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秘〔202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建筑业在我县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彰显,对地方财税贡献日益提升。为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我县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建筑业企业在管理、创新、资质、信用、质量安全等方面全面提升,实现建筑业加快发展,打造建筑强县品牌,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支持我县建筑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建筑业优秀示范企业。对注册地在我县的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企业建筑业产值、税收、资质、信用、创优创新、质量、安全等相关指标体系,评选出“舒城县建筑业三十强企业”,并从中优选出“舒城县建筑业龙头企业”5家、“舒城县建筑业骨干企业”10家。为进一步扶持三级(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发展,从中评选出“舒城县建筑业优秀成长型企业”20家。对上述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转型发展、市场开拓、企业合作、人才培育、科技创新、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其中,对获得年度“舒城县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发文表彰。
(二)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实力。引导建筑业企业围绕“六个一”夯实企业基础,增强竞争实力。即配备一套专业、高效领导班子,制定一个符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的科学发展规划,健全一套完整、规范、务实、有效的制度体系,组建一支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队伍,建立一套专业化的劳务用工机制,打造一个重诺守信的企业形象。
(三)鼓励选择本地企业。社会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运作,以自主发包方式直接发包给我县建筑业企业的,工程结算备案价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发包方10万元;工程结算备案价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发包方20万元;工程结算备案价1亿元以上(含)的,奖励发包方30万元。
(四)鼓励企业晋升高等级资质。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对注册地在我县的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为特级(施工综合)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企业新设立(增)资质项属填补我县资质空白的,奖励1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建筑相关企业(下称咨询类企业)资质晋升可根据等级给予适当奖励。外地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县或在我县注册成立子公司参照我县新晋升企业奖励标准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企业发展实际,对有资质升级潜力的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纳入年度帮扶计划。对纳入年度帮扶计划的建筑企业,县有关部门应对标资质升级条件给予优先支持。
(五)设立建筑建材产业科技园区。在县城规划区内设立建筑建材产业科技园区,积极引导建筑建材业企业入园发展。对舒城县建筑业龙头、骨干、三十强以及优秀成长型企业,以及符合产业政策的建材企业,建设企业总部基地的,优先优惠给予用地、租赁、购置等方面保障。同时鼓励咨询类企业入园。
(六)扩大企业社会影响力。对我县优秀建筑企业及其承建的优秀项目,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常态性推介;对在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中涌现的先进事迹给予大力报道;在推荐劳模、先进工作者、“两代表一委员”“巾帼之星”“青年文明号”等各类先进人物典型中,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先进代表给予适当倾斜。
二、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科技化
(七)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延伸产业链。支持企业投资建设新型建筑产品工业化生产基地,对其在用地、招商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业企业,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开发企业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房地产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的,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注册地在我县的施工企业承接装配率不低于50%的装配式建筑工程且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或住宅项目大于10万平方米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对企业在科技创新、科研投入、两化融合、专利申请、工法申报等方面,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全力支持。
三、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八)科学编制招标文件。针对政府和国有投资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选择使用。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强化择优宗旨导向,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依法合理制定招标文件,选择满足要求的施工企业;除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以外的工程项目,不得以企业业绩和奖项作为资格、加分或中标条件。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项应予赋分,可与市级奖项分值相同、与省级奖项分值相近。坚决纠正招标人随意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以及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的业绩要求等行为。非公开招标项目,应优先邀请本地注册企业投标,取消在控制价中强制下浮造价要求。通过持续优化评标办法、实行评定分离等措施,引导招标人选择既有高素质专业水平,又符合项目实际要求的企业中标。
(九)创新工程发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我县建筑业企业参与联合体投标。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可提高接受联合体招标的比例,鼓励支持我县龙头、骨干、三十强建筑业企业积极与央企、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EPC、PPP项目建设。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与本县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投标。央企、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在招标过程中予以适当加分。
(十)优化小型项目企业登记名录。优化“舒城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诚信及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工作,原则上我县内具备相应工程类资质的企业可直接进入名录,县外企业在我县无竣工验收备案(交工验收)的企业不得进行登记。获得“舒城县建筑业三十强企业”“舒城县建筑业优秀成长型企业”、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获得A级以上等级的企业可直接录入名录。名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建立,实行动态管理,成员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名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外,发包人应在名录内选择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
四、提升工程建设水平
(十一)大力实施质量安全强县战略。制定工程质量安全激励政策,引导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对在工程质量安全中取得优异成绩和良好效果的,可以给予专项通报表彰,并可在工程招标中赋予相应分值。强化质量安全标准化和创优目标化管理。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凡符合创建条件的,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须明确创建目标和保证措施;开发项目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或其他工程奖项的,可与预售条件审核、预售监管资金返还相挂钩。施工企业承建项目创建成功的,除按相关规定给予工程款奖励外,还可以与履约保证金返还、评先评优、信用评价、资金拨付、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激励。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创优创杯计划的工程,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积极对上争取。
