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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0 15:45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秘〔20226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0日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使用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县住建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历史建筑的日常管理维护;

    (二)历史建筑基础设施的修缮改造;

    (三)历史建筑资料收集、整理、建档等相关费用;

    (四)申报历史建筑的专家论证、评审以及委托第三方鉴定、勘察等费用;

    (五)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方案的征集、咨询、规划设计等费用;

    (六)其他与保护利用历史建筑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一)项目资金申请。

    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经村(社区)核实并出具意见报属地乡镇政府(开发区)审核,审核后报县住建局,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单位身份证明及相关产权证书影印件;

    2.项目招投标文件、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修缮方案、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

    3.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应以历史建筑所在乡镇(开发区)或县直单位为产权单位,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由县住建局复查核实。

    (二)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制定。

    县住建局根据各乡镇、单位申报历史建筑实际情况,拟定年度日常维护、修缮改造计划及相应资金安排计划。

    (三)少数历史建筑产权单位无力承担管理保护职责的,可由县住建局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施工合同等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历史建筑专项资金的总额,根据各项目实际需求资金数,研究分配各项目支持资金份额拨付至历史建筑所在乡镇(开发区)或县直单位。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项目(下称保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护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报县住建局审核。

    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单位,项目竣工后要预留质量保证金,并约定质量保修期限。县住建局对资金拨付过程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应及时报县住建局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财务制度规定于年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总结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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