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标准地”
改革配套制度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标准地”改革工作,现将《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标准地”改革配套制度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15日
“标准地”改革制度体系目录
1.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标准地”负面清单(试行)
2.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标准地”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3.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试行)
4.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标准地”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5.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标准地”联合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试行)
6.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标准地”达产复核办法(试行)
7.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8.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标准地”“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
“标准地”负面清单(试行)
一、开发区工业准入清单
致力打造以新型产业为主导,集工业、商贸、物流、服务、居住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新城区。以产业制造和现代服务双引擎,食品产业、儿童用品、汽摩配件、新材料及能源、五金配套、电动车、商贸物流七大产业链,构筑“双引擎、七大产业链”。结合现有产业发展基础,城关园区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为农副产品深加工、装备制造、轻工轻纺、新型建材等,杭埠园区的主导产业为新能源汽车、智慧电子、智能制造等。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鼓励类优先进入。
园区产业配套项目、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中的允许类且与园区产业不违背的项目允许进入。
二、开发区工业负面清单
(一)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淘汰类项目。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明令禁止的项目。
(四)其他类型项目(不包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中允许类项目)
1. 限制引进类。
(1)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限制类项目。
(2)现代物流业中禁止贮存和输送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品;机械制造业禁止表面处理项目;开发区集中供热锅炉建设后,尚需要自行建设燃煤锅炉的企业。
(3)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高水耗项目的进入。
(4)严格限制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相关建设项目或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
(5)高环境风险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园区配套项目除外)。
2. 禁止引进类。
(1)印染、制革等高污染类项目;化工合成及分解等化工类;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2)除专业园区外不再引进单纯电镀加工项目,配套电镀之外的新增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3)排放高盐废水或高浓度有机废水,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4)排放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5)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染料、印染助剂生产项目。
(6)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合成氨工艺、硝化工艺、氟化工艺、过氧化工艺、电石生产工艺的项目。
(7)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肥料、农药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等高风险、高污染的化工项目。
(8)铅蓄电池制造、拆解类项目。
(9)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燃油锅炉的建设项目。
(10)严禁不符合《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的建设项目进入。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
“标准地”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决策部署,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优化“四最”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范“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开展并联审批、提前审查、承诺容缺办理、联动监管,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逐步实现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
二、适用范围
“标准地”适用于全县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鼓励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特色产业小镇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出让基本条件
(一)区域评估。县开发区管委完成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的区域评估工作。
(二)用地条件。县开发区管委应做好“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三)基本指标。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确定“标准地”出让基本指标,主要包括规划指标、经济指标、能耗指标、环境指标。
1. 规划指标。主要包括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例等指标。
2. 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准入产业、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
3. 能耗指标。主要包括单位能耗产值等指标。
4. 环境指标。主要包括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指标。
(四)其他指标。县自然资源局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个性化指标适当增加其他指标,主要包括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支持有条件的“标准地”增加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与亩均税收根据协议另行约定。
四、出让工作流程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的“标准地+”指引性指标等确定出让条件,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
(一)出让准备。县开发区管委按要求完成区域评估、征收补偿、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同时做好产业招商引资等。
(二)明确条件。县开发区管委会同相关部门,明确经济指标、能耗指标、环境指标等具体控制性指标。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标准地”规划条件,明确各类规划指标;拟定出让起始价、付款期限、土地交付方式、建设周期及动工时间等。
(三)土地出让。具备“标准地”出让条件的,县开发区管委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县自然资源局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出让公告。土地成交后,土地受让人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县开发区管委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
五、审批服务
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原则,县开发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对接服务意向用地单位,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跟踪服务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企业自愿原则,可以根据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容缺办理。
六、监督管理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原则,县开发区管委和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探索“标准地”综合评价管理。
七、信用管理
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县开发区管委建立健全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信用档案,对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息档案,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进行公开。县政府、开发区管委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履约情况予以奖惩。
附件:1. 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范本)
2. 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范本)
附件1
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甲 方(县人民政府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委):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 大写平方米( 小写平方米),宗地坐落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