(十二)提倡建筑工程优质优价。鼓励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创优创杯目标以及奖惩标准。对政府和国有投资建设的工程,获得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可按该工程竣工结算价的2%、1.5%、0.5%给予施工企业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可按相关规定给予施工企业奖励;其他工程方面创优创杯的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奖励标准。同一工程、同一类型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鼓励有创优计划的社会投资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可参照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做法在合同中约定奖励标准。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县留成部分超500万元的,县财政分别奖励相关承包企业、参建企业25万元、5万元。
(十三)夯实工程创优基础。工程建设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组建结构合理、技术精湛、在岗履责的现场管理团队,合理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创优计划。严格工程材料检验和工序验收,保证合理的工期和养护时间,加强检测单位管理和对检测结果的复查。在技术好、讲信用的施工班组或专业队伍中评选“优秀施工班组(专业队伍)”,引导其组建劳务公司,搭建施工企业和优秀施工班组双向选择的市场平台。积极开展劳动竞赛,培养技术能手,弘扬工匠精神。
(十四)完善工程价款保障机制。工程项目建设前须落实建设资金,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要符合市场实际,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费用、工期风险和人工、材料、工程设备等调价机制,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后应依规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探索建立行业层级公平合理的造价争端解决机制。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建筑业发展力度。定期召开全县金融机构支持建筑业发展政银企对接会,提高融资对接精准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建筑业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抓好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等相关政策落实。
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增信功能。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以在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质押办理担保贷款,政府性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支持力度。
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考核力度,把金融机构对建筑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纳入全县金融机构年终考评,切实推动金融支持建筑业发展工作。
(十六)开拓资本市场助推建筑业发展。支持县内注册的建筑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建筑企业,享受省、市、县财政的上市相关奖补政策;对在县外上市的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县并承诺不迁出的,也享受省、市、县财政的上市相关奖补政策。加快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建筑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融资并用于我县投资的建筑业企业,县财政按用于我县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完善建筑业核算统计
(十七)规范建筑业财税管理。引导建筑企业依法依规设置账簿,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加强乡镇、部门协作,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完善激励机制,对年纳税地方实得部分超过2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经确认给予企业超过部分10%的财政奖励;对年纳税地方实得部分超过15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经确认给予企业超过部分7.5%的财政奖励;对年纳税地方实得部分超过30万元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和咨询类企业,经确认给予企业超过部分5%的财政奖励。
七、支持企业开拓外地市场
(十八)进一步助力企业“走出去”。加大对我县建筑业企业拓展县外市场的支持力度,为建筑业企业巩固和拓展县外建筑市场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咨询、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法律援助等服务。有针对性地推介本地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帮助解决企业在外地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外向建筑业产值纳入信用评分,对在县外承接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授予“舒城县外向型建筑业企业”称号,并在工程招标中予以赋分。
八、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十九)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建筑业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积极推行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2%且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重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的建筑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探索设立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资金池,池内资金在总额范围内可综合用于招投标、履约、质量保证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二十)规范建筑企业分支机构设置。各乡镇不得要求域外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分(子)公司,不得以此作为本地小型项目入库的条件,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研究出台县和乡镇按照项目所在地核算税额办法。
九、强化建筑业人才支撑
(二十一)引导企业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梯队建设。鼓励企业同大专院校进行校企合作,做好人才储备,促进我县建筑行业人才层次提升。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应吸纳民营企业专家。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企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和自主参加技能培训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引导建筑工人向工匠能手、产业工人发展。
十、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二十二)全面落实信用评价。根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全面归集建筑市场主体和项目的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不断完善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分内容和标准。交通、水利部门应建立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机制。从单纯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运用,实施差别化管理,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先评优、工程担保与保险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和标后监管结果运用在招标投过程中。实行综合评分法的招投标项目,信用评定结果占一定权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单位要深化工程精细化管理,延长管理链条,加强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作业班组管理,逐步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作业班组队伍信用登记制度,搭建优秀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作业班组队伍市场展示平台,筑牢建筑市场信用基础。
十一、充分发挥引领示范效应
