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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延续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1 16:17 信息来源:舒城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21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上级有关延续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延续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日 


舒城县延续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省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延续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实施细则》(皖财农2021449号)和市财政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延续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财农2021277号)要求,为继续做好我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21-2023年,延续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1号),继续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三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省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不含相关试点资金)、现代林业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四好农村路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环境保护及生态治理奖补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市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现代林业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林业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不含相关试点资金)、四好农村路补助资金、环境保护及生态治理奖补资金。

第七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县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五个一批工程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林业生态保护资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三大革命专项资金、茶谷果岭药库建设专项资金、油茶发展资金。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九条  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渠道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资金,以及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不纳入整合范围。

 

第三章 支持重点

第十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  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第十二条  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

 

第四章 整合程序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市实施乡村振兴有关政策,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汇总提出本年度统筹整合资金需求;

财政部门依据乡村振兴部门提出的年度统筹整合资金需求,确定本年度计划整合规模,拟定资金整合清单;

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项目库中选择本年度拟实施的具体项目,拟定项目任务清单;

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清单、项目任务清单,匹配资金与项目,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项目资金绩效清单。

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综合上述资金整合清单、项目任务清单、项目资金绩效清单,编制年度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时间进度和绩效目标等,报县委农村(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年度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及时抄报省、市备案。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方案的,重新编制方案并报备。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对纳入整合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其他涉农财政资金,有关部门不得干扰整合;整合资金实行打通使用,统筹安排;整合资金使用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提出分配建议,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利用现有支付信息系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支出进度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县委农村(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和组织项目申报,规范项目库管理,提高入库项目质量,指导项目公告公示,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的汇总分析、督促跟踪,定期汇总报告县委农村(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资金使用部门和乡镇(开发区)承担整合资金支出及绩效的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项目实施结束后,资金使用部门和乡镇(开发区)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绩效执行监控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由资金使用部门汇总报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解释。原《舒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管理办法》(舒政201717号)中有关条目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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