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价格类)公开表(2020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0-10-19 15:47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市监罚字(2020)第48

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

舒城县南港镇李侠商店

 

 

李霞

当事人在销售口罩过程中不明码标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至国库。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0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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