(二)建筑密度不低于 ;
(三)绿地率不高于 ;
(四)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 %;
(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 小写万元/亩);
(六)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 小写万元/亩);
(七)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人民币大写 吨标煤/万元( 小写吨标煤/万元);
(八)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 ;
(九)其他指标。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登记。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须及时整改;
(三)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其股东承诺不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第九条 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指标复核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和达产复核按所属市、县(市、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判定竣工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判定达产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达产验收不予通过并赔偿违约金。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最低标准与实际差额部分支付违约金。
(二)本协议项下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的违约金。
(三)协议项下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三)、(四)、(五)、(六)项和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包括: 。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协议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2
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样本)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三、严格遵守《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四、本承诺未尽事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为准。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试行)
序号 |
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 强度(万元) |
亩均税收(万元) |
容积率 |
单位产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备注 |
一 |
城关园区 |
|
|
|
|
污染物排放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地方或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上述标准均没有规定的,选择执行长三角地区或其他地方制定的地方标准。鼓励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含国外)。具体参照执行《六安市“标准地”环境标准执行规定(试行)》 |
|
1 |
汽车及零配件制造业 |
≥300 |
≥12 |
≥1.1 |
≤0.033 |
|
|
2 |
羽绒羽毛及服饰制品 |
≥300 |
≥12 |
≥1.3 |
≤0.020 |
|
|
3 |
食品制造业 |
≥300 |
≥12 |
≥1.1 |
≤0.073 |
|
|
4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0 |
≥12 |
≥1.1 |
≤0.075 |
|
|
5 |
家具制造业 |
≥300 |
≥12 |
≥1.1 |
≤0.024 |
|
|
6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 |
≥300 |
≥12 |
≥1.2 |
≤0.077 |
|
|
7 |
新能源制造业 |
≥300 |
≥12 |
≥1.2 |
≤0.125 |
|
|
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00 |
≥12 |
≥1.1 |
≤0.028 |
|
|
9 |
新型环保建材 |
≥300 |
≥12 |
≥1.1 |
≤0.180 |
|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0 |
≥12 |
≥1.1 |
≤0.117 |
|
|
11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300 |
≥12 |
≥1.2 |
≤0.044 |
|
|
序号 |
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 强度(万元) |
亩均税收(万元) |
容积率 |
单位产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备注 |
12 |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 |
≥300 |
≥12 |
≥1.1 |
≤0.031 |
污染物排放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地方或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上述标准均没有规定的,选择执行长三角地区或其他地方制定的地方标准。鼓励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含国外)。具体参照执行《六安市“标准地”环境标准执行规定(试行)》 |
|
13 |
仪器仪表及相关制造业 |
≥300 |
≥12 |
≥1.2 |
≤0.020 |
|
|
14 |
木材加工和木、竹、 藤、棕、草制品业 |
≥300 |
≥12 |
≥1.1 |
≤0.073 |
|
|
15 |
纸制品业 |
≥300 |
≥12 |
≥1.0 |
≤0.139 |
|
|
16 |
金属制品业 |
≥300 |
≥12 |
≥1.1 |
≤0.088 |
|
|
17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300 |
≥12 |
≥1.1 |
≤0.104 |
|
|
18 |
文教、工美、体育和 娱乐用品制造业 |
≥300 |
≥12 |
≥1.2 |
≤0.022 |
|
|
19 |
仓储物流业 |
≥300 |
≥12 |
≥1.1 |
---- |
|
|
2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300 |
≥12 |
≥1.2 |
≤0.132 |
|
|
21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 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00 |
≥12 |
≥1.1 |
≤0.110 |
|
|
二 |
杭埠园区 |
≥400 |
≥15 |
≥1.3 |
|
|
|
注:园区单位增加值能耗<0.36吨标煤/万元 |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
“标准地”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秘〔2021〕26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意见》(舒政办秘〔2021〕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依法取得“标准地”资格的企业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时需要知晓的相关审批要求,并据此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已取得“标准地”土地使用权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承诺制。
对实行审批承诺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
第四条 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分别制定符合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及格式文本,并及时在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公开,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根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 相关审批部门告知承诺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应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提供的基本信息准确、规范、真实。
(二)已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按审批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诺事项。
(五)愿意承担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七条 “标准地”项目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提出申请,相关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告知承诺内容。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向相关审批部门提交材料并签订《舒城县“标准地”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相关审批部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相关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许可事项承诺时间内补齐所缺少的材料;如因不可抗力等外在原因造成申请人不能按时补齐材料的,应在承诺时间到期前10日内申请延时办理,延时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九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承诺的材料后,携带审查意见书原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正式许可证书。
