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安徽景鸿茶油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N62BK39 |
方先红 |
舒市监处罚(2023)182号 |
发布违法广告 |
2023年3月27日,依据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提供信息内容,位于舒城县河棚镇河棚村的安徽景鸿茶油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平台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初步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使用“预防三高”、“促明目”、“防脱发”等广告用语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2月12日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于2023年3月8日在拼多多网站申请注册了“景鸿茶油”网店,其所使用的“预防三高”、“促明目”、“防脱发”等广告用语为当事人自行提供给网页设计方,是由当事人在网上搜索并截取部分使用,广告费用为200元,上述广告内容于2023年3月20日发布在宣传网页,至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撤销拼多多网店涉及销售商品的所有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00元。 |
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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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 |
2024-05-12 |
2026-05-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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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河棚镇 |
安徽景鸿茶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
12315 |
舒城县千人桥镇香菊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9GC273 |
段香菊 |
舒市监处罚〔2023〕202号 |
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
罚款 |
没收违法经营的侵权商品,罚款2160元 |
0.2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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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5 |
2024-05-15 |
2026-05-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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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段香菊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12315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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