(二十三)发挥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单位应主动提高工作站位,自觉发挥建设优质工程、锻炼高素质队伍、引领建设市场规范的示范表率作用,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新制度的推广应用上主动作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在工程招标、信用管理、市场监管、工程造价、融资担保、行政审批、创优创杯、农民工工资监管等方面大胆鼓励其先行先试,对好的做法应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成果。
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二十四)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自律、培训、评优和宣传交流等方面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组织自律检查、学习交流、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活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行业协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信力,建立与建筑业发展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互动平台,加强与省内外、县内外同行及相关机构的联系。鼓励施工企业将工程材料采购和劳务发包给本县物资公司、劳务公司。
十三、建立协调联动会商机制
(二十五)建立县建筑业发展联动机制。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建筑业工作会议,总结和研究年度建筑业发展事宜。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组织县住建、发改、公共资源交易、财政、交通、水利、审计、自然资源与规划、环保、市场监管、重点工程、金融、税务、城管、人社等部门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统筹协调建筑业发展相关问题。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各任务牵头单位应根据规定及时制定实施细则保证政策落地。
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具体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1 |
建立建筑业发展联动机制 |
县政府办 |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重点工程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等 |
2021年6月 |
2 |
制定舒城县建筑业龙头、骨干、三十强、优秀成长及外向型企业评选办法 |
县住建局 |
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重点工程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
2021年6月 |
3 |
制定社会投资选择本土企业奖励激励政策 |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
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
持续推进 |
4 |
鼓励企业晋升高等级资质 |
县住建局 |
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
持续推进 |
5 |
建立建筑业产业科技园区 |
县住建局 |
县开发区、城关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招商中心等 |
持续推进 |
6 |
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科技化 |
县住建局 |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信局、县重点工程处、县招商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
持续推进 |
7 |
科学编制招标文件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重点工程处、县城管局等 |
2021年6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8 |
创新工程发承包模式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重点工程处、县城管局等 |
2021年6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9 |
优化小型项目企业登记名录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重点工程处、县城管局等 |
2021年6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10 |
制定工程质量安全激励政策 |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城管局、县重点工程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
2021年6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11 |
推行质量安全标准化和创优目标化管理 |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重点工程处、县城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
2021年6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12 |
提倡工程优质优价 |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重点工程处、县城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
2021年6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13 |
夯实工程创优基础 |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重点工程处、县城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委、县总工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
2021年6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14 |
完善工程价款保障机制 |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重点工程处、县城管局 |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城投公司等 |
持续推进 |
15 |
加大金融支持建筑业发展力度助力企业开拓资本市场 |
县金融服务中心、金龙担保公司、金龙小额贷款公司 |
县内各金融机构、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重点工程处等 |
2021年6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16 |
完善建筑业核算统计及奖励激励政策 |
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重点工程处 |
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
持续推进 |
17 |
助力建筑业企业外向发展 |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城管局、县重点工程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招商中心等 |
持续推进 |
18 |
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 |
县交易中心、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重点工程处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审计局等 |
持续推进 |
19 |
规范建筑企业分支机构设置 |
县财政局、县交易中心、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 |
2021年6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20 |
制定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推进方案 |
县人社局 |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 |
2021年6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21 |
引导建筑工人向建筑工匠能手、产业工人发展 |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等 |
持续推进 |
22 |
全面落实信用评价 |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重点工程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城管局、县城投公司等 |
2021年6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23 |
发挥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 |
县重点工程处、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 |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城投公司等 |
持续推进 |
24 |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
县住建局 |
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等 |
2021年6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