第十条 各审批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及时将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列入信用档案,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失信申请人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舒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地”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 舒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地”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
诺书
附件1
舒城经济开发区 “标准地”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可承诺办理政务 服务事项名称 |
审批机关 |
实施方式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 |
县生态 环境分局 |
根据相应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执行告知承诺 |
2 |
节能审查 |
县发改委 |
根据相应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执行告知承诺 |
3 |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根据相应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执行告知承诺 |
4 |
水资源论证 |
县水利局 |
根据相应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执行告知承诺 |
5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评估审批 |
县自然 资源局 |
根据相应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执行告知承诺 |
6 |
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审批 |
县自然 资源局 |
根据相应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执行告知承诺 |
7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县地震局 |
根据相应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执行告知承诺 |
8 |
气候可行性论证 |
县气象局 |
根据相应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执行告知承诺 |
9 |
文物保护评价 |
县文旅 体局 |
根据相应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执行告知承诺 |
10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 资源局 |
根据 《舒城县“标准地”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试行)》办理 |
11 |
建设工程规划类 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 资源局 |
根据 《舒城县“标准地”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试行)》办理 |
12 |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核发 |
县住建局 |
根据 《舒城县“标准地”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试行)》办理 |
13 |
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办理 |
县住建局 |
根据 《舒城县“标准地”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试行)》办理 |
14 |
人防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办理 |
县人防办 |
根据 《舒城县“标准地”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试行)》办理 |
15 |
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或备案 |
县住建局 |
根据 《舒城县“标准地”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试行)》办理 |
1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住建局 |
根据 《舒城县“标准地”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试行)》办理 |
17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人防办 |
根据 《舒城县“标准地”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试行)》办理 |
附件2
舒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地”项目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编号:(由审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填写)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生产建设单位、审批部门各执一份。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
“标准地”联合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县开发区“标准地”工业项目建筑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效率,根据《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标准地”工业项目建筑工程实施联合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建审改办〔2021〕5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已取得“标准地”土地使用权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第三条 “标准地”工业项目建筑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按照“网上申报、统一受理、容缺承诺、并联验收、缺席默认、限时办结”的原则,全程通过“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联合验收事项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六)建筑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第四条 “标准地”工业项目建筑工程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联合验收:
(一)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测量、测绘和检测工作;
(三)消防、环保、人防、市政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已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或监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四)建设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五)建筑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第五条 “标准地”工业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赋权承接部门)作为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准备过程中,牵头部门应提供联合验收一次性告知服务,告知联合验收程序、申报材料和告知承诺内容,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对接并提供咨询服务。
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认制”,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平台反馈验收意见的视为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系统”报送的各项资料或承诺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因资料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联合验收申请资料采取容缺承诺,对于基本条件具备但部分申报材料暂缺的,建设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先行承诺。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筑工程,不适用“承诺制”。
第七条 开发区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标准地”工业项目建筑工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过程监管和验收指导,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第八条 牵头部门接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会商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或其赋权承接部门),并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开展现场联合验收。
参加现场专项验收的主管部门应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负责本部门验收工作。
按相关规定,无需进行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直接出具专项验收意见。
现场专项验收结束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意见,并反馈牵头部门。
第九条 牵头部门负责各专项验收意见汇总整理,各专项验收意见全部合格的,牵头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专项验收意见不合格的,牵头部门应汇总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专项验收部门申请复验,专项验收部门应在收到复验申请3个工作日内复验。复验合格的由专项验收部门将验收合格意见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本次联合验收终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标准
地”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办事流程图
2. 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附件1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标准地”
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办事流程图
附件2
