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地情况
1.1 用地位置:舒城县城区,南溪路北侧、龙津大道西侧地块(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1.2 规划用地面积:25945㎡(约合38.92亩)。
2 用地使用性质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3 用地使用强度
3.1 容积率:不大于1.5;
3.2 建筑密度:不大于30%;
3.3 绿地率:不小于30%。
4 建设项目性质及相关规划要求
4.1 建设项目性质
(1)商业楼、住宅楼、公建配套服务设施、道路、绿地等,其中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000㎡,且不得大于10000㎡(上述建筑面积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4.2 主要规划要求
(2)规划建筑风貌应与飞霞公园建筑特色风貌相协调;
(3)临南溪路规划住宅建筑外立面应以办公化建筑外立面进行设计,临南溪路的住宅南阳台应封闭设计(该封闭阳台面积按一半计入容积率);
(4)规划住宅阳台(除临南溪路住宅南阳台外)不宜封闭设计,如封闭设计须按阳台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5)规划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须分开设计;
(6)配套建设地下室,地下室建筑面积规模以不小于34㎡/机动车位核算,地下车库宜集中设置,且不得作为商业经营用途使用;非机动车位设计须遵循就近、使用方便、不影响整体美观的原则;
(7)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得大于10%;
(8)临南溪路、龙津大道、东门路规划建筑红线与上述道路红线之间的场地规划绿地率不得小于30%,且临城市道路的开敞空间绿化须以花坛形式建设;
(9)临城市道路规划建筑须做亮化工程。
备注:建筑高度计算方法遵照《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六政秘(2017)21号】执行。
5 规划建筑±0标高控制(m)
依据南溪路、龙津大道、东门路及周边用地现状及规划高程合理设置。
6 地上建筑物退让距离
退让J1J2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12m;
退让J2J3J4J5J6J7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25m;
退让J7J8J9J10J11J12J1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5m。
7 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7.1 公厕
配套建设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50㎡,公厕须单独对外设置,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
7.2 停车位
(1)机动车停车位
居住:1个车位/户,商业:1.2个车位/100㎡。
(2)非机动车停车位
居住:1.5个车位/户,商业:4个车位/100㎡。
7.3 其他
其他公建配套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合理设置。
8 城市景观及色彩要求
8.1 规划建筑临南溪路、龙津大道面宽须满足以下规定:建筑高度10米以下建筑连续面宽不得超过100米、40米以下建筑连续面宽不得超过75米;
8.2 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隐蔽设置;
8.3 临南溪路、龙津大道、东门路规划的住宅建筑1~2层、商业建筑的临路立面以及小区入口大门需用石材干挂;
8.4 临城市道路栽植的树木树径(以距地面往上1.2米处的树干直径计算)不得小于20cm;
8.5 建筑色彩、风格等风貌要求应符合《舒城县城市特色风貌规划》(注:具体设计时,由县规划局提供);
遵守事项
1、持本通知书委托具有符合承担本项目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2、方案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等要求。
3、方案设计应符合《舒城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4、本规划中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5、本通知书中所列规划设计条件是我局审核设计方案的依据。
6、本项目为局审项目,审核后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
7、规划文本以A3文本格式报审,内容需满足《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中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规定,且应包含下列内容:
(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区位分析图(标明在总体规划中的位置);
(3)规划用地现状图;
(4)周边用地规划分析图(应标明出让地块与周边用地的关系、以及周边用地的规划情况);
(5)规划总平面图(需标注各栋建筑使用功能);
(6)绿化系统平面规划图(含绿地工程平面布置图、绿化面积统计表);
(7)沿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图(含绿化工程平面布置图、效果图);
(8)夜景亮化图;
(9)商业设施广告位设计图;
(10)分析图(功能结构、交通、 公共设施、消防、商业和停车分析图等);
(11)总平面定位图(须标注各单体建筑的坐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12)竖向分析图(须标注地面、道路高程、各单体建筑北檐口高度、建筑基底±0标高);
(13)工程管线图(给水、排水、燃气、强电、弱电管线,说明书中需明确给水、电力、燃气抄表到户);
(14)所有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建筑材料须标注;
(15)日照分析报告(须加盖资质单位印章);
(16)鸟瞰图、建筑效果图以及其它需表现的效果图;
(17)建筑色彩与材质规划图(文本中须交代建筑外墙色彩色号范围、材质);
(18)设计单位对规划方案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面积统计准确的承诺函(附经济技术指标表、单栋建筑分项功能面积统计表)。
8、本项目涉及消防、供电等问题时,应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9、本项目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或有关协议。
10、本通知书附图1份(出让用地范围图1份),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
11、其他未尽事项,请参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12、本通知书有效期二年(从发出之日算起),逾期无效。
舒城县规划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