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舒城县2022年第22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3日以皖政地挂六〔2023〕4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和目的
拟征收舒城县杭埠镇胡同村等6个村的集体土地15.0778公顷,其中:
一号地块,涉及杭埠镇胡同村,面积1.8560公顷;
二号地块,涉及杭埠镇胡同村、保靖村,面积1.4865公顷;
三号地块,涉及杭埠镇胡同村、保靖村,面积0.5900公顷;
四号地块,涉及杭埠镇胡同村、保靖村,面积0.6938公顷;
五号地块,涉及杭埠镇胡同村、保靖村,面积0.5395公顷;
六号地块,涉及杭埠镇培育村,面积1.8727公顷;
七号地块,涉及杭埠镇龙安村、舒拐村、孙圩村,面积2.3342公顷;
八号地块,涉及杭埠镇龙安村,面积1.7389公顷;
九号地块,涉及杭埠镇龙安村,面积0.2244公顷;
十号地块,涉及杭埠镇胡同村、龙安村,面积2.6646公顷;
十一号地块,涉及杭埠镇培育村,面积1.0772公顷。
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舒政〔2007〕27号)规定: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险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规定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2022年7月18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舒政秘〔2022〕96号)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