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自2008年开始施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这项制度的救助对象为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旨在为现存无子女或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提供特别扶助,帮助这些家庭更好的生活,提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幸福指数。
一、四个基本条件。
1.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资格确认的详细政策口径问题可咨询当地计生办。
二、申报程序
新增对象坚持“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公开公示”的规范程序。每年的申报时间为当年的元月1日后,申报地点是户籍所在村(社区)的村(居)委会。
三、扶助标准
子女伤残家庭父母3240元/人/年,子女死亡家庭父母408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