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提高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 “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财农村〔2018〕1231号)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惠民富民政策,由各级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城乡居民用于保障生活和支持生产发展的各类补贴资金,一律纳入“一卡通”管理,由代发金融机构按照补贴项目发放时限打卡发放到户。补助给农户、居民的其他资金,也可以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二条 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按照”部门录入审核、银行支付及时、农户查询方便、财政监管高效”的原则。建立“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一卡通”发放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原则.全面规范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行为,提升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效能,确保国家各项惠民政策落实。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职责的通知(财农村[2011]1105号)规定,扶贫开发局、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林业、残联等县级主管部门是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对象管理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职能范围内惠民补贴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补贴对象的摸底统计及审核审批。按照各项补贴资金发放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本县补贴资金政策落实方案,明确各批次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指标分配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惠民补贴资金的筹集、下达、管理、发放和财务核算。县农村财政管理局(简称农村局)具体承担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委托协调金融机构及时打卡发放各类惠民补贴资金,负责惠民补贴资金的财务核算,承担“一卡通’’发放平台软件使用维护、数据交换传递,开展对县乡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对口各项补贴资金指标的管理和资金分配,与县级惠民资金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补贴资金指标文件,及时将资金拨入农村局惠民补贴资金账户,对各项财政补贴资金政策落实和发放工作全过程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舒城县邮政储蓄银行是全县“一卡通”补贴委托代发的金融机构,是惠民补贴资金打卡发放的责任主体,按照县农村局提供的惠民补贴资金打卡发放相关数据,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统一及时地将惠民补贴资金打入补贴对象户的“一卡通”银行卡折,准确打印补贴项目的“简称”,并将每一批次补贴资金打卡到户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对损坏、遗失、分户的“一卡通”卡折的农户、居民,要在财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及时为其补办或更换卡折,为群众取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惠民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乡镇各相关职能站所是惠民补贴政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领导下,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惠民补贴政策宣传和信息采集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及时做好惠民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归档;按照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村级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评议、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相关基础性工作。村级应根据有关部门的政策要求,对上报的各项资料负责。
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 在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负责组织协调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的日常工作,负责“一卡通”系统农户、居民基础信息和补贴发放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配合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发放清册; 做好惠民补贴资金的备查账登记工作;做好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结果公告、信息查询以及档案归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惠民补贴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财政便民服务大厅应设立“惠民补贴服务”窗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惠民补贴资金由国库集中统一支付,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都要归集到指定的县级委托代发金融机构(即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由代发金融机构集中统一打卡发放,资金指标以省财政核定下达分配数和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为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各类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时间,在补贴政策、标准和资金指标数额明确的前提下,由内设业务股室牵头,农村局参与,会同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对乡镇分配方案,以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联合下文及时将惠民补贴指标下达到乡镇。其中对按月和按季固定发放的补贴资金,可全年一次性下达指标,年度中间如有变动,再下达调整文件。县财政有关业务股室应在资金指标下达后,及时将各类惠民补贴资金拨入县农村局惠民补贴资金账户,以确保惠民补贴资金统一打卡发放。
第四章 打卡发放流程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依据县财政局和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各批次惠民补贴资佥指标分配文件,按照相关惠民补贴政策规定,及时布置各行政村协助调查、摸底、测算、核实、评议,确定惠民补贴资金对象,编制分户落实花名册。对农村低保、五保户、救灾、农村危房改造等需要评议的补助资金分配对象和数额,必须在乡镇包村干部参加情况下进行公开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行政村上报乡镇站所的惠民资金发放表册,必须经过公示无异议,并由包村干部签字和村委会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乡镇相关职能站所对村级上报补贴对象的真实性、补贴项目的合理性以及补贴数额的准确性进行重点审核,核实无误后,根据所在乡镇财政所(分局)提供的农户、居民最新基础信息,按统一设置的格式编制本乡镇当期分户发放花名册报乡镇政府批准。