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执行情况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经营地址 |
舒城利萱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3MA8NRA314E | 陈武 | 舒市监处罚〔2022〕314号 | 属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 2022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位于舒城县城关镇舒六路交叉口建材城综合楼有一处养老体验中心涉嫌虚假宣传,并向我局提供了录音证据,经执法人员将录音内容转化为文字后,发现其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并于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中发现舒城利萱商贸有限公司在宣传红蓝光治疗仪过程中宣讲内容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当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其经销的产品尚未对外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 | 罚款 | 1、对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消除影响,罚款640元。 2、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20640元,上缴国库。 | 2.064000 | 2022-7-28 | 2023-7-2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行政处罚 | 舒城利萱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和虚假宣传案 | 城关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