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舒城县2022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及见习岗位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0 15:54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社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经济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2017]54号)、关于印发《六安市2022年就业促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2022]5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2022年就业见基地申报及见习岗位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目标任务

2022年我县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帮扶计划参加见习人数为229人,吸纳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为3至12个月。

二、申报认定见习基地

(一)在我县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申报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县人社局2020-2021年已审核确认并予以授牌的县就业见习基地不再重新申报。

(二)见习基地申报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1、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积极性;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

2.有专门的见习指导老师,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3.能够按时为见习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4.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员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见习基地的申报程序。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见习基地的申报工作。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舒城县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2.舒城县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3.舒城县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见习基地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531。申报材料经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过舒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就业见习申请

(一)见习对象。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对参加企业见习对象范围可扩大至离校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均可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就业见习申请,每位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二)申请程序。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申请时需填写《舒城县就业见习申请表》并出具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四、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信息发布。根据见习基地上报的见习岗位需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二)举办见习供需对接活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参加就业见习报名和岗位对接工作。岗位对接应该尊重见习人员意愿的基础上,通过组织专场洽谈会等多种方式,帮助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实现双向选择。

(三)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五、见习补贴的标准和申领、发放程序

(一)补贴标准。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县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助)。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所需资金从县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参加企业见习对象范围可扩大至离校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及时兑现就业见习补贴和税收支持政策。对吸纳见习人员就业的,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见习单位的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到2022年底,不受完成协议约定期限一半以上限制。

(二)申报程序。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年度(就业见习年度是指当年7月初至次年6月底)就业见习期间,按季度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六、几点要求

(一)县人社局2020-2021年已授牌的就业见习基地于5月31前上报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二)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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