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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舒城县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03-14 14:55 信息来源:舒城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主持人】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室负责人         

【发布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  惠家才

【发布地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会议室

【发布时间】2023年3月 13日上午9:00

 

【主持人】各位媒体、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为营造3.15消费维权浓厚舆论氛围,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我县消费维权工作和3.15消费维权活动,引导消费者提高科学消费、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意识,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分子,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舒城县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热忱欢迎媒体和新闻界的朋友参加。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江长林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惠家才同志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请惠秘书长向大家介绍全县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大家欢迎!

【发布人】大家好!首先欢迎各位出席舒城县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公益性职责,展示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的消费维权工作成果,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分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规定和省市消保委的工作安排,县消保委于2023年2月初开始向县消保委各委员单位征集消费维权案例,从报来的36个案例中筛选出以下十个已经办理终结、较为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现予发布:

 

 

典型案例一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2年2月25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城关镇某大酒店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营业场所操作间发现正在使用的“铁杆红糖山药”、“米酥锅巴”、“意大利粉(干面制品)”、“酱牛肉(五香味)”、“春卷皮”等一批数额不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经查证:酒店确实在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各类食品菜肴,现场检查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合计为243.9元,具体的制作菜品的品种名称和销售价格无法统计,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酒店在采购上述物品时均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索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酒店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规定;采购食品时未按要求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行为罚款30000元整;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对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典型案例二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为葡萄种植户追回种苗损失案

2022年4月27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千人桥镇完备村葡萄种植户钟某某书面材料反映,其购买的“阳光玫瑰”葡萄种苗疑似假种苗的投诉举报。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葡萄种苗是钟某某于2020年12月通过微信方式洽谈,经江苏省江阴市人卞某某从江苏省沭阳县周某某处定购的,共计3200株,合同约定是“阳光玫瑰”葡萄种苗。依据《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22年5月6日经葡萄种植户钟某某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机构、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邀请了安徽省农业科学院3名园艺专家,在双方当事人在场情况下,专家组成员对钟某某购买的“阳光玫瑰”葡萄种苗纯度进行田间鉴定,鉴定结论认为田间葡萄种植品种性状与“阳光玫瑰”品种固有的主要性状不符,确认被鉴定的“阳光玫瑰”葡萄植株品种纯度为零,判定为假种苗,并出具了鉴定报告。

专案组对钟某某提供的购买种苗微信通话记录截图、转账凭证、用工信息、土地租赁合同、大棚折损、农药肥料等投入品情况作为证据进行了收集。并依法经安徽民衡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评估、县价格认证中心核定出假种苗给种植户造成的损失数额。

2022年8月26日,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县公安局森林大队、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沭阳县林业局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为葡萄种植户钟某某挽回损失25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当事人卞某某、周某某构成了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假种苗造成种植户损失数额较大,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县农业农村局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三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欺诈

销售商品房案

2021年11月21日,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张某投诉,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欺诈销售商品房行为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明:开发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沿街门面房及其二层带露台的样板房过程中,承诺共有部分露台可以单独制作护栏与外部隔开,并出据了承诺书。基于相关承诺,消费者张某投入1千万元购买了该处门面房及二楼样板房。可实际装修制作护栏过程中,由于影响了共有人利益,一直无法按销售时的承诺完成装修使用。

开发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知道其销售的该批商品房二楼露台为公有部分,权属归业主共有,却在销售过程中隐瞒这个重要事实,诱骗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了购房合同,属《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规定的合同欺诈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2年3月,县市场监督局对其作出警告和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赔偿问题,行政调解未果,消费者依据县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定性,向人民法院起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追讨损失。

 

典型案例四

人民银行舒城县支行:

强化金融监管 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2022年1月3日,唐女士致电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12363:某银行六安舒城县支行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自己办理了三代社保卡,询问后银行答复“卡可以注销,但是6个月后才能办理新卡”。

接到投诉后,作为管理单位的人民银行舒城县支行高度重视,立即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经查明:某银行根据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关于推广应用社会保障卡发放惠农补贴资金的通知》规定,与城关镇政府、社区联合,为城关镇所属10个社区涉及财政低保、残疾补助等打卡人员开设了三代社保卡。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等有效证件。”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某银行舒城县支行未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开卡过程中,未对投诉人进行身份验证、是否本人意愿等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登录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某银行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社保卡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相关法规规定。人民银行舒城县支行对该银行进行了约谈,并责令其与唐女士做好沟通解释,按唐女士的要求将其社保卡立即进行销户并不得影响其办理同类业务,同时要求该银行进一步规范三代社保卡开设流程,对每一位开卡人做到提前告知、尊重意愿、本人确认。财政补贴涉及人员在本次开卡中未能及时联系告知到的客户,要立即制订相关应对措施,防止纠纷再次发生。

