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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公安局2022年1月14日-1月20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2-01-21 10:42 信息来源:舒城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毛**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42号 赌博 2020年12月10日下午13时至17时期间,在舒城县万佛湖镇梅岭村某饭店一楼大厅内,毛某与他人先后利用陆某提供的扑克牌及场地以“掼蛋”的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行政拘留;罚款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2022/1/14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方**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庐)行罚决字〔2022〕43号 赌博 2022年1月12日中午,方某与他人在舒城县庐镇乡庐镇村某棋牌室利用麻将以“八枝子”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五百元 2022/1/14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圣**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庐)行罚决字〔2022〕44号 赌博 2022年1月12日中午,圣某与他人在舒城县庐镇乡庐镇村某棋牌室利用麻将以“八枝子”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五百元 2022/1/14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潘**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庐)行罚决字〔2022〕45号 赌博 2022年1月12日中午,潘某与他人在舒城县庐镇乡庐镇村某棋牌室利用麻将以“八枝子”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五百元 2022/1/14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程**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庐)行罚决字〔2022〕46号 赌博 2022年1月12日中午,程某与他人在舒城县庐镇乡庐镇村某棋牌室利用麻将以“八枝子”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五百元 2022/1/14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华**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高)行罚决字〔2022〕47号 寻衅滋事 在舒城县高峰乡境内,因汪某不愿将土地给华某使用。2022年1月10日晚,华某让他人华某将位于华某门前汪某出入的必经道路,使用膨胀螺丝及槽钢焊接固定封堵,造成该路段通行被影响长达十七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九日 2022/1/14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方**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河)行罚决字〔2022〕48号 赌博 2022年1月12日13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河棚镇黄河村一村民家中,方某与他人利用彭某提供的麻将牌以打“八支子”的形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三日 2022/1/14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石**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河)行罚决字〔2022〕49号 赌博 2022年1月12日13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河棚镇黄河村一村民家中,石某与他人利用彭某提供的麻将牌以打“八支子”的形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三日 2022/1/14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夏**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河)行罚决字〔2022〕50号 赌博 2022年1月12日13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河棚镇黄河村一村民家中,夏某与他人利用彭某提供的麻将牌以打“八支子”的形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三日 2022/1/14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黄**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河)行罚决字〔2022〕51号 赌博 2022年1月12日13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河棚镇黄河村一村民家中,黄某与他人利用彭某提供的麻将牌以打“八支子”的形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三日 2022/1/14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江**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山)行罚决字〔2022〕52号 殴打他人 2021年12月19日11时许,在舒城县山七镇要元村境内,江某与戴某因菜园地归属权问题发生争执,并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江某先将戴某推倒在地,戴某起身后,江某用右脚踹戴某右腿部位,后再次将戴某推倒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五日 2022/1/14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舒城县同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人及法人代表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2〕53号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 2021年5月份及9月份,舒城县同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明知马达加斯加籍人员(中文名)田某、丽某二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签证的情况下,与二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介绍二人到舒城县某有限公司内工作,期间通过赚取工时差价的方式获利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罚款 罚款壹万元 2022/1/15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李**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2〕54号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01月08日17时35分左右,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五中队接干汊河派出所转警称:其派出所有人涉嫌酒驾。我单位立即赶至干汊河派出所,经了解李某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驾车到他人家中闹事,被干汊河派出所现场抓获。民警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69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李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十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罚款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二百元 2022/1/15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张**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2〕55号 盗窃 2022年1月8日20时许,违法嫌疑人张某在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某处人行道上盗窃"绿源"牌电瓶车一辆,后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舒城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6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七日 2022/1/15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张**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高)行罚决字〔2022〕57号 故意损毁财物 2022年1月15日,在舒城县高峰乡境内张某不愿县乡道路升级改造民生工程在其户门前施工,待施工单位将升级拓宽路面水泥浇筑平整后,张某用铁锹对未凝固的水泥路面进行破坏,造成道路损失一千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八日 2022/1/18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方**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经开)行罚决字〔2022〕58号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2021年12月28日,方某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酒店工作时对住宿的旅客未按规定登记上传至旅馆业管理系统,后被我所在工作中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一款 罚款 罚款二百元 2022/1/19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潘**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城南)行罚决字〔2022〕59号 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 2021年12月20日晚被处罚人潘某驾驶其本人持有的一辆悬挂式货车从合肥处运输大量汽油至舒城县境内,在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街道处被公安机关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十日 2022/1/19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朱**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2〕60号 阻碍执行职务 2021年7月30日中午12时许,舒城县公安局阙店派出所民警在朱某家出警时,民警在制止朱某辱骂他人并口头传唤朱某时遭到朱某击打,后民警在向朱某宣传法律知识时,遭到朱某用手臂击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罚款 罚款二百元 2022/1/19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潘**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2〕61号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1月14日20时52分左右,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中队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路口处查处酒驾行动,对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潘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5mg/100mL,潘某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五日 2022/1/19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程**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经开)行罚决字〔2022〕62号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022年1月19日15时许,因庆祝孙女出生,程某购买一挂祥鹤牌麒麟爆竹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单元门口燃放,程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属于我县烟花爆竹禁放时间和区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罚款 罚款伍佰元 2022/1/19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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