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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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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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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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单 位 |
联系方式 |
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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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
“标准地”达产复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突出“亩产论英雄”,保障“标准地”改革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范围内出让的工业标准地(含配套服务业用地)。
二、有关要求
(一)土地取得。
投资方按照土地出让公告竞得土地,与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后,经济开发区按照要求交付“标准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项目开工。
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投资方开工建设(需国家审批的重大项目及另行约定的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三)项目竣工。
1.项目开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生产性建筑整体规划全部竣工,具体竣工时间要求:
1亿元(含)以下投资项目,应在18个月内竣工投运;
1—5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24个月内竣工投运;
5—10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30个月内竣工投运;
10—20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36个月内竣工投运;
20—50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42个月内竣工投运;
5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约定时间竣工投运。
2. 项目完成投资后,由投资方主动提出申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招商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核验。
(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和经贸发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招商中心等)
(四)项目达产。
1.项目竣工投产后,初始运行期有关时间要求:
10亿元(含)以下投资项目24个月;
10—20亿元(含)投资项目30个月;
20—50亿元(含)投资项目36个月;
5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约定时间。
2.初始运行期期满后,以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作为验收期,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招商局)牵头组织县科商经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环境保护等相关指标进行达产复核。上述(二)(三)(四)款中,投资额度口径为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期供地或分期实施的,按照投资方与县政府、经济开发区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约定,计算固定资产投资;按照供地时间,以分期交地时起计算周期。(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县招商中心、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统计局等)
三、奖惩措施
(一)项目提前达产并通过复核,提前月数内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且不计算在协议优惠期内。项目按期在达产并通过复核,在“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履约评价均达良好以上,兑现县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先推荐享受各级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招商中心等)
(二)项目未按时达产的,由投资方提出延期达产复核申请,每个项目仅延期达产申请一次,延期时限为6个月。若延期后仍未能通过达产复核的,按照与企业签订的《舒城经济开发区(包河现代产业园)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执行。同时,将该企业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纳入征信管理。(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县科技局、县发改委等)
(三)项目未按约定达到亩均税收的,按照企业实际亩均税收与约定税收标准差额,收取相应的违约金。(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财政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等)
四、信用监管
企业达产复核情况及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县数据中心和“信用六安”“信用安徽”“信用中国”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最终实现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一诺双用”信用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县发改委、县数管局等)
五、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标准地”达产复核工作组织领导,由县“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经济开发区、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其他
(一)工业项目“标准地”奖励政策与县内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上限不超过县级留成部分。
(二)特别重大项目按约定执行。
舒城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审批承诺书(模板)
: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我公司拟在 内投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平方米,已取得“标准地”土地使用权,本人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审批。
本人承诺:
在 日内,补齐办理手续的整套材料,并达到申报要求。本人及本企业承诺并同意,如未履行以上承诺,造成相关单位或部门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承 诺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舒城县“标准地+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部门 |
依 据 |
是否可实行告知承诺 |
备注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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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 |
县发改部门 经信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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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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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用地(含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是 |
自然资源部门提前介入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
4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人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十二条。 |
是 |
|
5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是 |
自然资源部门提前介入 |
施工许可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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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 (含消防、 人防、技防等) |
县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34号令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 |
是 |
|
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县住建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三条;《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是 |
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办理” |
8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设施审核 |
县城管部门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四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是 |
不得影响 周边企业、 居民供水、 排水设施 |
9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 树木审批 |
县城管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是 |
|
10 |
供水、排水、 供电、燃气、 热力、广播 电视、通信报装 |
县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广播电视、通信部门 |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
