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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2 09:24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2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舒城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群众参与、社会关注”的召回管理格局,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召回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成效显著的生产、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县缺陷消费品召回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 按年度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成效显著企业的评定和激励工作。

第五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激励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缺陷消费品召回激励工作。通过媒体对激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鼓励相关部门安排激励对象出席各类经贸文化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缺陷消费品召回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且成效显著的生产、销售企业,认定为“缺陷消费品召回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制度等信息档案。

(二)生产企业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缺陷存在时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实施召回。

(三)销售企业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时,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积极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

(四)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第八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示范企业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

(二)经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1万元以上,含1万元)30%的比例进行补贴。

(三)在加强质量培训交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在申报政府质量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五)激励对象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及知识产权(商标注册、发明专利)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优先按照相关政策兑现奖补资金。

(六)激励对象为童车童床生产、销售企业的,由安徽省童车产品质检中心免费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九条 激励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缺陷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并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

(三)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县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县市场监管局予以公布并实施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管局书面反映;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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