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价格类)公开表(2020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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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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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舒市监罚[2019]第242号 |
自立收费项目收取测血压费 |
舒城县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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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稳 |
当事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3日自立项目对住院病人以5元/人次的标准收取测血压费73035元,计多收金额7303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3035元;2、罚款14607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19105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我局开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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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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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舒市监罚[2020]第45号 |
销售口罩过程中不明码标价 |
舒城县心连心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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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勋义 |
当事人在2020年1月26日在销售口罩过程中不明码标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中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九项“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41号)文件中第七章第四节第281条第3款“经营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上缴国库。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我局开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将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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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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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