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信息(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3-05-09 17:38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杭埠镇庆芝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RFKG81 束庆芝 舒市监处罚〔2023〕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240】条第(三)款第1项第(1)目的①子目 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29瓶“牛栏山”牌陈酿白酒,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罚款即人民币360元 0.036000 2023-04-10 2024-04-1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1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杭埠镇 舒城县杭埠镇庆芝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道进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PGB66 吴道进 舒市监处罚〔2023〕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罚款 一、没收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72瓶;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0.050000 2023-04-06 2024-04-0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0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吴道进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汤兆武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JAR554 汤兆武 舒市监处罚〔2023〕64号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调查,2023年1月份过年时,当事人亲戚送了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给当事人,当事人不饮酒,便摆在货架上销售。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处监督检查发现其经销的上述白酒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白酒市场购进价格分别为105元/瓶,售价为110元/瓶。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后,属假冒该公司产品。当事人不能向我局提供购进该批白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至我局调查终结,上述白酒尚未对外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4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违法商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4瓶;
2、罚款400元,上缴国库。
0.040000 0.044000 2023-03-31 2024-03-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0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汤兆武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万佛湖镇乐乐商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KCK08 孙古乐 舒市监处罚〔2023〕95号 当事人在淘宝网店铺“乐享食味”发布的广告中商品的能量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商品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认定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淘宝网店铺“乐享食味”发布的广告中商品的能量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商品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认定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600元。 0.060000 2023-04-18 2023-04-18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万佛湖镇 孙古乐发布虚假广告案 12315
舒城鼓楼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8LJQM64K 颜萍 舒市监处罚〔2023〕100号 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其公众微信上发布信息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1日在舒城鼓楼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公众微信号“舒城鼓楼口腔”上发布“一个真是的看牙案例,从正畸到瓷贴面,因为牙齿而变美的过程”广告,该广告主要内容为其公司口腔全科主治医师颜萍治疗病患苑女士牙齿矫正的具体过程,上述广告为医疗广告,在广告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其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属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另广告内容中多次涉及治疗前后的患者形象对比,广告中使用了患者的形象作推荐、证明,属使用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上述广告费用为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2、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行为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以上罚款合计400元,上缴国库。
0.040000 0.000000 2023-04-10 2024-04-1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1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鼓楼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利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案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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