住环境需求,经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主动跨户型(区间)选安置房。安置面积超过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的,按安置房屋的评估市场价结算。
(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一套安置房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超出已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可凭本户选房顺序号继续选择下一套安置房(超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剩余面积货币补偿,按所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比除被征收房屋优惠结构差结算。
选择一套安置房后的剩余面积大于安置房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应继续选房;但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同时安置房结算面积小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的,结算面积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只可按所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比除被征收房屋优惠结构差货币补偿。
2.选择商业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商业房屋的,采取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双向评估的方式相互找补价值差进行结算。
(四)价格标准
1.异地安置住宅房屋优惠政策:
(1)本次分配提供住宅房源为异地房源,对于选择丰泽春天安置房的在结算时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标准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中异地选房面积+30㎡)×(7240元/㎡-丰泽春天所选安置房评估市场单价)。
(2)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享受被征收房屋原址就学相关政策。
2.住宅安置房楼层价格。(见附件1)
3.商业安置房评估市场价。(见附件2)
4.选择住宅安置房优惠结构差标准:框架结构不找补,砖混结构找补100元/㎡,砖木结构找补130元/㎡,其它结构找补160元/㎡。
5.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自安置房选择后支付4个月。
(五)公摊面积
国有土地上住宅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按优惠结构差结算的,高层、小高层公摊面积给予下列优惠:如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安置房的,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如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的,最后一套安置房不享受上述公摊面积优惠。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四、证件办理及物业管理
(一)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屋登记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内容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规定且同被征收房屋登记内容一致,需要变更登记信息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执行。
(二)安置住宅房屋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缴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被征收房屋无土地证或房产证的,经合法性认定为国有土地的可视作国有划拨土地,划拨用地性质需要变更为出让用地性质的,需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165元/㎡。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包括通过未登记建筑认定房屋补偿面积),被征收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商业房屋的,采取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双向评估的方式相互找补价值差进行结算的,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缴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
(四)被征收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为: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登记面积×楼层市场评估优惠价;被征收人选择商业房屋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物业管理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安置房的水、电分别由供水、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水电表至户内设施由户主管理维护。
(六)安置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属于政府,公共产权、小区广告经营权收入等收益优先保证小区环境治理等支出。
五、安置房分配程序
1.对拟安置被征收人和安置房源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城关镇组织通知被征收人(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选择安置房。
2.被征收人在到达选房现场时,要携带选房顺序号、《征收补偿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到资料审核组审核通过后,办理选房手续。如被征收人无法到场,代理人须携带有代理权的相关证明并填写代理承诺书后办理选房手续。
3.每名被征收人应在预先通知的时间内选房,超过规定时间未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选房,其随后的被征收人有权先行选房。
4.被征收人选房后由选房组签发选房确认单;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到安置结算组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所有价款后再领取安置房入住通知单。房屋实际交付后超过1个月未结算房款的,视为放弃选择的安置房,安置房由政府收回,后期由安置房分配单位指定安置房。
5.被征收人凭安置房入住通知单,办理物业服务、供水、供电等相关手续,领取房屋钥匙。
6.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缴款单(原件),《征收补偿协议书》及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证。
7.安置房分配结算由城关镇政府统一负责实施,分配完成后,安置房分配结果及下剩房源报县征收服务中心,产权档案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征收分配相关档案交县城建档案馆,安置房建设档案交建设单位。档案移交应准确、真实、完整。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期安置对象。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