是 |
相关市政 公用服务 企业主动 靠前服务 |
11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县人防部门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十八条。 |
是 |
|
竣工验收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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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工程 规划核实 |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
是 |
|
14 |
建设工程 城建档案验收 |
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
是 |
|
1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县住建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人大常委会修改)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7月17日修改)第三条、第四条《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 |
是 |
|
1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
是 |
|
17 |
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县住建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五条。 |
是 |
|
18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人防部门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
是 |
|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地”企业投资
项目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 号)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秘〔2021〕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主体,是指在县域范围内出让的“标准地”上进行项目投资的、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控股自然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信用安徽”“信用六安”的社会公共信用评价以及舒城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履约评价。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承诺履约评价,是指对“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严重失诺”名单管理,是指对严重违反承诺约定和承诺事项或性质恶劣的企业主体,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反承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社会公共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六条 在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时,对企业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进行查询,并将其作为准入条件和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对于公共信用评价中等以下的,进一步查询相关信用档案,公共信用确实较差或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不予准入。
第七条 根据企业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结果良好以上的,减少抽查频次;信用评价结果中等以下的,进行重点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不良信息,如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方面(指标)进行分行业、分类别监管。
第八条 记录企业在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行中产生的违反公共信用的信息,如违反安全生产、建筑质量、环境保护及其他行政处罚和“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按规定上报归集,同时动态调整监管分类。
第九条 “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及记录。县内各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双公示”标准进行公开,并依照程序进行“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做好信息记录,根据程序及实际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推进本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第三章 承诺履约评价及应用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在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的同时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并对所填报信用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作出的承诺负责。
第十二条 建立“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履约评价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履约评价,含建设期承诺履约评价及运行期承诺履约评价。
(二)建设期和运行期履约总分分别为100分,基础分85分。一级指标2个,二级指标15个。
(三)建设期履约指标包括10个二级指标,其中基础分类指标7个:“指标承诺情况”“审批承诺情况”“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达产时间”、“容积率”“投资强度”;绩效分类指标3个:“提前开工”“提前竣工”“提前达产”。
(四)运行期履约指标包括5个二级指标,其中基础分类指标3个:“亩均税收”“能耗”“环境保护”;绩效分类指标2个:“建设期绩效”“亩均税收超额”。
具体指标结构图见舒城县“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履约指标体系评价图(附件1)。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舒城县“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履约评价指标计分说明(附件2)。
第十三条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及“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履约指标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列出舒城县“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履约信息清单(附件3)。
第十四条 建设期承诺履约评价指标项的评价验收时间,具体按照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完成的时间节点进行评价验收。运行期承诺履约指标项的评价验收时间,按初始运行期期满后的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单位进行评价,连续进行3年,初始运行期相关指标以《“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五条 承诺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4个等级,优秀≥90分,80分≤良好<90分,70分≤中等<80分,较差<70分,50分以下列入“严重失诺”名单。
第十六条 对承诺履约评价良好以上的企业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开展“年度信用承诺履约评价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向社会公开通报表扬;
(二)作为享受县财政奖励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在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出口退(免)税、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
(四)其他政策支持或倾斜。
第十七条 对承诺履约评价较差的企业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取消享受各类政府性奖励政策的资格;
(二)根据导致履约评价较差的原因,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分类重点监管;
(三)依法依规从高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四)将企业违反承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五)对于被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的,通过有关网站和平台进行公示;
(六)对于被列入“严重失诺”名单企业主体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 “严重失诺”名单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管理:
(一)承诺履约评价分数低于50分的;
(二)亩均税收低于承诺亩均税收1/3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四)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偷排污染物,或阻挠、拒绝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现场监测,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实施“严重失诺”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与协商。各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主体存在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行为,应及时商请相关部门对企业主体的各类信息采集、汇总,填写《舒城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严重失诺”名单》(附件4),并启动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拟定部门应对失诺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审核,并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提出是否认定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的初步意见,提交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以下简称信用办)审核后,报请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认定和发布范围等。
