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县法律援助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精神,建立法律援助经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县司法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舒城县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司法局 舒城县财政局
2025年9月12日
舒城县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管,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通知》(财政发〔2015〕1669号)、《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 六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本地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法律援助经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事项的开支: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值班、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工作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案件质量监管和业务资料等费用;
(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伙食费等,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劳动仲裁案件在本县范围内办案的,每件补贴1200元;跨县(区)办案的,每件补贴1800元;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2400元。
(二)非诉讼案件、撤诉案件在本县范围内办案的,每件补贴500元。跨县(区)办案的,每件补贴800元,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1400元。
(三)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在本县范围内办案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每件分别补贴5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000元,跨县区会见的,增加补贴交通费200元(只计算一次)。跨县(区)办案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每件分别补贴10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600元。
(四)法律援助案例入选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例库的每例补贴案例撰写人2000元,获得省厅优秀案例的每例补贴案例撰写人1000元,获得市优秀案例的每例补贴案例撰写人600元。同时入选司法部、省厅、市局的优秀案例,按照最高标准补贴。
第五条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或长时间在异地的案件、实际支出超过上述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数额,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以上标准的2倍。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疑难且庭审超过三天的案件具体补助数额由承办人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申请律师实习人员等值班从事来访接待、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执业律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给予200元/天补贴;实习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心实习的,给予60元/天补贴;法律援助中心抽调执业律师参与中心工作的,给予200元/天补贴;以值班登记表、值班记录、工作记录等为依据。
(二)从事代写诉讼文书援助事项,给予200元/件补贴,以法律援助代书登记为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代书不得单独领取补贴。
第七条 案件数量拆分标准:申请人为一人,调解结案,未进入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结束一个阶段作为一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仲裁、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阶段。
群体性案件申请人为多人,调解结案的,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每5人作为一个案件,剩余不足5人的可作为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每4人作为一个案件,剩余不足4人的可作为一个案件。但最高折算案件数不超过10个。申请人为多人,但法院合并开庭审理的,只可作为一个案件。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编制人员、参公管理事业人员、社会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参与窗口值班的,不得享受办案补贴和值班补助,上述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产生的直接费用据实报销。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平均每月不超过4件,按照办案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不再报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等。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的事项,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发放补贴。严禁将已办结案件补录系统。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在各自应用系统平台中完成办案日志及结案、归档等操作流程,上交结案卷宗,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补贴。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没有将法援案件录入法律援助综合管理系统的或者结案材料没有通过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的;
(二)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卷宗质量要求,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机构查证属实,已经发放的办案补贴,应予追回:
(一)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二)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向受援人及亲属索要财物的;
(四)因违法违规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省、市、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卷宗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