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18〕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舒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7日
舒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舒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舒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指挥机构及职责
3.1.1指挥部组成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卫健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县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人武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3.1.2指挥部职责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卫健委组织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发改委制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救援工作需要。
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卫生救援保障政策。
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秩序,保证医疗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人社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应急调配。
红十字会组织宣传群众医疗自救知识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人武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3.2办事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2)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4)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3.3专家组及职责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县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3)承担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职责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医疗机构承担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县、乡(镇)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医疗卫生救援的工作要求成立相应的救援队伍,确保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启动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
(2)Ⅰ级、Ⅱ级、Ⅲ级响应行动分别由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市卫计委组织执行。
(3)县人民政府在上级政府及指挥机构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发生在辖区内的I至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指挥部,经批准后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随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2.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指挥部统一安排,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进程。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上级领导到达现场后,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报告县指挥部。
4.2.3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救援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与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或增派救援力量的建议。
4.2.4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运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运单上认真填写转运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运单一份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卫生机构,一份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救治和转运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县指挥部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及时调度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运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地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县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求,并按照上级的安排,及时转运伤病员。
(5)护送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病员送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4.2.5接诊医院的救治
(1)接诊医院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医院资源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抢救的需要,对接收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安排专人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包括伤员的数量、病情以及医院能承受的最大抢救能力,及时上报,便于统一安排抢救工作。
(2)超出接诊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接诊医院要写好病历,在县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4.1信息报告
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派出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将初步掌握的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等信息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在30分钟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按《舒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报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4.2信息发布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撤销,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6医疗卫生救援后期处理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与工作结束,而是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与预防控制阶段;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治疗进展情况报告实行24小时报告制;医疗卫生救援和随后治疗费,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开展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并经常性开展实战演练,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县级急救机构依托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120急救站)。急救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同时,加强各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建设,完善县、乡(镇)两级医疗急救网络。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组建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救援队伍不少于30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开展县医疗卫生救援演练时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5.4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血液制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物价部门负责市场监管,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指挥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县卫健委联系电话:0564-8662737,8621212。
7.5预案制定与修订
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6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7.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