(二)信息发布。经研究审定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认定失诺的机关负责人签发,报县信用办发布《舒城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严重失诺”名单公告》(附件5),对外公布,并与“信用六安”、“信用安徽”、“信用中国”平台进行信息共享。“严重失诺”名单信息原则上保存记录两年。
(三)信息更正。各有关单位对“严重失诺”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县信用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严重失诺”企业原则上适用信用修复制度(除明文规定的情形外):
(一)修复申请。根据信用修复原则,“谁认定、谁修复”,认定失诺行为的部门将作为信用修复的部门。被列入企业应积极主动纠正失诺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撤销申请《舒城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严重失诺”名单销榜申请表》(附件6)和失诺修复的证明材料。
(二)修复核查。相关单位在收到销榜申请后应立即组织检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销榜的核查意见。同步将意见报送县信用办和申请单位。
(三)撤销公布。对已整改到位且未再发生本细则第十八条条所规定情形的,报县信用办在原公告平台、网站上及时予以公布撤销严重失诺记录。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对被列入“严重失诺”名单的企业主体,在“严重失诺”名单公布期间,在县域范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各有关单位将严重失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监管巡查;
(二)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如投资项目招投标;限制参加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或使用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四)限制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
(五)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六)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七)限制参加除社会公益类的其他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信用信息制度规定,坚持奖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牵头指导、协调“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建设工作;
(二)县信用办统筹协调相关具体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相关信息采集、更新工作;
(四)县监委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并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执法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影响信用评价的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对各自的行为、信用信息准确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认为信用信息记录、分类、应用有误的,可向相关信息提供部门或县信用办提出书面异议,收到异议的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业主管部门答复意见需同时报送县信用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 “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
履约评价指标体系
2.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 “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
履约评价指标计分说明
3. 舒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履约
信息清单
4. 舒城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严重失诺”
名单
5. 舒城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严重失诺”
名单公告
6. 舒城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严重失诺”
名单销榜申请表
附件1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履约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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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履约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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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分值) |
建设期承诺履约指标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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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期承诺履约指标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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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分 8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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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分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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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分 8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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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分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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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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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承诺情况10分 |
审批承诺情况6分 |
开工时间16分 |
竣工时间15分 |
达产时间18分 |
容 积 率 10 分 |
投资强度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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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开工 5 分 |
提前竣工 4 分 |
提前达产 6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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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均税收50分 |
能耗17分 |
环境保护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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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绩效 5 分 |
亩均税收超额10分 |
附件2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履约评价指标计分说明
一级 指标 |
权重分 |
类别 |
二级指标 |
权重分 |
数据信息 |
数据来源 |
初始 分值 |
计分说明 |
建设期 指标 |
100分 |
基础分 85分 |
指标承诺 情况 |
10 |
对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所做的承诺信息 |
县开发区经贸 发展局 |
10 |
负向指标,默认满分。计分规则:承诺信息含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土地亩均税收(土地亩均产出)、容积率、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达产时间、能耗、环保八个字段得满分,指标缺失按比例扣分。 |
审批承诺 情况 |
6 |
开工前审批承诺信息 |
县开发区经贸 发展局 |
6 |
负向指标,默认满分。计分规则:选择承诺制的开工前审批承诺信息完整得满分,承诺信息缺失或者发现造假按比例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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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 时间 |
16 |
是否在承诺时间内开工建设信息 |
县住建局(监理单位出具开工报告) |
16 |
负向指标,默认满分,有出现违约情况扣分。按承诺时间未开工扣8分,延期后未开工此项0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
竣工 时间 |
15 |
是否在承诺时间内竣工信息 |
县开发区经贸 发展局 |
15 |
负向指标,默认满分,有出现违约情况扣分。按承诺时间未通过竣工验收(第一次申请延期或整改)扣5分,延期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第二次申请延期或整改)扣5分,两次延期后未通过竣工验收此项0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
