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执行情况 |
公示期限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经营地址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储蓄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XJBLN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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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 |
舒市监处罚〔2022〕45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发布违法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伍拾元。 |
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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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
2023-10-28 |
2023-10-2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储蓄发布违法广告案 |
山七镇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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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道贵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9PU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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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道贵 |
舒市监处罚〔2022〕45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1.没收上述“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共16瓶;2.罚款人民币500元。 |
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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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
2023-10-28 |
2023-10-2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胡道贵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高峰乡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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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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