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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

发布时间:2024-01-03 10:21 信息来源:舒城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咨询和受理

(一)咨询受理。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办公地点、邮寄地址,舒城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务公开办)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咨询。

(二)申请受理。

1. 书面申请。

申请人邮寄给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公开申请,签收登记后转县政务公开办按办理流程办理。

申请人邮寄给县政务公开办的公开申请,县政务公开办签收登记办理,按办理流程办理。

2. 网上申请。

县政务公开办安排专人登陆县政府网站查看网上申请,按办理流程办理。

3. 现场申请。

申请人现场申请的,有关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盖章,由县政务公开办按办理流程办理。

4. 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由县政务公开办按办理流程办理。

所有向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公开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转县政务公开办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批办单》,登记并报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办。

二、领导批办

(一)所有申请须经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批办;

(二)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外出等原因无法批办的,由分管负责同志批办。

三、股室承办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二)需要县政府部门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部门。根据负责同志批办意见,由县政务公开办转承具体部门,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拟答复意见(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承办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并书面报备县政务公开办,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涉及申请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有关政策文件的,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提供,县政务公开办答复;

(三)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召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县司法局会商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审批流程

转承具体部门的申请公开事项,由部门拟答复意见经部门正式反馈后,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审核,经审核后拟制作申请公开的书面答复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公开需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五、申请答复

经批准后的答复意见由县政务公开办统一制文,按申请人的指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由县政务公开办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六、行政复议与诉讼

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申请公开,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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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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