达产 时间 |
18 |
是否在承诺时间内达产信息 |
县开发区经贸 发展局 |
18 |
负向指标,默认满分,有出现违约情况扣分。按承诺时间未达产(第一次申请延期或整改)扣6分,延期后又未达产(第二次申请延期或整改)扣6分,两次延期后未达产此项0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
建设期 指标 |
100分 |
基础分 85分 |
容积率 |
10 |
是否按承诺的容积率进行项目建设信息 |
县规划 中心 |
10 |
负向指标,默认满分,未达到指标要求的扣分,只有底线要求的按照:实际值/承诺值×100得分;有区间要求的按照:(未达到要求的实际值-下限值)/承诺值×100或(超过要求的实际值-上限值)/承诺值×100得分。 |
投资强度 |
10 |
是否完成承诺的投资强度信息 |
县招商 中心 |
10 |
负向指标,默认满分,未达到指标要求的扣分。完成情况在承诺值30%(含)以上的,按线性算法:实际值/承诺值×100分计算;完成情况在承诺值30%以下的记为0分。 |
|||
建设期 指标 |
100分 |
绩效分 15分 |
提前开工 |
5 |
提前开工加分 |
县住建局(监理单位出具开工报告) |
0 |
正向指标,默认0分。计分规则:每提前一个月开工加10分。 |
提前竣工 |
4 |
提前竣工加分 |
县开发区经贸 发展局 |
0 |
正向指标,默认0分。计分规则:每提前一个月竣工加8分。 |
|||
提前达产 |
6 |
提前达产加分 |
县开发区经贸 发展局 |
0 |
正向指标,默认0分。计分规则:每提前一个月达产加12分。 |
|||
运行期 指标 |
100分 |
基础分 85分 |
亩均 税收 |
50 |
是否达到承诺的亩均税收信息 |
县税务局 |
50 |
负向指标,默认50分。完成情况在承诺值30%(含)以上和承诺值之间的,按线性算法:实际值/承诺值×500分计算;完成情况在承诺值以上的一律按满分计算。完成情况在承诺值30%以下的记为0分,建议列入“严重失诺”名单。 |
运行期 指标 |
100分 |
基础分 85分 |
能耗 |
17 |
是否按承诺的能耗信息 |
县发改委 |
17 |
负向指标,默认满分,未达到指标要求的扣分,按线性算法:[1-(实际值-承诺值)/承诺值] ×17分计算;同时,行政处罚情况按每条50分扣减。 |
环境 保护 |
18 |
是否按承诺的环境保护信息 |
县生态 环境分局 |
18 |
负向指标,默认满分,实际环境保护共5项指标,共18分: 1、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区域规划环评要求(3分);2、是否达标排放(5分);3、是否满足总量控制要求(3分);4、是否符合行业准入要求(3分);5、是否满足万元GDP化学需氧量、万元GDP二氧化硫指标(4分)。是得分,否0分 |
|||
绩效分 15分 |
建设期绩效 |
5 |
建设期绩效分 |
县开发区经贸 发展局 |
0 |
正向指标,默认0分。计分规则:按照建设期绩效分值/15分×5分计算。 |
||
亩均税收超额 |
10 |
亩均税收超额部分加分 |
县税务局 |
0 |
正向指标,默认0分。计分规则:完成情况在承诺值以上的部分,当样本值在20个以内时,按照线性算法加分:(实际值-承诺值)/承诺值×100分计算(最多100分),当样本值在20个(含)以上时,超出部分百分比以min-max算法:(实际百分比-极小超出百分比值)/(极大超出百分比值-极小超出百分比值)×100分加分计算。 |
说明:每个信用评价基础分85分。优秀≥90分,80分≤良好<90分、70分≤中等<80分、较差<70分。低于50分的建议列入严重失诺名单。
附件3
舒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地”
企业信用承诺履约信息清单
信息类型 |
信息项名称 |
数据项名称 |
数据责任部门 |
备注 |
项目基础 信息 |
指标承诺 情况 |
项目名称 |
经济开发区 经贸发展局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指标数 |
||||
缺失指标数 |
||||
审批承诺 情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标准审批承诺信息 |
||||
实际审批承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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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信息 |
开工时间 |
项目名称 |
县住建局 (监理单位 出具开工 报告)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开工时间 |
||||
实际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项目名称 |
经济开发区 经贸发展局 |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项目建设 信息 |
竣工时间 |
承诺竣工时间 |
||
实际竣工时间 |
||||
达产时间 |
项目名称 |
经济开发区 经贸发展局 |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达产时间 |
||||
实际达产时间 |
||||
容积率 |
项目名称 |
县规划中心 |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容积率 |
||||
实际容积率 |
||||
投资强度 |
项目名称 |
县招商中心 |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投资强度 |
||||
实际投资强度 |
||||
提前开工 |
项目名称 |
县住建局 (监理单位 出具开工 报告) |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开工日期 |
||||
实际提前开工日期 |
||||
项目建设 信息 |
提前竣工 |
项目名称 |
县自然资源局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竣工日期 |
||||
实际提前竣工日期 |
||||
提前达产 |
项目名称 |
经济开发区 经贸发展局 |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达产日期 |
||||
实际提前达产日期 |
||||
项目运行 信息 |
亩均税收 |
项目名称 |
县税务局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亩均税收 |
||||
实际占地(亩) |
||||
实际国税总额 |
||||
实际地税总额 |
||||
能耗 |
项目名称 |
县发改委 |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单位产值能耗 |
||||
实际单位产值能耗 |
||||
环境保护 |
项目名称 |
县生态环境 分局 |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
||||
实际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
||||
承诺符合国家、 地方最新污染物 排放标准 |
||||
实际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
||||
承诺开工前取得总量指标 |
||||
实际是否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
||||
承诺符合国家、地方最新行业准入要求 |
||||
实际是否符合行业准入要求 |
||||
承诺万元GDP化学需氧量 |
||||
实际万元GDP化学需氧量 |
||||
承诺万元GDP二氧化硫量 |
||||
实际万元GDP二氧化硫量 |
||||
项目运行 信息 |
建设期绩效 |
项目名称 |
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建设期绩效分 |
||||
项目运行 信息 |
亩均税收超额 |
项目名称 |
县税务局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亩均税收 |
||||
实际占地(亩) |
||||
实际国税总额 |
||||
实际地税总额 |
||||
项目监管 信息 |
行政处罚 信息 |
项目名称 |
有关部门 |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
项目代码 |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
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
处罚日期 |
||||
处罚种类 |
||||
处罚内容 |
||||
处罚机关 |
||||
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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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 名单信息 |
项目名称 |
有关部门 |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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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
发布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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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管 信息 |
严重失信 名单信息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有关部门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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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自然人姓名 |
||||
控股自然人身份证 |
||||
处罚文号 |
||||
处罚时间 |
||||
处罚事实 |
||||
处罚依据 |
||||
处罚结果 |
||||
项目监管 信息 |
严重失诺 名单信息 |
项目名称 |
有关部门 |
|
项目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发布时间 |
||||
发布期限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
控股自然人姓名 |
||||
控股自然人 身份证号 |
||||
认定文号 |
||||
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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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 |
||||
认定依据 |
||||
认定结果 |
附件4
舒城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
“严重失诺”名单
企业名称 |
|
控股股东 |
|
法定代表人及 身份证号 |
|
控股自然人及身份证号 |
|
地址 |
|
联系人及职务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联系人电话 |
|
“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违法违规违约情况概述 |
注:同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
||
认定部门 意 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领导小组办公室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认定时提出建议是否共享到信用六安、信用安徽和信用中国。
