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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2 16:06 信息来源:舒城县发改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20181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舒城县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181212

 

舒城县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四制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一步明确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合理划分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确保项目谋划精准、决策科学有序、组织实施严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高效。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县政府投资计划项目,是指使用县政府性资金(含以政府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需要单独纳入县政府投资计划的房屋征收及土地储备项目。包括:

1)市政工程设施项目。

2)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3)棚改及安居工程项目。

4)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5)公共管理设施项目。

6)其他确需安排的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

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项目管理,依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项目,按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阶段管理,包括谋划储备阶段、前期推进阶段、开工建设阶段、竣工验收和决算阶段。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根据管理流程和主要环节,明确如下:

1)项目谋划。县发改委负责统筹谋划县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重点局等负责具体谋划各自负责的政府投资计划项目。

2)计划编制。县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县征管局、县国土局分别负责编制征迁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并纳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3)资金统筹。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府投资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筹集、项目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编制年度县政府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4)组织实施。县重点局负责由其实施的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和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法人职责,依法办理建设手续。其他项目由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5)审批监管。县发改委、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地震局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投资计划项目有关环节进行审查,全力配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管局等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投资计划项目有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谋划提出

第五条 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名录库。项目由以下谋划主体提出,经县发改委汇总上报县政府研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名录库:

1)县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谋划提出项目总需求以及县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2)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重点局等根据有关行业规划和专题规划,谋划提出项目建设需求;

3)县领导谋划提出的项目,由县直相关承办部门及时提出初步建设方案,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和资金进行审查。对确需建设实施的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以及按国家、省要求建设的临时工程,县直相关承办部门经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名录库和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论证,明确项目建设依据、标准、规模、内容、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形成论证意见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研究审定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未经县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县发改委每年 9 月份牵头编制下一年度县政府投资计划。按照续建优先、保障民生、完善功能、协调发展的原则,分建设阶段编制项目计划:

1)续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续建计划时,应依据项目施工、设备等合同,如实提供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结合建设工期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程进度和资金安排计划。对工程已竣工,需下一年度支付工程尾款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不列入续建项目投资计划,县财政局从当年工程资金计划中预留资金结转支付。

2)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对前期工作项目库中已经完成设计及概算编制、具备下一年度开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申报新开工计划,提供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提出新开工项目推进计划、计划开工月份和资金安排需求等。县财政局综合考虑县政府可用财力和项目成熟度,提出开工计划方案。

3)前期工作项目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名录库中筛选,计划下一年度启动或继续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八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并经县人大批准,重要项目经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依法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对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资金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到位。未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部门年度预算,以及未按规定 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应急、临时以及新增加项目未按规定报县政府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九条 对纳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前期工作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前期工作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项目论证时明确项目建设方式和实施主体,报县政府审定。对由县重点局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县重点局统筹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等项目谋划主体统筹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组织实施。项目单位须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及时办理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第十一条 对已经县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项目谋划提出单位应在每年 6 月底前启动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和节能评估等审批文件。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环保、经信等有关部门应本着整合精简的原则,简化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办理,在法定最短时限或承诺时限内高效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手续。

1)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县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县住建、国土、环保和节能监测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县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和节能评估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2)县发改委和县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和节能评估审批文件的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县发展改革、住建、环保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规划选址一经确认,应及时开展规划方案、勘察设计等文本编制及报批,同步按程序提出征迁需求报县征管局和项目属地政府,县征管局和项目属地政府按照土地和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启动征迁工作,为项目开工建设提供施工环境保障。对下半年启动前期工作或前期工作推进较慢的,原则上应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推进前期工作,直至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标工作方案。提倡项目前期工作服务(包括可研编制、规划方案及工程勘察设计等)统一发包招标,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等施工统一发包招标。鼓励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招标。县公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对重大或复杂项目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挂网招标。

第十三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施工中标单位后及时组织进场施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按县政府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跟踪审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行业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及时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的县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出具审计结果,未经审计机关预算审计的,不得进行招投标。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复财务决算;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抄送县财政部门,并作为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及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手续。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十八条 县发改委负责调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县财政局负责调度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协调县直相关部门及相关属地乡镇政府(管委),保障项目有序推进。对部门无法解决的事项,应及时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以专题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责任部门和办理时限。重大问题由县发改委定期梳理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县效能办、县审计局、县发改委负责对县政府协调调度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强化整改落实。对未按时限办结的,逾期1次通报预警,逾期2次由县效能办督办,整改落实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导则由县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导则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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