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城南内涝治理项目)

发布时间:2022-12-20 14:50 信息来源:舒城县征收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为加快县城区城南内涝治理工程(一期)及周边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规定,舒城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县城区城南内涝治理工程(一期)及周边改造项目(第一批)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的决定(舒政秘2022205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县城区城南内涝治理工程(一期)及周边改造项目需要。

二、征收范围:具体位、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委托实施单位: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 2022 12 20 日至 2023 1 8日止。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九、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月内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 舒城县城区城南内涝治理工程(一期)及周边改造项目(第一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关于对舒城县城区城南内涝治理工程(一期)及周边改造项目(第一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20221220

 

 

 

 

 

 

 

 

 

附件 1

舒城县城区城南内涝治理工程(一期)及周边改造项目(第一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舒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规定,现将县城区城南内涝治理工程(一期)及周边改造项目(第一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的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符合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完全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总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地上附属物、装饰装潢的价值和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补助费用。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政府提供标准化厂房予以安,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与政府提供标准化厂房的评估价值互找价值差予以结算。

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

(三)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标准按照《舒城县 2022 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2222 号)执行。

(四)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供电杆线迁改工作依据我县供电杆线迁改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四、过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 6 个月。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照补偿协议约定,若逾期或提前交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三)过渡期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标准按照《舒城县 202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 (舒建202222 号)执行。对于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的搬迁费,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实际搬迁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由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每月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 6‰的标准予以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评估机构根据近 3 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 2 次搬迁费补助。

五、奖励

(一)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按每宗土地 10000 元享受履约奖。

(二)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以下奖励:

1. 提前签约奖:最高可按照被征收房屋总补偿价值的 20%给予奖励。其中第 115 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的 100%计奖;第 1620 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推迟 1 天,按第 15 天计奖标准的 20%逐日递减。

2. 增加 6 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

3. 房屋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标准化工业厂房的评估市场价(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优惠结构差(框架及 6 米以上的型钢结构厂房不找补、混合及 6 米以下的型钢结构厂房找补 100 /、砖木找补 130 /、其它结构正房及 4 米左右的轻钢结构厂房找补 160 /)的方式结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土地评估价值,按照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年限,且不超过 50 年结算补偿金额。

六、房屋征收评估

房屋征收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规定执行。

七、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补偿款。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支付相关补偿款。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先后顺序选择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三)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本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款、安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648670522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我县之前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 2

 

关于对舒城县城区城南内涝治理工程(一期)及周边改造项目(第一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舒城县城区城南内涝治理工程(一期)及周边改造项目(第一批)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县政府于 2022 5 9 日公布了《关于舒城县城区城南内涝治理工程(一期)及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舒政秘〔202255 号),通过入户走访、接受政策咨询、网络征集、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收集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经梳理主要有:

一、建议评估机构采用比较法和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部分被征收企业要求换土地。

三、反映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助标准完全按照现有文件规定执行不合理。

四、要求征收信息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部分企业要求将其土地及房屋全部纳入征收范围。

现将收集到的意见答复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于本项目范围内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点定为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对于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我们给予了土地满年限、房屋找补结构差、补偿款上浮等多项奖励。

三、对于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的搬迁费,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实际搬迁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由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每月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 6‰的标准予以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评估机构根据近 3 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四、此次房屋征收过程中,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方案、补偿结果等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将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项目征收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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