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全国政协机关是我县扶贫联系中央单位,为加强全国政协机关对我县帮扶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舒城县全国政协机关结对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8日
舒城县全国政协机关结对帮扶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使用全国政协帮扶我县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全国政协机关对帮扶资金的使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结对帮扶资金是指全国政协机关捐赠我县用于脱贫攻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安排与分配:结对帮扶资金由出资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和资金监管单位,签订三方捐赠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定向使用到具体帮扶项目。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结对帮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帮扶资金应按照捐赠协议规定项目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五条 资金拨付流程:捐赠资金全部到位后,根据合同规定和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在资金申请拨付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资金拨款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签字盖章)、项目合同书、单位收款收据等相关资料到资金监管单位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和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做到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七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将结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在结对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截留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舒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