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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性审查】关于《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审核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2-03-31 08:37 信息来源:舒城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经信局送审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意见》,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出具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依据

    (一)安徽省《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皖经信运行〔2021〕108号);

    (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六政办2021〕35号)。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意见》是由县经信局起草,县政府审定,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权限:制定《意见》是国家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省市发展布局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县盘活土地的迫切需要。属于县政府决策权限范围,制定权限合法。

    (三)决策程序:《办法》按照规定召开了座谈会,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程序合法。

    (四)决策内容:《意见》内容方面有以下几点修改建议:

    1.“对涉嫌闲置土地的,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中“涉嫌”一次表述不当,建议修改为“对闲置土地的,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2.“(五)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一项涉及有关金融机构,应做好与金相关融机构的对接工作。

    3.“(二)强化督导激励”中“对D档企业......,按照土

    地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与本县之前的文件是否有冲突,要做好相关的调研与论证,确定文件的优先层次。

    4.“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亩均办负责解释和修订。”建议修改为“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审查意见

    (一)经审查,该《意见》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制定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不相抵触,调研修改后可以提交县政府决策。

    (二)根据《舒城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案。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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