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信息(第五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执行情况 | 公示期限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备注 |
| 舒城县棠树乡丽丽化妆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XJNBD3F | 王丽 | 舒市监处罚〔2022〕4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王丽门市部进行现场经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一款美特丽丝碳纤维远红外线报检理疗床垫的广告单页上印有“预防多种由血液不畅而引起的疾病,并列出调节气血平衡,延缓机体衰老,排出体内毒素”等广告宣传用语,该产品涉嫌发布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发布该广告费用包含宣传单页的设计、制作,印刷等加工费用中,共计为600元。认定广告费用为600元。该广告产品自发布之日起至今,尚未售出,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 |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600元。 | 0.060000 | 2022-10-24 | 2023-10-2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王丽涉嫌发布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棠树乡 | ||||
| 舒城县万佛湖镇章老三健康专营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MRMU1G | 解啟龙 | 舒市监处罚〔2022〕430号 | 当事人在门口摆放标有“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骨质增生、网球肘、滑膜炎、坐骨神经痛、鼠标手、半月板损伤、骨刺、跌打损伤等”等用语的广告,目的是为了使自己推销的产品“章老三”牌骨痛消保健贴和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从而提高销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门口摆放标有“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骨质增生、网球肘、滑膜炎、坐骨神经痛、鼠标手、半月板损伤、骨刺、跌打损伤等”等用语的广告,目的是为了使自己推销的产品“章老三”牌骨痛消保健贴和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从而提高销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即人民币115元。 | 0.011500 | 2022-10-24 | 2022-10-2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解啟龙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万佛湖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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