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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类预案】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舒城县危险化学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7 10:47 信息来源:舒城县应急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舒城县危险化学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舒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舒城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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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舒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在县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担任县委常委的分管副任总指挥(应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应急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舒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兼任。

2.1.3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3

2.2 县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乡级领导机构

乡级人民政府(含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开发区管委会、万佛湖管委会,下同)在本级党委(工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2 乡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乡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3 基层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4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2.4.1 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4.2 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4.3 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2.4.4 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安全生产预警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人民政府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临近县级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政府处置能力时,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2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的预警由应急部门发布;超出县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上报应急局组织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3.3.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还应当立即拨打110119报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3.3.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

4.1.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1.2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后,事发地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乡级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全力协助配合应对较大以上涉险事故和一般以上生产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一般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全力协助配合应对重大涉险事故和较大以上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和较大以上事故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

4.2.2 分级响应措施

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二级响应对于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由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应急管理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发生事故的相关行业领域的政府分管领导,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指挥部办公室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一级响应对于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应急管理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政府主要领导和发生事故的相关行业领域的政府分管领导率领应急管理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指挥部办公室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应急管理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以上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2)对事发地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向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应急部门,或请求市应急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应急部门;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启动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之后,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代表县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事发地乡级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乡级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乡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卫健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乡级人民政府牵头,经信、财政、交通、发改、电力、应急、商务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应急部门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乡级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2.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党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4 应急暂停和扩大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采取现有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有效处置事故时,县指挥部视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请求给予事故应对支援,以尽快完成事故控制和处置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让事故发生地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

4.5 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应急处置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应急管理局归档。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行业领域、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矿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5 技术保障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  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 预案启动基本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基本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县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基本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抄送应急管理局。

乡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应急管理局。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舒城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政办〔201818号)同时废止。

8 附  件

8.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8.1.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1.2 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8.1.3 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8.2.1 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8.2.2 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它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8.2.3对应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

8.3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发改委: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市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依照市有关预案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等能源应急保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局: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经信局:参与指导船舶工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事故处置所需县级应急药品保障。依照市有关预案履行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应急保障。参与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公安局: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政局:指导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财政局:负责保障由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参与指导协调县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人社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相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信息并制定应对措施。

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核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住建局(县人防办):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码头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含农民自备船)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

水利局: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商务局:组织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文旅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体育场所等文化旅游体育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卫健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卫生防疫工作及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应急局:综合指导全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民爆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林业局:组织指导协调国有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地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城管局:组织指导协调城镇燃气和市政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供销社:组织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消防救援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气象局:组织事故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邮政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重点工程处:协助住建做好组织协调指挥重点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安银保监分局舒城监管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电信舒城分公司、移动舒城分公司、联通舒城分公司、铁塔舒城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供电公司:具体实施生产安全事故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应急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舒城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省、市和县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应急预案(见附件8.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舒城县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3.1 一般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3.2 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和较大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3.3 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本县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协调。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见附件8.2)。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3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3)。

2.2 县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乡镇人民政府(含开发区、万佛湖管委)领导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2 乡镇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乡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3 乡镇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一般、较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业技术支撑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舒城县危险化学品专家库和六安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聘请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管理专家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村)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 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临近区域县时,接到通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县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县自动监测预警信息化平台,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超出本县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本县及相邻县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报请市应急管理部门发布;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报请省应急管理部门同步组织发布。

3.2.3 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县、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1.1 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上报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4.2.1 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办事处)组织应急救援,县应急局提供支持。

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2.2 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12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化学品较大涉险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2.3 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危险化学品重大涉险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2.4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危险化学品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事故还应根据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指令进行处置:

1)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2)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县有关部门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乡镇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县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县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4.3.1 应急处置组:由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4.3.2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4.3.3 治安交通管理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等。

4.3.4 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应急管理、财政、发改、经信、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以及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4.3.5 综合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4.3.6 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及相关领域安全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4.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4.1 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4.2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4.3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4.4 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4.5 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4.6 负责治安管理。

4.5 信息发布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协调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 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经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同意,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应急处置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县应急管理局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县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较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及县相关部门应建立县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聘请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攻关,保证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先进性以及相应的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县、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县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2 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  件

8.1 预案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7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舒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舒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8.2 事故分级

8.2.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2.2 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8.2.3 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预案中,重大涉险事故比照重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较大涉险事故比照较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

8.3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县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明确常用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地点;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

县城管局:负责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

县教育局:负责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科研所(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科研所(院)科研人员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县财政局:负责由县级财政承担的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本地县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水路运输工具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地方管理水域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化工、医药行业)、经营(指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县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天气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县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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