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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5 信息来源:舒城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202342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并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舒城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

202351日到2028430日。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用途使用处理。

四、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一切猎捕工具猎捕;包括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土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地弓、铁夹、弓弩、弹弓、钓钩、吊弓、吊杆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钢丝、铁丝、化纤等)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禁止使用挖洞、捡蛋、捣巢、掏窝、设置陷阱、利用多媒体声控诱捕、设置电网电击电捕(包括电猫)和生物诱捕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加工、利用、运输、寄递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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