乡镇政府应对本乡镇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中的补贴对象、发放数额进行审查把关,利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等公共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要形成证明材料,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公示期满,调整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编制当期单项发放汇总表(到村数据),经站所负责人或相关组织负责人和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站所经办人员据此直接录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并将签字盖章后的当期单项发放汇总表报送财政所(分局)一份。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依托‘‘一卡通’’管理发放系统网络,对乡镇站所网上传递的当期分户发放数据,对照其报送的当期发放汇总表,在网上直接审核操作,主要应在户主信息、银行账号、发放标准和打卡数额等方面进行重点把关,运用软件系统产生打印本乡镇当期单项补贴到户发放清册和汇总清册。到户发放清册需装订存档,汇总发放清册和到户清册封面必须加盖财政所(分局)公章,并分别由财政所(分局)长和乡镇长签字,以示批准。在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打卡后,财政所(分局)通过网络及时将本批次补贴资金打卡发放信息上传至县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接受乡镇财政所(分局)“一卡通”系统上传的补贴资金打卡发放信息,对照乡镇相关补贴资金申报资料,在惠民资金政策执行和落实方面严格把关,对补贴发放对象重点审核,编制全县当期单项补贴发放汇总表,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通过“一卡通”网络向县财政局对口股室传递本批次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数据,并将签字盖章后的全县当期单项补贴发放汇总表报送财政局对口股室—份。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相关股室依据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文件,在网上对打卡数据进行最后审核确认。县农村局根据各批次惠民补贴打卡指标文件,对“一卡通”管理系统层层上传的补贴资金打卡信息进行最后梳理汇总,开具附有农村局负责人和分管分责任签字的拨款通知单,交由支付中心开具拨款凭证,然后农村局将拨款凭证以及盖章后的打卡发放汇总表和系统生成的打卡发放文本文档一并交代发金融机构统一打卡发放。
第十七条 县级代发金融机构收到当期惠民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汇总表及打卡发放文本文档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打入农户、居民“一卡通”卡折,特殊情况下资金即到即打,准确打印补贴项目“简称”,并在退回县农村局的付款凭证和发放汇总表上加盖“转账付讫”印戳。银行打卡后要及时将回盘信息交给财政部门,或提供发放失败的明细,再由财政部门提供正确的信息进行二次打卡。乡镇财政所(分局)在每批次补贴资金打卡后,要编制到村的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到代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加盖转讫章,依据加盖转讫章的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登记辅助账,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要根据县农村局传递的打卡发放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及时发布当期惠民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公告或通知,建议各乡镇在政府网站上设立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发放专栏,及时将惠民补贴资金发放公告和公示内容在网站上发布,同时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第五章 信息与账务。
第十九条 县农村局通过“一卡通“系统,及时向省财政系统平台中心交换数据,按月报送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月报表。乡镇财政所(分局)要进一步完善“一卡通”系统基础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县农村局在月末和年终分别与县级代发金融机构做好对账工作,按照《安徽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核算方法》规定,建立健全惠民补贴资金收支管理账簿,按补贴资金项目类别设置总账、明细账,及时准确地编制各类报表,反映全县各项惠民补贴资金收入和发放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代发金融机构新开涉农补贴资金卡折、更换卡折或者修改农户信息,必须要有财政所(分局)出具的证明才能进行相关处理。代发金融机构和财政所(分局)对农户的基础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代发金融机构对少数打卡不成功项目,要及时通知财政所(分局),重新维护更正,实行二次打卡,确保打卡发放过渡户无余额。
第二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日常要及时登记惠民补贴资金管理辅助账,按照资金项目进行逐笔登记;及时到当地代发金融机构核对有关打卡信息数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打卡发放完成后按项目将“打卡指标文件、银行回盘、到村汇总表和清册”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年末,要通过“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打印惠民补贴资金到户“明白卡”,在村干部的协助下及时发放到农户,告知群众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的批次、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和遵守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六到户、八不准”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和当地的代发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户、居民“一卡通”卡折管理,大力宣传惠民补贴政策,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要严密补贴资金取款手续,帮助引导农户、居民设置和修改“一卡通”卡折密码,对支取“一卡通”补贴资金卡折未设密码的农户,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凭有效身份证明方可办理取款领取,对于年老体弱、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确需由他人代领补贴资金的,代理人应持有村民委员会或乡镇财政所(分局)出具的书面委托证明,并同时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县直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惠民补贴政策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年各类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上一年度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开展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将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列入年度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制定科学可操作的绩效评价办法,每年度实施工作考核。凡是出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要进一步完善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的各项制度,严密防控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建立健全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申报、审核、分配、发放、评价、监督、廉政、整改“八大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级从事惠民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因工作渎职、失职或者故意违背国家惠民政策损害群众利益的,实行严厉问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