 

 

典型案例五

舒城县检察院:加油区扫码支付安全隐患

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5月,舒城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时发现,我县多家加油站存在扫码支付加油费、关注公众号等引导消费者在加油区内使用手机的情形,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中禁止在加油区使用手机的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部分加油站紧挨居民小区、交通要道等人流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面临巨大风险。

舒城县检察院就此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加油站扫码支付业务,规范安全经营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和安全培训,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关行政机关立即对我县辖区内加油站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大对各加油站日常监管及巡查、抽查力度。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该安全隐患得到了有效整治,有力推动了相关部门对危化物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管理,有效促进了消费环境的改善、加强了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典型案例六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城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和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11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舒城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宣传红蓝光治疗仪过程中宣讲内容涉嫌虚假宣传遂对其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3月30日取得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于2022年6月24日开始从事“平衡态”红蓝光治疗仪LED-06型(简称红蓝光治疗仪)的体验式销售经营活动。其经营的“红蓝光治疗仪”医疗器械注册号为“湘械注准20202091403”,核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消炎、消肿、镇痛、改善血液粘度、促进血液循环、加速伤口愈合,辅助治疗关节炎、乳腺炎、乳腺增生、盆腔炎、阴道炎、前列腺增生及痤疮。”当事人在开业前印制并散发了广告宣传单页,其宣传内容未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查。另外,当事人在进行体验式宣传过程中宣讲“红蓝光它能够降低血液的粘稠度,可以降低血脂,可防止血栓的形成。可以治疗预防我们的高血压,平稳我们血压等等,对我们心脑血管疾病以及对我们三高都有非常好调理作用。” 超出了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定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也承认“并不知道产品是否具备上述功能,也没有进行验证,”属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消除影响,处广告印制费一倍罚款640元;2、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典型案例七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区物业公司使用未经

检验电梯案

2022年10月,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舒城县某安置小区特种设备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正在使用的5台电梯无合格检验报告。

经查证,该小区电梯使用单位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5台电梯均未经六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电梯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电梯期间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案件调查期间及时向六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申请电梯检验并检验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八

舒城县人民法院调解李某某网购“减肥产品”纠纷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兰轩阁睿商贸店系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者为赵某某。原告李某某,为了减肥,在网络上查询“减肥产品”,发现被告在网上宣传的减肥产品“YS0”产品的功能和减肥效果比较符合自己的要求,遂信以为真,于2022年6月18日,将赵某某加为微信好友,于次日花4200元购买了被告的产品。原告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食用后,出现严重的口干舌燥、乏力、心慌、失眠、拉肚子等不良反应,遂想起与包装盒上注明的生产厂家核实,结果得知是假冒的,该产品可能存在非法添加剂,如西布曲明、麻黄碱等,各大平台也曝光了此产品里含有毒有害成分。原告认为,被告在网络上作虚假宣传,公然销售假冒产品,导致原告受到损害,为此,将赵某某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购物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轩阁睿商贸店的经营者赵某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某货款及支付赔偿金共计15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

二、前述款项支付后,双方不再为此次买卖行为发生纠纷。

 

 

典型案例九

舒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代驾纠纷案

2022年5月底,消费者朱先生饮酒后向城区某代驾公司预约代驾,某代驾公司指派了一位驾驶员前往朱先生处帮其代驾。代驾过程中发生汽车撞向路边障碍物事故,车辆严重受损。经保险公司现场定损后车辆送去维修,朱先生垫付了650元维修费。朱先生按照代驾公司要求将所有证明材料送至该公司后,代驾公司却以代驾每单最高只能赔500元、要与代驾驾驶员沟通等种种借口推诿扯皮,一直不予赔付,10月初,朱先生电话投诉至舒城县消保委,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经调查了解,确认朱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消保委向代驾公司深入宣传《消法》、《条例》有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人生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的相关条款,严肃指出公司规定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与代驾驾驶员沟通属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应掺和到消费纠纷的解决中。经多次调解,最终代驾公司先行全额赔付了朱先生车辆维修费和相关必要支出费用。

 

 

