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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支持5G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1 16:02 信息来源:舒城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2020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舒有关单位:

现将《舒城县支持5G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201221日 

 

舒城县支持5G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我县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壮大5G产业发展,深化5G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应用,制定以下政策。

一、夯实网络基础

(一)统筹5G基站布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铁塔公司统筹各基础电信企业和广电企业5G基站建设需求,制定全县5G基站站址布点方案。将5G基站站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5G基站站址、机房及管线、电力等配套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县乡(镇)政府制订的国土空间、城乡建设、交通设施、产业园区等规划,要同步落实5G网络站址、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等配建空间,明确5G基站属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研究制定基站配建标准,帮助解决基站建设选址难、协调难问题。(各乡镇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数管局、县应急局、县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铁塔公司、基础电信企业、广电企业负责)

(二)推进公共资源开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所属公共设施资源、学校、医院、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市政绿化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客运站场、公共地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在具备条件情况下,无偿向5G网络设施开放;支持利用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等附属设施开展5G网络建设,确保5G网络深度覆盖;在推动市政路灯杆、公安监控杆、城管监控杆、电力塔等公共设施免费开放的基础上,推广应用集智慧照明、视频监控、交通管理、环境监测、5G通信等功能于一体多功能智能杆;推进5G基站铁塔、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共建共享,促进信息基础设施资源社会化共享和集约化利用。(各乡镇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文旅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委、县城管局、县重点工程处、县供电公司、铁塔公司、基础电信企业、广电企业负责)

(三)强化网络要素保障。建立健全5G项目审批或备案流程绿色通道,试行打包规划、批量审批。优化5G基站建设环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数管局等部门要推动新建、改扩建小区及建筑物预留基站设施位置,将5G基站、机房、室内外系统和管线建设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开展设计图审、施工验收,并与水、电、气等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实现“一个窗口”集中审批。(各乡镇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数管局、县 应急局、县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铁塔公司、基础电信企业、广电企业负责)

供电部门要建立基站用电报装绿色通道,简化申请流程和报装资料,在用电申请、电力增容和直供电改造上为5G网络建设提供最大便利,组织推进具备条件的5G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工程。市场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不执行目录电价、捆绑收费等行为;发改部门要研究将转供电乱加价行为纳入相关失信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信息基础设施迁移或损毁,严格按照本地标准予以补偿;严厉打击盗窃、破坏信息基础设施以及阻碍依法进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行为,切实保障5G网络设施和设备安全。住建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支持5G网络建设,严禁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加强监管室内场地租赁费、建筑物天面租赁费等不明码标价、不收费公示,以及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价格违规行为;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联合县供电公司探索开展新建、改扩建小区配电房向5G网络设施开放,合理增加配电区域规划空间。科协等部门要加强对通信基站辐射科普宣传。(各乡镇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协、县供电公司负责)

二、培育产业生态

(四)开展产业链项目招引。加大对5G产业链项目招引力度,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实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5G产业链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各乡镇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招商中心负责)

(五)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加快实现5G网络高质量覆盖。鼓励有条件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建设5G产业园,吸引上游器件材料、中游网络设备以及下游终端应用等5G产业向园区集聚。(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经信局、县招商中心负责)

(六)促进企业做强做优。支持企业发展核心设备器件、芯片模组及终端以及5G应用产品及解决方案,按照县招商引资和工业专项资金相关奖励政策执行,鼓励5G配套产业发展,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首次位居前3的“排头兵”、“单项冠军”和“行业小巨人”企业,在获得省市财政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20万、30万、50万元奖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引导作用,对符合规定的首购产品、订购产品,支持需求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对符合条件5G相关产品,优先支持申报省、市给予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相关政策。(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八)支持企业产品创新。支持企业在5G核心设备器件、芯片、模组、终端以及5G应用产品及解决方案等领域开展产品研发,并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按照我县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意见中相关创牌创新奖励政策执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

(九)构建高效服务平台。鼓励龙头企业与知名科研机构布局建设5G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开放实验室和通信实验外场等基地,将符合条件的基地纳入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有条件企业搭建5G核心器件技术开发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品分析测试平台;鼓励有条件基地和园区联合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基础电信企业等,瞄准国内一流水平建设5G产品认证、应用测试、网络性能监测、产业监测分析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

三、促进行业应用

(十)强化产学研协作。5G作为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支持方向,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实行备案。整合5G骨干企业、基础电信企业、高校院所等多方资源,组建各类5G应用联盟,搭建5G产业交流合作平台,在标准制定、技术研发、试点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一)深化5G行业应用。加快推动5G与物联网、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中融合应用,组织开展市级“5G+工业互联网”和“5G+智慧应用”试点示范,鼓励企业积极运用5G技术实施技术改造,发展新型生产模式,培育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示范项目。支持推广5G在车联网、4K/8K超高清视频、智慧城市、智慧农业、智慧物流、智慧旅游、智慧安防等典型场景中示范应用,并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示范项目。(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大力引进高端人才。5G人才列入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加快引进一批“高、精、尖”5G技术领军人才和科研团队携技术项目来我县创新创业。对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在我县从事5G产业创新创业且作出重大贡献的,按现有政策给予补助。鼓励5G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设人才实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定向培养高层次人才。支持采用兼职、短期聘用、定期服务等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5G人才,积极制定5G人才在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保障措施。(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文旅体局、县财政局负责)

(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和政府投资平台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参与5G技术创新产业化、应用示范、创新载体和产业园区建设。统筹“三重一创”创新驱动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对5G发展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优先推荐5G企业申报数字经济、制造强省、集成电路、机器人、科技型初创企业等政策资金。(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负责)

(十四)统筹组织实施。建立健全 5G 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县加快5G发展专项协调小组职能,研究协调解决5G发展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重大问题。县经信局作为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有关单位具体负责5G发展规划实施和政策落实等工作,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调查评估,重点将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事项纳入督查督办。各乡镇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要加快完善相应组织协调机构,明确牵头人员,落实工作任务、措施和责任,协调推进本地5G建设、产业发展、应用示范等工作。(县经信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政策配套和相关服务,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渠道宣传5G科普知识、支持5G政策以及5G对国家战略、经济发展、社会民生重大意义,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5G发展的良好氛围。(各乡镇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文旅体局、县科协、县融媒体中心负责)

本政策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政策中涉及资金奖补政策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本通知规定的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他部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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