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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7 09:23 信息来源:舒城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2022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舒城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业经2022624日县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22626    

 

舒城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具体承办部门(决策草案起草部门),负责该项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具体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规定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

  第四条 县政府以下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国务院决定、命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省政府决定、命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市政府决定、命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县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三)县政府作出决策的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

  (四)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五)县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起草《县政府工作报告》所涉及的重大决策事项,同步拟订下一年度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协调,形成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拟报告重大决策事项,制定年度报告清单,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八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的,或者未被列入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增加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六、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决策草案起草部门)除履行相关决策法定程序外,还应当在深入调研论证、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代县政府拟定拟报告事项的报告文本。报告文本代拟稿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决策草案起草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连同重大决策草案送审材料一并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以县政府名义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应当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决策承办部门(决策草案起草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单独成册,随同报告文本代拟稿一并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和县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县人大常委会为做好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县政府应当及时批转相关单位研究处理。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县政府。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县政府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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