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价格类)公开表(2020年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0-03-06 08:42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市监罚[2019]242

自立收费项目收取测血压费

舒城县中医院

 

朱晓稳

当事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3日自立项目对住院病人以5元/人次的标准收取测血压费73035元,计多收金额7303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3035元;2、罚款14607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1910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我局开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上缴国库。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1029

 

2

舒市监罚[2020]45

销售口罩过程中不明码标价

舒城县心连心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赵勋义

当事人在2020年1月26日在销售口罩过程中不明码标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中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九项“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41号)文件中第七章第四节第281条第3款“经营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 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我局开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将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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