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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采挖和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将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22-03-21 15:42 信息来源:舒城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有常见的野生兰科植物已全部被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除兔耳兰、离萼杓兰未列入名录)。

    

    根据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刑法第3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对于野生兰科植物必须具备以下正确认知:

1、采挖野生兰科植物需上报省级以上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2、禁止收购、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兰科植物;

3、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兰科植物的,必须经省级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4、凡在林区非法采挖野生兰科植物(例如春兰、蕙兰、多花兰、石斛、天麻等),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例如春兰、蕙兰、多花兰、石斛、天麻等),无论数量大小,均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在林区采挖了1株兰花,那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等着您!所有从事野生兰花采挖,从事野生兰科植物买卖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此类活动!

人民群众有义务积极规劝和举报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网上销售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滥挖、滥采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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