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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2年第37批次)

发布时间:2022-11-01 17:40 信息来源:舒城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舒政秘〔202215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舒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舒城县2022年第37批次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舒城县杭埠镇杭南村等3个镇(开发区)、6个村的集体土地19.2510公顷,其中:

一号地块,涉及县经济开发区青墩村、新民村,面积7.2820公顷;

二号地块,涉及桃溪镇王泊村、县经济开发区新民村,面积2.0025公顷;

三号地块,涉及杭埠镇杭南村、禾丰村,面积3.9785公顷;

四号地块,涉及杭埠镇杭南村、禾丰村、三蕊村,面积2.6531公顷;

五号地块,涉及杭埠镇杭南村、三蕊村,面积3.3349公顷。

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此次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舒政〔200727号)规定: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险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涉及被征地乡镇政府(开发区)征迁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现状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六、异议反馈渠道

在本公告期限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向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或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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