典型案例十

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燃放烟花爆竹受伤责任纠纷案

2019年3月31日,消费者王某某与家人在城南二里半店某超市购买了两个“万家乐”烟花用于清明祭祖时燃放。不料,在刚点燃第一个引线后烟花就发生爆炸将王某某眼部等炸伤。经就诊医院诊断:事故造成王某某右眼球破裂、双眼眼睑裂伤,导致右眼眼球缺失,需要安装义眼且五年更换一次;左眼矫正视力0.4,终生使用眼药。经依法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六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涉案烟花的生产者、销售者各方均推诿责任,拒不承认烟花存在质量问题,故王某某分别于2021年4月6日、2022年5月16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律师的帮助下,将案涉烟花的生产者某花炮公司、涉案烟花的监制、销售单位某烟花公司、烟花销售者施某某(超市案发时实际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

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涉案烟花在燃放时点燃引线后就发生爆炸,有急炸现象。案涉产品为烟花,引燃后能产生热焰,其爆珠具有爆炸性,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负举证义务,但被告提供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上海鉴华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对案涉烟花的产品缺陷未作出否定评价,故可以认定涉案烟花存在质量瑕疵,且烟花是一类明显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特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比普通产品更为严格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关于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要求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亦即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均负有赔偿义务,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追偿,但不得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生产和销售行为相结合造成了对王某某的伤害,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故本案案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原告的损失,经依法确定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义眼的安装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15069.55元。四、关于原告的责任。原告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燃放烟花这样高度危险的行为应该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在燃放烟花时头部未避让开烟花上方一定空间,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部分责任,酌定承担40%责任。

县人民法院判定并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王某某受伤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60%,共计309042元。

 

【主持人】刚才惠秘书长向我们通报了我县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下面,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就我县消费维权工作和3.15活动进行提问。请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解答。

【媒体记者】消费维权工作一直是广大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请问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发布人】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促进消费,着力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战略全局出发,抓主要矛盾,从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入手,抓住重大关键环节,纲举目张做好经济工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尽管面临内部外部多重压力,但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总体而言,机遇大于挑战。消协组织要立足自身职责,选择从提振消费信心入手,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消费需求和供给高水平对接、化解消费难题推动消费提质升级作为关键环节进行破题,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充分发挥消费拉动作用,为我国建设更加强大的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助力。

我国拥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内需市场是经济发展的主要依托。消费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力,最终消费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占比连续11年保持在50%以上。消协组织要从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出发,找准消费者需求升级与生产者消费供给上对接不利的关键堵点,推动加强需求侧管理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促进实现消费市场的畅通发展和提质扩容。

受三年疫情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信心受到冲击、发生改变。优先恢复和扩大消费,不仅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也是广大消费者的殷切期盼。提振消费信心,就是要紧扣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消费环境,让消费者安心、放心、舒心消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媒体记者】请问今年我县3.15期间将有哪些活动?

【发布人】今年“3•15”系列活动共有10项活动。

(一)召开消保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围绕202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2023年消费维权工作及“3·15”纪念活动。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天的会议就是系列活动之一。

(三)举办“3 ·15”主题日宣传咨询活动。3月15日,在城区举办六安市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开展“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现场咨询服务活动;

(四)开展“3 ·15”全方位、全覆盖宣传。3月1日-31日,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消费年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维权主题宣传月活动。加强媒体合作,开办“3·15”宣传专题、专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自媒体,公益广告、公益短信等形式载体广泛宣传消费维权知识,消费维权成果,揭露批评有损消费信心的行为,让广大消费者感受消费维权的强大力量,增强消费信心。

(五)开展消费教育普法行活动。各成员单位进社区、进校园(课堂)、进乡村、进企业等开展消费维权法律知识宣传活动,送法上门,解答咨询、受理投诉。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站平台线上线下开展消费维权知识有奖问答等活动,广泛宣传动员消费者参与,提高消费者主动监督、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意识。深化“放心消费”创建,组织开展诚信倡议、承诺践诺活动,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引导线下实体店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积极打造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

(六)开展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各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加强市场监督检查,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的消费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围绕与民生相关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组织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活动。对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等进行集中统一销毁,展示打假治劣成果,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

(八)开展“提振消费信心”系列消费体察、座谈研讨活动。开展系列消费体察活动,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进一步增强消费活力。召开“提振消费信心”研讨座谈会,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引领行业协会、市场主体共同创建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九)举办系列促消费活动。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打造多样化消费示范场景,组织参与“六安特色伴手礼”“六安消费体验馆”评选等活动,全方位宣传特色消费品牌,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生活追求,引领绿色、品质消费。

(十)开展消费投诉约谈和信息集中公示。“3·15”期间,在消费者投诉集中、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领域,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行政指导,通过开展消费投诉约谈、投诉信息公示等方式,促使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主 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媒体提问环节就安排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会后与县市场监管局、消保委秘书处的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交流,同时可以参阅县消保委秘书处提供的有关材料。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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