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执行情况 | 公示期限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舒城县万佛湖镇徐志芹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4RY2Y | 徐志芹 | 舒市监处罚〔2022〕477号 |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假冒其他公司产品白酒,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又不能说明提供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假冒其他公司产品白酒,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又不能说明提供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批号为1001273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2瓶;2.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罚款即人民币180元。 | 0.018000 | 0.018000 | 2022-11-1 | 2022-11-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徐志芹销售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万佛湖镇 | ||
舒城县千人桥镇茂云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4W79M | 宋茂云 | 舒市监处罚【2022】475号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侵权商品,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2-11-2 | 2023-11-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宋茂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
舒城县百神庙镇友泉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GAU90L | 朱友泉 | 舒市监处罚【2022】476号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9】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侵权商品,罚款400元 | 0.040000 | 2022-11-2 | 2023-11-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朱友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百神庙镇 | |||
舒城县五显镇景山综合门市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0GM3Q | 胡圣付 | 舒市监处罚〔2022〕495号 |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假冒其他公司产品白酒,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又不能说明提供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假冒其他公司产品白酒,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又不能说明提供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批号为1000090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4瓶;2.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罚款即人民币480元。 | 0.048000 | 0.048000 | 2022-11-3 | 2022-11-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胡圣付销售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五显镇 | ||
舒城县春秋乡广月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7QH5T | 王广月 | 舒市监处罚〔2022〕46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侵权商品;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
0.050000 | 2022-11-8 | 2023-11-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王广月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春秋乡 | |||
舒城县阙店乡向山宝瑞达农资连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PE76E | 341523600045727 | 陈中照 | 舒市监处罚〔2022〕53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侵权商品;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
0.050000 | 2022-11-8 | 2023-11-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陈中照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 | ||
舒城县柏家岗苏克余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WDY4N | 苏克余 | 舒市监处罚〔2022〕45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侵权商品;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
0.050000 | 2022-11-8 | 2023-11-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苏克余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春秋乡 | |||
方贤慧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MTY9D | 方贤慧 | 舒市监处罚〔2022〕498号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标识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进行现场检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该白酒为侵犯该公司“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 | 罚款 | 一、没收上述侵权白酒;二、罚款人民币200元 | 0.020000 | 2022-11-9 | 2023-11-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方贤慧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汤池镇 | |||
舒城县汤池镇林青见粮油蔬菜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U6YUX7 | 林青见 | 舒市监处罚〔2022〕499号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标识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进行现场检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该白酒为侵犯该公司“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 | 罚款 | 一、没收上述侵权白酒;二、罚款人民币200元 | 0.020000 | 2022-11-9 | 2023-11-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林青见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汤池镇 | |||
舒城县张母桥镇智胜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KNW4E | 宋智胜 | 舒市监罚〔2021〕55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2022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前往张母桥镇长冲村,依法对宋智胜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门市部发现“年份原浆”白酒1瓶。该瓶“年份原浆”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经调查,该批涉嫌假冒的“年份原浆”白酒,是当事人过年的时候亲戚送的。该批白酒共计2瓶,1瓶已被当事人自行饮用,剩余1瓶当事人准备以80元/瓶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检查时,没有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经营额总共8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 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 | 0.020000 | 2022-11-17 | 2023-11-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宋智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
陈德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20741 | 陈德银 | 舒市监罚〔2021〕556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2022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张母桥镇陡河村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陈德银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2瓶。该批“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仿冒该公司产品。经调查,该批涉嫌仿冒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是当事人今年9月10日家里亲戚来过中秋节时候所收,共计2瓶,对外售价为85元/瓶。截至检查时,没有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经营额共计17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2-11-17 | 2023-11-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陈德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
舒城县棠树乡德柱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LC18M | 黄德柱 | 舒市监罚〔2021〕557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2022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棠树乡云雾村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黄德柱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2瓶。该批“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仿冒该公司产品。经调查,该批涉嫌仿冒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是当事人今年9月10日家里亲戚来过中秋节时候所收,共计2瓶,对外售价为85元/瓶。截至检查时,没有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经营额共计17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2-11-17 | 2023-11-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黄德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棠树乡 | |||
舒城县柏林乡桂宗勤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WRC0H | 桂宗勤 | 舒市监处罚【2022】5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2瓶侵权白酒 | 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18000 | 2022-11-18 | 2023-11-1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桂宗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柏林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