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听证)告知书】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舒)罚告〔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7-07 15:28 信息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安徽省鸿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总经理:张超,地址: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胜利大道与红枫路交口。

我局于2023626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徽省鸿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67日、12日共两次将注塑工段生产的产品(空调内机阻燃箱体)修剪下来的边角料擅自倾倒在厂内西侧闲置空地并覆土掩埋。626日、27日该企业将掩埋的产品边角料全部清理装袋,清理出来的含泥边角料总重量为46.675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362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62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62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625《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626《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一般固废收集处置合同》复印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申报登记表》复印件,对账单复印件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汤惠   电话:0564-8671859

  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   邮政编码:231300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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