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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关于《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审核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2-05-29 16:08 信息来源:舒城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舒城县住建局送审的《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出具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四)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办法》由县住建局起草,县人民政府审定,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权限: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规范专项资金项运用而制定的《办法》,属于县政府决策权限范围。

  (三)决策程序:《办法》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合法。

  (四)决策内容:《办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但内容上建议修改完善。

1、制订本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中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应当书写成“《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明示引用的不是地方性法规。同时在引用的法律法规应加上《预算法》,且预算法放在《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前面。

2、修改前的第五条第(一)项中的“由历史建筑的产权人(下称“产权单位”)或其授权委托人提交”字样修改为“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提交”,这样就和《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中的描述相一致。

3、建议将第五条第(一)项第3小项中的“原则上”字样删除。因为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使用“原则上”等字样,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4、解释主体建议明确为起草单位住建局,最后部分“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后加上有效期限。

三、审查意见

《办法》决策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修改完善后,我局同意提交县政府决策。

 

 

                            202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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