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信息(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3-07-03 17:29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城关镇爱婴外婆家母婴百货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K80X2Y 程生柱 舒市监处罚〔2023〕261号 发布虚假广告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3日在舒城县城关镇爱婴外婆家母婴百货店微信公众号“爱婴外婆家母婴”上发布“她来了 她来了 她带着一年一度的婴博会走来了”广告,该广告主要内容为当事人于2022年4月16日至19日开展的舒城县第4届婴博会活动,内容为优惠商品推荐,游泳年卡、小儿推拿体验、儿童摄影优惠券等活动。上述广告中推荐“小儿推拿”的内容为医疗广告,在广告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其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属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另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发布的标题为“甲流肆虐增强宝宝抵抗力很重要!外婆家乳铁蛋白益生菌钙铁锌..低至29元”的广告中包含有“提升身体免疫提升肠道活力 √只选修正黄金组合 修健乳铁蛋白+贝优盾益生菌 预防助愈强健 呵护健康成长~”内容,上述内容系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属于虚假广告。上述两条广告费用均为为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 1、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600元;2、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以上罚款合计800元,上缴国库。 0.080000 2023-06-12 2024-06-12 2026-06-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6-12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程生柱发布虚假广告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12315
舒城县干汊河镇沿河百货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WFL65L 刘兴彬 舒市监处罚〔2023〕249号 当事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前往舒城县干汊河镇沿河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商店发现正在销售“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第6代献礼版白酒散装2瓶(批号:2021-09-08 1001273),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上述“古井贡”牌第6代献礼版白酒共2瓶;
2.罚款人民币500元。
0.050000 0.017500 2023-06-09 2024-06-09 2026-06-09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6-12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干汊河镇 刘兴彬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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