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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关于《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审核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2-08-09 10:18 信息来源:舒城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县政府:

我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送审的《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出具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3.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

4.《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

5.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

6.《舒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办〔2017〕37号)。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起草,县人民政府审定,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权限: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制定了《实施细则》,属于县政府决策权限范围。

(三)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进行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合法

(四)决策内容:

1.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建议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2.第十七条“对承包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对租用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取集体资产(土地)租赁费。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涉及扶贫资产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建议修改为“对承包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对租用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租赁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取集体资产(土地)租赁费。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涉及扶贫资产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第十九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辖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收取,不得截留、侵占和挪作他用。”建议修改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辖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统一收取,不得截留、侵占和挪作他用。

4.第二十八条“ 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账,严禁无据收付款。”建议删除原则上三字。

5.第五十三条“ 经检查、审计,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罢免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议修改为“ 经检查、审计,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罢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司法机关处理。

6.第五十五条“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议修改为“第五十五条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增加一条为“第五十六条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审查意见

《实施细则》决策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内容方面建议进一步论证修改修改完善后,我局同意提交县政府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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