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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3 10:25 信息来源:舒城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秘〔2022〕29 号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

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舒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属性的范围

公文公开属性的范围:各地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二、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方分别设立“公开方式”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含《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认定依据

1.《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二)认定主体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部门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其中,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由起草部门确定其公开属性,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在政府门户网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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