附件5
舒城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
“严重失诺”名单公告
公布单位: 公布时间:
编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自然人 |
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
处罚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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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
舒城县“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
“严重失诺”名单销榜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控股股东 |
|
法定代表人及 身份证号 |
|
控股自然人及 身份证号 |
|
地址 |
|
联系人及职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电话 |
|
“标准地”企业 投资项目违法违规违约情况概述 |
|
||
整改情况概述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监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领导小组办公室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亩均论英雄”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亩均论英雄”是以亩均产出和效益为导向的新型评价机制,是破解土地、能源、环境容量等要素瓶颈制约的重要手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实现经济发展由数量和规模扩张向质量和效益提升转变;通过资源差别化措施、要素科学化配置、政府精细化治理,有利于提高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在有限资源空间内实现更大规模、更高质量的经济增长。为加快推进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深化开发区改革创新,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方式、优结构、增动能的有力抓手,深化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实效性;坚持绩效优先、评用结合、政策导向,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实施差别化资源配置政策,强化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不断提高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推动全县经济赶超式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县经济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机制。
1. 评价范围。县经济开发区(包括城关园区和杭埠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43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亩均效益评价。企业集团下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可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按集团公司口径合并评价。
2. 评价指标及权重。设定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万元产值能耗、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项指标,权重分别为总分的40%、30%、20%、10%。设定工业投资加分项,按统计局认定的企业上年度完成工业投资情况加分,其中上年度完成工业投资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加1分,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加2分,5000万元(含)以上加3分。
3. 分值计算。万元产值能耗得分=100×单项指标权重×{[1-(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80%+20%}。其他3项指标得分=100×单项指标权重×[(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80%+20%],企业本值为0的,该项得0分。
4. 评价分类。根据企业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按前20%(含)、20%-65%(含)、65%-95%(含)、后5%的比例范围分为A、B、C、D四档。对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降一档。因得分并列原因导致A档企业超出参评企业前20%比例的,B档企业比例依次顺延(保持总体占比45%);如B、D档企业数量超出设定比例范围,C档企业比例相应减少。近两年新纳规企业原则上不列为D档。
(二)建立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机制。
依据县经济开发区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档优先发展、B档提升发展、C档帮扶转型、D档倒逼整改的原则,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1. 差别化奖评政策。优先评选和推荐A档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等,原则上D档企业不予支持。
2. 差别化财政资金政策。在兑现市县两级财政政策资金中,对A、B、C档企业分别按审定金额100%、90%、80%给予兑现,原则上D档企业不予支持。
3. 差别化用地政策。优先满足A、B档企业用地需求,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鼓励A档企业新增工业用地扩大再生产,引导B档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转型升级;支持C档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实施“零增地”技改;对D档企业原则上不再提供新增建设用地。C、D档企业纳入低效用地处置范围,对C档企业帮扶提升,对D档企业倒逼整改。
4. 差别化用能政策。探索制定差别化用水、用电、用气政策。鼓励A、B档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电价;D档企业原则上不享受各地出台支持用电的相关政策;实行有序用电时,D档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适度提高A、B档企业指标,相应降低C档企业指标,D档企业原则上不予新增指标。
5. 差别化排污政策。限制安排C档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原则上不安排D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
6. 差别化融资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A、B档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股改上市、债券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A档企业开发亩均贷、信用贷等创新信贷产品。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A、B档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担保服务,对A档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工业和民营经济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协同推进机制。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县工业和民营经济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评价指标数据收集、汇总、分析、报送工作;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亩均论英雄”意识,强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与“标准地”改革的政策协同,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细。
(二)保障评价公正。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企业对评价数据有异议的,可向县工业和民营经济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将及时予以更正。企业绩效评价信息将予以公示,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评价指标和政策措施的宣讲解读,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参与综合评价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评价优秀企业的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亩均论英雄”的良好氛围。
附件: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附件
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1. 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用地面积。
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是指会计年度内税务部门实际净入库的税费合计(即年度实际缴纳税款-年度各类退税金额)。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用地面积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自有土地面积和租用土地面积。①自有土地面积指企业经资源规划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3年的全部计算土地面积,不超过3年的,项目建设期的土地不计算面积,无项目建设的计算土地面积;企业出租土地面积不扣减(经申请同意土地分开评价情形除外)。②租用土地面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用地面积。③对于“一企多地”,需将企业所有实际用地进行合并后评价。④对于“一地多企”,对参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进行评价,用地面积分割计算,不漏不重。
2. 亩均营业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营业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的收入。
3. 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吨标准煤/万元)
万元产值能耗=综合能耗/规上工业总产值。
综合能耗指企业年度所消耗的能源量。
4.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