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2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舒各单位:
现将《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5日
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对违反规定私自土葬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的,除按第三条执行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条 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倡导丧事简办。
第七条 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高价出售墓穴的;
2.制作、经营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和丧葬迷信品的。
第八条 加大骨灰安葬管理力度,倡导节地生态葬和进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九条 县级政府负责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乡镇(开发区)遗体接运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医疗机构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亡的遗体以及高度腐烂遗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一条 加强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亮照经营;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全县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和先进模范人物的条件。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殡葬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殡葬工作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对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阻挠殡葬管理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舒城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第2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