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价格类)公开表(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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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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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舒市监罚字(2020)第48号 |
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 |
舒城县南港镇李侠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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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 |
当事人在销售口罩过程中不明码标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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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至国库。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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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