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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7 14:42 信息来源:舒城县商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2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舒各单位:

现将《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7日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塑料、橡胶农药包装物、农地膜、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第二章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鼓励各行各业和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乡镇收集、县分拣中心分拣、打包、处置,由企业运营管理。

(一)建设覆盖全县的垃圾分类回收站点。每个乡镇建立1-2座回收中心站,每万人可设立1座收购网点;城区内每个社区建立1座规范化收购网点。

(二)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捷环保的原则,在县城近郊建设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对回收的再生资源品种进行分拣、打包、处置。

(三)建设全县再生资源回收智能管理平台,实现对场所、人员、物资、运输的智能化管理。

第八条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市场运营的原则。县财政对再生资源网络建设、运营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一)对县级分拣中心建设,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1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乡镇、社区回收网点建设给予奖补。回收站点规范化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乡镇每个中心站给予4万元补助,村、社区每个网点给予1万元补助。

(三)回收补贴。回收企业在全县范围内回收有毒有害废品(具体品种清单由县商务局制定并公布)并送至有资质处理单位处置的,年处置量超过十吨每吨给予2000元奖补。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县商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开发区)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共享,县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环境敏感目标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二)有符合要求的固定经营场地,且符合安全和消防设施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及计量设备;

(四)设置收购废旧金属网点的位置必须在铁路、矿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500米距离以外;

(五)城区主干道、旅游景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不准设置回收网点;

(六)有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分类存放,建立台账,规范处置。

第十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颁发的相关规定;

(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三)收购车辆统一配有标识或标牌;

(四)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收购;

(五)禁止沿街摇鼓呐喊、噪声扰民;

(六)禁止随意堆放杂物,焚烧废弃物。回收的再生资源货物必须尽快运往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回收网点内整洁干净;

(七)不得在回收网点内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产作业;不得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外观及标识;不得随意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位置;

(八)严格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高污染、腐蚀性品种及其容器;

(三)来路不明的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各类危险固废及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

(六)国家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商务局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和再生资源网点规划;负责制订行业服务规范,回收标准;从业人员培训,经营网点规划和管理及再生资源经营的日常监督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争取中央、省、市专项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县供销社负责协助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危险固废及违法收购赃物案件。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再生资源行业扶持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废旧物资违法经营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规划;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用地扶持政策。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城管执法局对县域规划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网点,依法进行查处。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再生资源行业有关税收征收及优惠政策的落实。

县教育局负责加大对在校学生再生资源回收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卫生文明素质意识。

各乡镇(开发区)是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便民回收站点建设的布点协调和督办。协调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废旧物资收购站点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非法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涉嫌赃物的,根据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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